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0-04

企業破產是什麼意思?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破產原因是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特定法律事實。它是法院進行破產宣告所依據的特定事實狀態。按照現行法律,它也是破產案件受理的實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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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的原因有哪些

一、企業外部原因

1、市場需求狀況發生變化,造成企業產品滯銷、生產滑坡

2、企業負責人事業心、責任心不強,財務制度不嚴,帳目管理混亂

在破產企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財務人員更換頻繁,只換人不交帳,賬目無連續性;財務制度執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結及核銷賬務等諸多問題。

3、流動資金嚴重不足,企業不能正常運轉

尤其是國家緊縮銀根的時候,企業無法從銀行借到資金,又沒有其他資金融通渠道,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生產,再好的設備也不能發揮其優勢。企業的資產不能有效地產生利潤,降低了資源利用率。

4、企業管理者決策失誤

在沒有認真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的情況下,盲目擴大再生產或新上項目投資,造成企業經營負擔過重,使本來經營狀況不景氣的企業雪上加霜。

二、企業內部原因

1、負債經營

負債經營是企業通過合法途徑,有償利用外來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等以獲取利潤的活動,其目的是為擴大企業規模,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不僅僅只是為了企業的生存。合理的籌資,是企業造血理財的主要功能,是企業維持正常運轉的前提條件,是現代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負債經營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好,能使企業迅速籌集所需資金,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稅負支出,獲得財務槓桿利益等等;運用得不好,則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但如果企業對負債的數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選擇不合理,以及對債務資金使用不當,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多負面影響。債務規模過大帶來的風險。因為債務資本不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還要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無財務彈性可言,對企業是一項固定的財務負擔,一旦出現經營風險而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時,企業將面臨較大的財導致破產。

2、財務風險

風險是一個與損失相關聯的概念,是一種不確定性或可能發生的損失。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因使用債務資本而產生的在未來收益不確定情況下由主權資本承擔的附加風險。如果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大於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槓桿利益,如果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小於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槓桿損失,甚至導致企業破產,這種不確定性就是企業運用負債所承擔的財務風險。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幾種主要因素,公司規模、公司經營收入的易變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產品和生產的獨特性都對公司負債規模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首先,公司規模的擴大可以使公司進行多樣化經營,有效地分散經營風險,破產概率較低。因此,大公司具備更高的負債能力,而小公司則傾向於使用銀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業的經營收入變化過大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相應減少負債能力;

再次,當一家公司處於破產狀態時,生產獨特專用品的公司在破產清算時會發生較高成本,一個遭清算的企業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專用資產,公司的供給商和客戶將難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務,所以獨特性與負債規模相關;

最後,一個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負債能力的保證與標誌,盈利能力較高的企業享有高的信譽,因此容易從債權人處籌措到所需的資金,而盈利能力較低的企業則信譽較低,負債規模就要受到限制。導致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

公司破產重組是什麼意思

破產是一種法定的償債手段.

該法起草之時,試圖通過引進重整制度與管理人制度等先進的破產製度,實現其市場化破產導向的目標。因此,該法被法學界給予了極高評價。

一位資深的香港執業律師認為,從形式上看,新《破產法》的先進性超過市場經濟法制更發達的香港《破產法》。

在新破產法的制度設計中引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重整制度,為此新《破產法》中專設一章,對重整制度專門作了規定。可以說,新《破產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補了中國市場經濟法律的空白。

但由於對該制度理解認識不足,導致在具體實踐中面臨諸多困境,影響了企業重整的實際效果,部分企業的重整甚至偏離了該制度最初的立意。

近期,《中國經營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新《破產法》起草組成員李曙光教授,對重整制度的原則做了詳盡的解讀。

《中國經營報》:在《破產法》實施的4年多時間當中,重整制度的實施情況如何?

李曙光:自2007年6月1日新《破產法》實施以來,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一直在跟蹤《破產法》實施以後的情況。

根據我們掌握的數據來看,目前破產重整案件中,上市公司的重整36起,非上市公司重整大概有近200起。

總的來看,《破產法》在引進重整制度之後,在中國已經開展實施了。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破產重整制度在立法預期與司法實踐之間,還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中國經營報》:重整制度是新《破產法》借鑑國際經驗引入的一項重要制度,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和基本原則是什麼樣的?

李曙光:新《破產法》草案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完善的一部界標性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個制度設計,就是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的前提實際上是基於市場經濟的一個假設,這個假設就是優勝劣汰的原理。

在現實社會當中,很少有哪個企業是在一夜之間突然死去的,我們看到大多數的案例中,企業從生到死是有一個過程的。

在這個從生到死的過程中,有的企業可能會得到拯救,比如通過外部資產注入、改變經營方案等,從而恢復生機。

正是基於這樣的假設,新《破產法》中設計了重整制度,目的是使得陷入經營困境當中的企業,有一部分是可以通過重整獲得新生。

所以《破產法》在重整制度設計當中,有五個基本原則,第一就是拯救的原則。

《破產法》對陷入流動性困境的企業提供了三個制度選擇:重整、和解以及破產清算。《破產法》的第八章規定重整制度,第九章規定和解制度,第十章規定破產清算。其篇章結構的佈局就反映出這是一部拯救型的《破產法》。立法鼓勵陷入流動性困境的企業先選擇拯救程序,只有確實沒有拯救的能力或者拯救價值的企業才選擇破產清算作為最後的選項。

第二是市場化的原則。也就是說,重整是一種市場化的行為,它必須遵循市場化的原則,按照價高者得,自由交易,非強制性這樣一些原理來運行。因此,重整制度的本質應該是市場化的自由選擇。

第三是商業交易的原則。重整制度的本質就是談判,就是利益各方一個博弈的過程。因此,在重整過程中充滿了商業談判,商業交易和商業協調,而不是一方的獨斷或者是一方的專制。

第四是讓債權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該原則作為重整制度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貫穿始終。

新《破產法》規定重整制度的首要立法預期是拯救營運價值,這是重整制度的基本價值目標。但是,任何制度都是由具有不同利益偏好的具體的人來執行的,在公司重整制度框架下,不同參與人的私利和困境公司的利益很難一致。

在諸多的利益主體考量中,債權人的利益應該被最大化,否則企業破產重整就失去了意義。

第五個原則是防止欺詐的原則。因為在重......

什麼是破產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序:

(1)破產的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礌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破產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破產的和解協議:

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序的一種制度。

(4)破產的宣告: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5)破產的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有兩種情況:

①申請破產的公司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生效後,由申請破產的公司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主持對該公司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得超過2年。整頓期滿公司能夠清償債務的,法院可終結破產程序。

②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破產的特性包括

破產是債權實現的一種特殊形式

破產是在特定情況下運用的一種償債程序

破產的目的是為了公平的清償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破產是在法院的監督和指揮下完成的債務清償程序

破產程序具有總括強制程序的特徵

實行企業破產製度,有利於強化強企業的風險意識,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通過企業破產,及時淘汰落後的企業,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破產是什麼意思,誰能簡單給我解釋一下

我就直接回答你的五道題吧

1、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準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說的簡單一點就是如果你把錢借給我,那你就是我的債券人。公司之間也一樣的,借出錢的就是借入錢的債權人。

2、平均受償簡單的說就是根據債權人的債權比例進行平均。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4萬,欠丙公司6萬,那要是平均受償的話,乙就能得到甲公司剩下償還額的2/5,丙就得到3/5

3、如果你公司現在外債100w,現在公司就10w了。要是按平均受償算的話,那每個債權人就只能得到原來債務的十分之一了。

4、破產可以自己申請,也有債權人申請的,還有法定破產的(就是強制的),具體可以看《破產法》

5、破產了,你要是沒有連帶責任的話就不用還了。要是有連帶責任的話,還是要還的。

6、10w的自然就不是你的了,那要拿來還債的。呵呵!

申請破產保護是什麼意思?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序:
(1)破產的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破產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破產的和解協議:
(4)破產的宣告: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5)破產的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有兩種情況:
①申請破產的公司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生效後,由申請破產的公司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主持對該公司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得超過2年。整頓期滿公司能夠清償債務的,法院可終結破產程序。
②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範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破產的特性包括破產是債權實現的一種特殊形式破產是在特定情況下運用的一種償債程序破產的目的是為了公平的清償所欠債權人的債務破產是在法院的監督和指揮下完成的債務清償程序破產程序具有總括強制程序的特徵

公司破產是什麼意思?

公司停止一切經營活動,清算資產和債務,不足部分也將不再賠償。

申請破產對老闆有好處吧,老闆可以拋開這家公司的所有債務了。但那些是指有限公司,責任公司應該不成的。

破產和倒閉有區別嗎? 30分

破產和倒閉有區別,破產的情形包含倒閉,也有破產重組的情形,所以破產的範圍寬於倒閉;

破產,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倒閉,指企業或商店因虧本而停業。

公司宣佈破產,員工會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你好,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另外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作為破產債權,應該優先清償。

什麼是企業破產製度

破產製度是指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制度。破產法是關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其宣告破產,並在法院的主持下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或進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範企業的破產行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意義:第一,有利於完善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規則。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必須遵循優勝劣汰的規則,破產製度就是保證被淘汰的企業能夠順利地退出市場,從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它實際上是一種企業退出市場的法律機制,因此,國內外許多學者認為,一個國家破產製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該國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誌,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規範。  第二,有利於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風險。在市場經濟中,債務的正常清償是經濟流轉和市場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內容。如果破產機制不健全,企業欠下鉅額債務後仍然可以繼續經營,加之企業的財務狀況平時又很難為他人瞭解,這樣就可能出現企業雖負債累累,但仍四處舉債的情況,這就會增加銀行不良債權。在破產機制建立之後,如果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可以通過破產製度及時地對其進行重整、清算,早發現、早治理從而可以起到防範金融風險的作用。  有利於促進和規範國企改革。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積極的作用。  第四,有利於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遏制各種逃廢債行為。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而債權本身就表明了一種信用,不履行債務就是不講信用。當前,我國經濟生活中不講信用而逃廢債務的行為比較普遍,這對於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因此,必須通過建立健全破產責任制度、對欺詐破產和虛假破產的懲戒機制等,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遏制各種逃廢債的行為的發生,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信用。  第五,有利於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一方面,對那些已經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來說,不對其進行破產宣告,允許其繼續借銀行的錢用於各項支出,實際上就是容忍其繼續浪費社會資源。另一方面,破產法的內容並不限於企業破產清算,相反,破產法中還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過這些程序可以使陷於經營困境的企業暫時免受債權人的追討,獲得復甦的機會,從而最終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所以,完善破產法對於整合社會資源,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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