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財產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主副是什麼意思,分割財產時有區別嗎
你說的是共同共有的房產,會有2本甚至多本房產證。
看你們是如何約定房屋產權份額的了。
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畫去了什麼意思
一、夫妻財產分割有什麼依據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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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在具體分割夫妻通過財產時,應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及財產來源等情況,運用以下方法進行分割:
(1)實物分割。
即是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效用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實際分配。夫妻雙方應各自根據其風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
即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物予以變賣,雙方對變賣後所獲得的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價金。這種分割共同財產的方法是在共有物無法分割或分割後會有損其本身價值、作用及其特殊用途時才使用的分割方法。
(3)價格補償。
即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取得了共有物,而另一方則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應進行調解,由雙方協議解決。調解的原則是合法、自願。在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況(包括財產的性質、數量、質量、來源等)、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綜合判斷,運用上述方法進行判決。
財產怎樣分割
1、注意,只有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收益的,才存在分家的問題。
2、私生子和婚生子女在繼承權得到同等的保護。
3、樓上的回答是存在一定問題的,你公公的遺囑可以對財產進行任意處分。
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新婚姻法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後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於生活的複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後財產分割並非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三、婚後財產如何分割的例外情況:
隨著房價的高漲,很多男女在結婚時會將房子作為考慮的重要條件,導致正常的婚戀觀受到嚴重衝擊。離婚夫妻房產分割時,也會遭遇到種種難題,造成不公現象的發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後取得房產的一種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1、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服役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計入共同財產的分割。
2、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將自己佔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後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明確了婚後財產哪些屬於分割的範圍後,按照法律規定的分割原則對婚後財產進行分割,看似簡單,其實不然。幸福的家庭是一樣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因此,誰家的情況是怎樣的,只有當事人知道。並且,有些夫妻之間還有一些難言之隱,即是鬧上法庭請求分割婚後財產,也會因為一方或雙方隱瞞事實,造成不公。因此,在事情複雜時,可以選擇請求律師的幫助,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哪些財產是婚後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
1、 一方婚前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以上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在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範圍。
(二)、哪些財產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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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分配是什麼意思?
將一個投資組合分為不同資產種類的過程,主要資產種類包括債券、股票或現金。資產分配的目的在於通過分散投資減低風險
財產分割到底指的是那些?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包括:(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龔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排除下列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婚姻法
夫妻財產折產什麼意思
指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如房屋、股票等),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先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將夫妻的份額分出來,再由夫妻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如何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夫妻財產分割有什麼依據,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方】,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夫妻財產分割有什麼依據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END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在具體分割夫妻通過財產時,應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及財產來源等情況,運用以下方法進行分割:
(1)實物分割。
即是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效用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實際分配。夫妻雙方應各自根據其風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
即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物予以變賣,雙方對變賣後所獲得的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價金。這種分割共同財產的方法是在共有物無法分割或分割後會有損其本身價值、作用及其特殊用途時才使用的分割方法。
(3)價格補償。
即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取得了共有物,而另一方則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應進行調解,由雙方協議解決。調解的原則是合法、自願。在調解無效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況(包括財產的性質、數量、質量、來源等)、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綜合判斷,運用上述方法進行判決。
2015年新婚姻法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