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效性是什麼意思?
法律 的時效期是什麼意思? 一般是 多久?我需要查閱什麼資料?
您好,您說的應該是訴訟時效吧。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但是起算點和中止、中斷方面都有很多具體規定。建議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的有關規定,和自己的實雞情況比對一下。民法通則網上一搜就有的。 另外訴訟時效是一個抗辯事由,如果對方不提出,即使你的訴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你仍然有勝訴的機會。
法律的時效性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具體是什麼意思?
“時效”一詞,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都能碰上,但含義不同。刑事訴訟中稱“追訴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超過追訴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民事訴訟中稱“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訴訟中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的法定期限。超過了訴訟時效,雖可提起訴訟,但所主張的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法律時效2年和時效20年有什麼區別?
2年是普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
20年是最常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
比如說吧1990張三的權利被侵害,如果張三知道,訴訟時效到1992年,可是2010年張三才知道,張三依舊可以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要注意的是20年是最常保護期限,2010已是訴訟時效最後一年了,張三應該儘快提起訴訟,不能以為還有兩年的時間。
實踐中,要具體到日計算。
1、訴訟時效中斷了,中斷的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開始重新計算,還是兩年。20年對中斷也有影響,比如距離20年還有一個月中斷了,訴訟時效開始重新計算,就只有一個月時間了,而不是兩年。
2、這樣是喪失勝訴權了,因為法律關係不能無期限地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中。總之不管中斷多少次,重新計算多少次,訴訟時效最長不能超過20年。
3、這樣的新聞還沒看到,但我持保留意見,我認為司法機關應該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因為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超過訴訟時效起訴,應該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追述時效,什麼意思?
您打字打錯了 應當是追訴時效 一、追訴時效的含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追訴時效,追訴時效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除有特別規定的,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不得對犯罪分子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追訴時效的計算方法:(一)、追訴時效起點問題 1.關於“犯罪之日”的理解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犯罪狀態的犯罪。犯罪之日應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來講,實施行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而在共同犯罪的場合,應以共犯人中最終的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對所有共犯人的追訴期限。 2、關於“犯罪終了之日”的理解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也就是刑法理論上的連續犯、繼續犯,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終點問題 此問題即“不再追訴”的期限到何時止? 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追訴期限應從犯罪之日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因為任何犯罪事實不經法院審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判有罪。“追訴”不只是起訴的意義,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義,而追究刑事責任表現為給予刑罰處罰、給予非刑罰處罰、單純宣告有罪,而這都是經過審判才能確定的。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問題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問題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刑法強調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故刑法制定了追訴時效的中斷制度。 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便中斷,其追訴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你所說的犯罪嫌疑人一直在逃,屬於“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所以他是無法逃避法律制裁的。
法律為什麼規定訴訟時效??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之間進行了權衡。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精髓在於賦予民事主體的自我選擇權與自我決策權。依據這一原則,當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權利的自由,一旦當事人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歷經久遠,已經為社會所信賴或成為其他事實的基礎,則權利人再對過去的事實自由行使請求權,就難免會有害於以該事實狀態為基礎所確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同時,年代久遠會導致證據湮滅,當事人難以舉證,法院也難以審理,即使在舉證責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裁判結論也未必與事實相符。所以,學者普遍認為,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應當通過確立強制性的訴訟時效制度來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另一方面,如果過於強調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和強制性,甚至使法院代替當事人行使該權利,則會導致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預,進而破壞意思自治原則的根基。因此《規定》一方面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的強制特性給予了充分的體現,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另一方面,《規定》也充分體諒並尊重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確認了是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乃是義務人的權利,其可以自由處分,但沒有賦予法院在此方面的釋明權,從而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進行了平衡。 其次,《規定》對程序安定的價值予以了體現。民事訴訟的價值體系除了包含實體公正的價值之外,亦包含程序公正的機制。而程序安定價值即為程序公正的重要表徵之一。在程序運作的層面,程序安定價值的實現即意味著程序的有序性、終局性、不可逆性等。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為了片面追求實體公正,或者片面允許當事人依憑其自由意志而任由訴訟程序反覆進行,則勢必會危及和破壞程序安定的價值。由於在訴訟時效制度中,對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有可能完全改變訴訟的終局結果,因此允許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將會對程序的安定性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為此,《規定》第四條將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限於一審,除非二審的時候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否則對於二審期間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尤其是,當事人若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就此條規定而言,程序安定以及程序公正成為了立法者優先的價值選擇。 第三,在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抗辯權之間,《規定》傾向於對前者進行優先保護。作為一項在兩大法系國家均確立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存在必要性不容置疑。從其創設目的來看,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追求流轉效率而不得已作出的制度選擇,因此它在要求部分債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讓渡和犧牲其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是對債務人違反義務行為的法律措施。基於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基礎中存在“惡”的一面,法律解釋者就應當在解釋的過程中將此一制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向人們“善”的觀念的方向不斷引導,即應側重於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作有利於債權人的解釋。因此,《規定》第一條排除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幾種債權屬於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從而對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縮解釋;《規定》第四條對義務人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規定》在涉及到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旨在保護權利人的制度時,如果既可以作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也可以作有利於義務人的理解時,在不違......
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法律對案件當事人的權益法定的保護期限,也叫時效。
法律二十年時效是什麼意思?
刑法上的時效一般都是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罹於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由於過了訴訟時效,而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律不保護怠於行使自己權利的人。
民法中的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但是也有一年的
4中情況: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礎
用俗點的話說訴訟時效就是 你在這個時間內不去告 就不能告了 即時你是受害人
法律也就不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