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稅額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12-17

固定資產增值稅的稅額怎麼計算 5分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

一般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基礎

公式:換出資產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支付的相關稅費+(-)支付(收到)的補價-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08年的資料是這麼寫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稅要如何計算。即計算公式是什麼

計算方法 (一)內銷企業: 某時期增值稅“稅負率”=當期各月“應納稅額”累計數÷當期 “應稅銷售額” 累計數。 內銷企業稅負率的計算公式   內銷企業:   某時期增值稅“稅負率”=當期各月“應納稅額”累計數÷當期 “應稅銷售額” 累計數。   1、月“應納稅額”即為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納稅額合計數。   2、月“應稅銷售額”=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按適用稅率徵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 +按簡易徵收辦法徵稅貨物銷售額。 “免抵退稅”企業的稅負率的計算公式   “免抵退稅”企業:   某時期增值稅“稅負率”=當期“各月應納稅額累計數”÷當期“應稅銷售額”累計數={當期各月[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上期留抵稅額”]累計數+當期“簡易徵收辦法應納稅額” 累計數 -當期“應納稅額減徵額”累計數}÷當期“應稅銷售額” 累計數。   1、月“銷項稅額”=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按適用稅率徵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 +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 ×適用稅率=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銷項稅額+“虛擬銷項稅額”即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 ×適用稅率。   2、月“進項稅額”=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項稅額(不剔除徵退稅率差部分進項稅額)+“虛擬進項稅額”即每月進(來)料加工料件金額×適用稅率。   3、月“進項稅額轉出”=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項稅額轉出”包括徵退稅率差部分進項稅額) - 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2》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即徵退稅率差部分進項稅額)。   4、月“上期留抵稅額”=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期留抵稅額 - 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期免抵退貨物應退稅額。   5、“應稅銷售額”=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按適用稅率徵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 +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按簡易徵收辦法徵稅貨物銷售額。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金是什麼計算公式

一、 小規模納稅人:按2%徵收率徵收,不考慮銷售額是否超過原值,公式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2%)×2%;

二、一般納稅人

1、沒有扣除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即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並減半徵收,計算方法是:

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4%)×4%×50%;

2、已經扣除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計算公式:

一般納稅人銷售除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徵收。

固定資產進項稅怎麼計算

購進固定資產,如果取得發票,發票上就顯示金額稅額以及價稅合計,如果沒有取得發票,那麼計算進項稅是沒有意義的,不能抵扣。

固定資產稅額要參加計算增值稅負嗎

稅負率即稅收負擔率,增值稅稅負率=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100%,該指標反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納稅評估時的一個主要評價指標。通常情況下,主管國稅機關根據不同行業制定該行業的稅負率預警指標,低於預警值就要進行納稅評估,由於購買固定資產不是每個月都有購買,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屬於特殊情況,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入稅負率,必然會使稅負率低,可能低於主管稅務機關預先設置的預警值,所以,這種特殊情況導致的稅負率低,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就顯得沒有意義了,因此,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通常不計入稅負。

固定資產的原值包括進項稅嗎?

固定資產的原值包括進項稅嗎:

一般納稅人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其固定資產原值中不包含增值稅稅金部分。

如果在購入固定資產時,企業並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按規定該類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其固定資產原值中包含增值稅部分。

非一般納稅人企業,即使在購買固定資產時取得了增值稅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稅,因此這類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入賬原值中也是包含增值稅的。

固定資產原值是“固定資產原始價值”的簡稱,亦稱“固定資產原始成本”、“原始購置成本”或“歷史成本”。固定資產原值反映企業在固定資產方面的投資和企業的生產規模、裝備水平等。它還是進行固定資產核算、計算折舊的依據。

固定資產可抵扣,但不計稅負是什麼意思?

稅負率即稅收負擔率,增值稅稅負率=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100%,該指標反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納稅評估時的一個主要評價指標。通常情況下,主管國稅機關根據不同行業制定該行業的稅負率預警指標,低於預警值就要進行納稅評估,由於購買固定資產不是每個月都有購買,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屬於特殊情況,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入稅負率,必然會使稅負率低,可能低於主管稅務機關預先設置的預警值,所以,這種特殊情況導致的稅負率低,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就顯得沒有意義了,因此,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通常不計入稅負。

貴公司4月份稅負率=(12153.54+10897.44)÷341909.46=6.74%

如果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入的話,稅負率=12153.54÷341909.46=3.55%,這樣就有可能低於主管國稅預先設置的預警值。

出售固定資產怎樣計算增值稅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企業較為常見的業務,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此類問題成為納稅人持續諮詢的熱點。12366呼叫中心歸集相關問題,幫助納稅人理解遵從。

稅收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諮詢熱點

一般納稅人2008年購入固定資產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按照什麼稅率繳納增值稅?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徵收。

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按照什麼稅率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

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後的原值怎麼計算

舉例,某一般納稅人2009年以後購買一個固定資產含稅金額為11700,有專用發票(專用發票價稅分離,價為10000,稅為1700),可抵扣1700。

則該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即為10000,即固定資產原值為10000。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率是多少

您好,會計學堂為您解答

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徵收。

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按照什麼稅率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現在銷售應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如何填寫申報表?

不含稅銷售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1行“3%徵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欄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5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欄;

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1行“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

減徵的1%,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項“應納稅額減徵額”欄。

一般納稅人銷售2011年購買的小汽車,小汽車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現在銷售時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2013年8月1日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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