勘驗筆錄是什麼?
什麼是“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並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製成的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勘驗筆錄和照片、繪製的圖表,在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或出示,使每個參加訴訟的人都能瞭解勘驗的事實情況,並聽取他們的意見。當事人要求重新勘驗的,如要求合理,確有必要的,可以重新勘驗。
勘驗筆錄是什麼樣的證據?
核心提示: 審判人員在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以及人身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後製作勘驗筆錄。作為一種客觀的記載,勘驗筆錄可以固定和保全證據。法院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勘驗,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勘驗的申請,但是勘驗必須由法院進行。勘驗時勘驗人必須出示法院證件表明身份,並要
勘驗筆錄與物證的區別
一、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
勘驗筆錄可以用文字記載,也可以拍照、錄像、繪圖或製作模型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宣讀勘驗筆錄。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勘驗人發問。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可以要求重新進行勘驗。勘驗筆錄是證據的一種,必須準確無誤,如實反映勘驗的情況和結果。
通過對現場和物證進行勘驗後製作勘驗筆錄,作為獲取證據的方法不但歷史悠久,而且各國法律均有所規定,並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採用。
二、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
注:
1、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2012年修正)
2、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而該條第三款又規定,證據必須要經過査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一規定本身要求和實踐情況看,收集來的證據不一定都真實,也不一定都被司法機關採納作為定案的根據。“事實是證據”或“證據是真實的”這一提法在邏輯上和實踐中都存在一些問題。
3、物證是證據的一種。故應將“真實”的提法從物證的定義中去除為好。
勘驗筆錄的介紹
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
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勘驗筆錄有什麼區別
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公安的案卷
(1)現場訪問也稱現場調查訪問,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蒐集偵查線索和犯罪證據,在現場勘查過程中依法對了解與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員進行的調查詢問工作. 公安案卷中的證人詢問筆錄就屬於這一類。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是對現場情況的描述,比如現場的方位圖,地形照片,現場照片等等,是公安的勘驗人員通過照相機等工具獨立製作的。
菸草勘驗筆錄是什麼證據
提問者所述的菸草勘驗筆錄是指檢查(勘驗)筆錄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的種類共有8種: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行政規章)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詢問筆錄;
(四)證人證言;
(五)視聽資料;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
前款規定的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於證據的規定並查證屬實後,方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中“勘驗、檢查筆錄”是什麼意思
以下回復不知妥否?
勘驗、檢查筆錄是指公安司法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人身等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客觀記錄
對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判斷,主要注意幾點:第一、審查勘驗、檢查筆錄同被勘驗、檢查的現場、人員等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同案情是否相符;第二、審查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當場製作,現場、物品、人身傷痕等有無遭到破壞和偽造的情況;第三、審查勘驗、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第四、審查勘驗、檢查筆錄的內容是否全面、準確,與其它證據之間有無矛盾,必要時,對人身應進行重新檢查,對現場、物品等應進行重新勘驗
還有一些參考資料看鏈接。
參考資料:zjx.hngazk.edu.cn/...Page=2
現場勘查筆錄的介紹
現場勘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全面記錄發案現場及相關場所的勘驗、檢查情況,以及依法蒐集、提取證據等事項的證據性文書,叫現場勘查筆錄。
勘驗筆錄是什麼樣的證據?
核心提示: 審判人員在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以及人身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後製作勘驗筆錄。作為一種客觀的記載,勘驗筆錄可以固定和保全證據。法院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勘驗,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勘驗的申請,但是勘驗必須由法院進行。勘驗時勘驗人必須出示法院證件表明身份,並要
人民法院勘驗筆錄需要哪些人簽字
核心內容:人民法院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製作成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
人民法院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製作成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 人民法院對現場進行勘驗的情況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有些爭議的標的物無法移動或者不能攜帶、搬運至人民法院,而這些物件又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人民法院需要對這些標的物進行勘驗,比如,宅基地糾紛案件需要對宅基地進行測量。在民事訴訟中,勘驗是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重要方法。
人民法院勘驗時,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到場,以便他們瞭解勘驗情況,保護其合法權利。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的勘驗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勘驗現場進行保護,並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驗任務。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人代表或者有關組織的負責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勘驗工作的進行。
勘驗人進行勘驗,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以表明勘驗人的身份和具體執行的勘驗任務;同時,應當邀請勘驗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員參加。比如邀請當事人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派出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派人蔘加,以利勘驗工作順利進行。
人民法院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製作成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 交通事故現場筆錄的組成 交通事故現場筆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基本情況欄要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路面性質、開始勘查時間、結束勘查時間。
2、正文包括簡要案情、勘查情況、附記三個層次
3、結尾由現場勘查指揮員、勘查員、繪圖員簽名,並註明此現場勘查記錄共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