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項不是國家安全制度?
國家安全法規定,哪些是國家安全制度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諮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 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蒐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鑑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佈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國家安全法規定,以下哪些不是維護國家安全任務的
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
下列()是國家安全規定
基本信息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
《國家安全法》規定,以下哪個機關是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從而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為國家安全工作主管機關的法律地位。
這裡所稱的國家安全工作,是摜《國家安全法》規定範圍內的國家安全工作。國家安全工作涉及範圍很廣,《國家安全》沒有也不可能對所有與國家安全有關的部門的工作和法律關係都進行調整,而只是就防範、制止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的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與境內組織、人員相勾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所涉及的各種法律關係進行調整。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也擔負一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報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但對於兩個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國家安全法》並沒有規定。因此,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報和公安機關都要從全局出發,互相支持,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國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國家安全”概念的論述:
是國家的基本利益,是一個國家處於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0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國民安全、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信息安全。其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是國民安全。
什麼是國家安全?傳統的國家安全觀包括哪些
國家安全是國家的基本利益,是一個國家處於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
國家安全觀是對國家安全及國家安全相關問題的歷史、現狀、發展、規律、本質等等的認知、評價和預期,包括事實認知、價值評價和主觀預期三方面內容。
7我國實行的國家安全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的限制。(二)言論自由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幹革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佈“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中。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譭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制度。(三)出版自由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思想的權利。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3.但是,出版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記制和審批制:1)前者不受任何的......
請問:哪些具體情形屬於國家安全、國家祕密而不需要公開招標?
設計機密的,國家安全的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兼顧哪些關係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有哪些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義務的基本內容有:
(1) 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參加國家的經濟、政治等各項社會生活,關心國家大事,履行和監督公職人員的工作,同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2) 自尊自重自愛,盡力發揮自己的作用為社會作貢獻。
(3) 自覺遵守紀律,維護法律,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言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 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納稅;有勞動和接受教育的義務;以及贍養父母、教育子女和實行計劃生育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