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有註冊資本嗎?
合夥企業有什麼要求?需要註冊資金嗎?
1. 註冊合夥企業很簡單。註冊資本是約定的,無需驗資到位。
2. 合夥企業股東分為GP普通合夥人和LP有限合夥人。一般GP負責管理。
3. 現在的合夥企業是按照投資收益納稅,繳稅之後才能股份分紅。
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上沒有註冊資金?
新版的《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上,註冊資本不能顯示出來,只有通過註冊登記查詢或者執照上的二維碼掃描,其註冊資本才顯示出來。
合夥企業是否有註冊資金的限制?
一、相關法律條文對照
1、《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相關法律概念比較——出資、註冊資本、註冊資金
出資:[provide the fund] 出錢,亦作“ 出貲 ”。拿出錢財;捐款。出資是企業投資者的最基本義務,但不同類型的企業,其出資方式、金額和期限要求也不盡相同。
註冊資本:公司的註冊資本是指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註冊資本有兩種含義:一是英美法系中的註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即授權資本或核准資本,它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的資本額,確定授權資本或核准資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政府註冊,一般而言,註冊資本數額少於發行資本,更少於實收資本;二是實行法定資本制度國家的註冊資本,其含義與西方國家的註冊資本截然不同,它也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但公司必須全部、實際發行的資本,公司只有全部繳清出資額並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才可以到登記機關登記註冊,註冊資本與發行資本、實收資本完全一致。
一般認為,註冊資本與註冊資金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註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註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註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
三、合夥企業法對於合夥企業僅規定出資方式要求,並未規定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和最低限額
查看上述法條,不難發現,《合夥企業法》僅籠統地規定合夥人有出資義務和出資方式,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並沒有像公司法那樣規定合夥企業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認繳出資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這也是合夥企業與公司的顯著區別之一。只不過,在公司設立條件的習慣性思維之下,這種區別有些難以理解而已。
一般從事生......
合夥企業註冊資本最少需要多少?
合夥企業分為有限合夥企業和普通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因為是不管是有限合夥企業和普通合夥企業,都有人對其負無限責任。
那麼,註冊資本也就沒什麼意義了。
所以,合夥企業的註冊資本沒有最低。
1塊錢都可以辦理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註冊資本最少需要多少
沒有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 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 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人數上限沒有限定。合夥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 有書面合夥協議。包括:a.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b.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c.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夥的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e.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f.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g.入夥與退夥;h.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i.違約責任。 (3) 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甚至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出資的評估作價可以由合夥人協商確定,無需驗資。 (4) 有合夥企業名稱。 (5) 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註冊資金3萬是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1、本人打算註冊一家貿易公司,但是由於不夠10萬。所以只能註冊3萬的有限公司,但是需要兩名以上的股東,所以我只能找兩個朋友一起充當股東進行登記。他們一分錢不出。
答:實際上可以一分錢不出,
但是名義上必須出資,也就是說,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手續的時候,
你的朋友需要在書面材料上證明其出資了,
股東的意思就是出資參股一家公司,擁有該公司的股份、
不可能連名義上的出資都沒有就能成為股東的。
2、請問,這樣發下來的執照是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都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合夥企業取得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既然你都說了,你出資註冊3萬的有限公司,
那麼你拿到的營業執照肯定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了。
3、法人代表是寫我的名字 , 還是3個人的名字都寫上。
答: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個,也就是說,在營業執照上寫上的名字只有一個,
至於誰做法人,由你們公司自己去定的。
有限合夥企業有註冊資本嗎
有限合夥企業有註冊資本的,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否有註冊資金的限制
記得公司法裡有具體的條文,可以參看下。
有限合夥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多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責任”;
2、合夥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
3、據上分析,合夥企業不是法人,而是隨合夥人喪亡而解散,所以合夥企業的“註冊資金”是由“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多少,以什麼形式出資、合夥人出資比例,都由合夥人商定的,法律沒規定具體出資限額,也無需要作出資驗資報告
現在註冊資金是認繳制度的,也就是說目前不需要您實際到位的。如果您公司是服務型行業,註冊資金可以寫小一點的,寫個10萬 50萬的都可以。如果是生產或貿易型行業,建議註冊資金寫大一點,50萬 100萬 200萬
是註冊合夥企業好還是註冊有限公司好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CO,LTD)。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
一、企業設立的依據
任何一種法律認可的企業組織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質,均非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法律所賦予的。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首先體現在其設立的法律依據上面。
(一) 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二)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二、企業設立的條件
所謂設立的條件,即法律對該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的基本要件。考慮到筆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將重點就法律對三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要件的不同之處進行闡述。
(一) 出資人數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 出資方式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三) 註冊資金要求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沒有對合夥企業作出註冊資金的要求。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三、企業行為依據
(一) 合夥企業。行為主要受《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的約束。
(二) 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約束。
四、企業權力機構
(一)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並未對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夥企業事務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會議)。
(二)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分別是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五、企業決策機構
(一)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