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別人的名義買房協議?

General 更新 2024-11-22

以他人名義購房,該怎麼跟對方籤協議?

你讓你弟弟寫個證明就行了,不需要複雜的文本,只要把房子是你叮資購買的,首付款、按揭都由你支付,所有權、使用權也屬於你,我你弟只是掛個名,今後房子的繼承權是你的孩子等等就行了。祝好運。

以他人名義購房,沒有協議還能要回房子嗎

(即《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出臺,是很多業內人士早有預料的嚴厲政策。這其中,又以“限購令”對以房產作為投資途徑的眾多人士打擊最大。但筆者在工作中接觸到不少投資客乃至境外投資者,仍舊通過一些特別的操作手法,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著數套到數十套不等的住宅、商鋪。他們操作的手法,無非集中於“規避”、“代持”這幾個詞。其實,“房產代持”是中國樓市各種奇特景象中一個並不新穎的部分,早在政府出臺各類限制境外人購房、限制條件購買經濟適用房甚至單位按各類條件進行福利分房政策之時,早已有了這種“以別人的名義買自己的房”的做法。這種方法在法律上有何弊病?是否真的能達到合理規避法律的目的?以他人的名義順利買到了房子,又是否能最終回到自己的手中?筆者分析如下:一、什麼是“房產代持”

“代持”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某一或不符合上述政策、或不願意出面的購房者,借某一符合上述購房條件者的名義,由其自己出資購房,而在房地產權簿上登記名義購房者名字的做法。粗看起來,這種做法並無不可,實務中一方購得了房屋,一方能夠獲得金錢或某些好處,感覺應該是一筆“雙贏”的交易。二、

這個現實問題其實可以分解為兩個法律問題,即: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如何認定房屋產權歸屬。對於問題一,一般認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隱名代理關係,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可見即使是隱名的代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始終存在著債法層面上的權利義務。而後一個問題,則是就物權角度看,形式上登記在房地產權簿上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確實是實質意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的問題。這個問題比較複雜,甚至會涉及到一些物權法的理論問題(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等),這裡不涉及深入的討論,只引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之規定,及《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認為不動產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因此,判斷房屋產權歸屬應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則實際出資人對房產不享有物權權利。

通過上面兩個問題的解釋,我們最終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即所謂“代持”房屋的做法,在目前法律實踐中,事實上只能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的“君子協定”,無法達到切實保障實際出資人最終取得房屋產權的目的。筆者之前處理了多起類似糾紛,最終法院的判斷與前面的分析基本一致,名義產權人如果在雙方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一般被確認為房屋實際產權人的機率很大。除非按照現在的法律政策能夠將此房產登記到實際購買人名下,而實際購房人按照其與登記人先前簽訂的協議(假定有這樣的協議)要求法院判決將房屋過戶到實際購買人名下,此時如果房屋的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子所有人還是原先的登記人則此種方法尚有可行性。但無論如何,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存在極大地風險,非萬不得已最好不要嘗試。因為一旦名義購房人將房屋出售給“善意”第三人(這種操作實際出資人完全無法控制),再將自己的財產轉移,那麼再好的事前協議也無法保障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三、

一般來說,如果遇到這種糾紛,無論是否有對房產權屬的書面約定或約定是否有效,至少實際出資人可以向名義產權人主張購房款,其依據可以是不當得利,也可以是雙方事前對房屋處置的約定。至於如果因房價上漲而造成的實際出資人的損失,除根據......

以他人名義買房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50分

傷腦袋啊

因為你這個是二選一啊

如果籤合同寫房產實際歸屬是你的 我感覺這是很傷親情的一件事

如果不籤這個合同 那是很沒保障的一件事

哎自己選擇吧

不籤合同法律上是保障不了你的住房的

用別人的名字買房協議怎麼寫?

去公證處做一份委託公證,內容註明什麼盯間過戶等。不建議這樣操作,理由如下:

借名(借用他人名義)買房的法律風險:

1,如果名義產權人事後不承認,真正出資購房人又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有委託代理關係和自己真正出資的事實,要想取回房產或收回購房款很難。

2,如果名義產權人在外面有債務,其債權人可以要求查封該房產並要求拍賣,到時真正出資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3,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該房產。

4,如果銀行最後查明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也可以依據相關貸款合同,提前解除合同。

5,如果名義產權人偷偷的出售該房產,購買(第三人)因基於對房產登記的信任,購買了此房產,真正出資購房人以後無法追回此房產,且若名義產權人將賣房款揮霍或捲走,真正出資購房人可能會財樓兩空。

總之:由於法律上首先推定房產證上的人是產權人,作為實際出資人要推翻法律上的這種推定,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雙方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同時還必須提供自己才是真正出資的人

以別人的名義買的房,怎麼寫買房協議

你讓你弟弟寫個證明就行了,不需要複雜的文本,只要把房子是你出資購買的,首付款、按揭都由你支付,所有權、使用權也屬於你,我你弟只是掛個名,今後房子的繼承權是你的孩子等等就行了。祝好運。

以他人名義買房協議有效嗎

協議有效,只是不能辦理過戶,合同人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以他人名義買房對方“反悔”怎麼辦

需不需要買房

也不一定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這個主要看本人是否需要,而且還要看本人條件是否允許購房。

如果真的需要而且一切就緒就可以購房的。

注意事項:

一:瞭解開發商背景和資質。選擇有實力的開發商很重要,正規的開發商在房屋質量,合同簽署,產權辦理等方面均有保障。

二:社區周邊的大環境和配套。市政的發展方向直接影響樓盤的升值。

三:社區內部規劃。

1、供暖轉換站,垃圾處理房,車庫出入口,配電間等位置對所選房屋是否有影響。

2、樓宇的部署,有沒有再建的可能,樓間距及採光的影響。

四:投資業主要分析社區內及周邊居室數量比例,自住業主看個人需要。

五:其他的例如面積誤差,層高淨高,產權辦理時間等正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都已經有明確規定。檢查房子要檢查內牆、地、頂、門、窗以及防水處理、外牆、樓道、房屋面積、公攤面積等是否與合同一致。

請指教下用他人名義買房協議該怎麼籤

用他人的名義買房,一定要簽署委託買房協議,協議中要對購房款的出款人進行明確說明,要說明誰是房屋的實際持有人,如果有貸款的話,還需要註明誰是還款人,以及對房屋增值部分的權益如何進行分配。當然對未來的過戶以及過戶費用也要進行約定,避免產生糾紛。總之,所有能想到的問題最好都約定在協議裡面。

借他人名義買房 協議應該怎麼寫

這個問題你必須去律師事務所諮詢,買房子不是小事,必須經過專業律師的建議你才可以買,不然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可不是鬧著玩的。

以別人的名義買了房子,籤借名購房協議有用嗎,需要注意的什麼問題

你公證的也只能是協議、合同,但是公正不了房子的產權,因為不動產的產權以登記為準。風險就是房子的所有者,完全可以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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