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體現公平正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如何實現法律公平正義

瀾亭臨風 法律旨在創設一種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公平正義之於法律,猶若生命之於人。廣大政法幹警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者,只有當其自身的公平正義理念與法律中蘊藏的公平正義價值相吻合時,法律的公平正義才能夠被髮掘,進而得到實現。尤其在遇到法無明文規定,執法者為解決這一問題而得不到歷史上的、先例方面的指導時,執法者就不得不根據他關於公平正義的理念進行價值判斷,以確定最終合理的解決方案。因此,公平正義的理念應該是廣大政法幹警職業道德的核心部分。一、為什麼要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作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的所有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承擔義務,並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一)是法律的侷限性所決定的。法律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它的重要功能是調整社會關係,整合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秩序。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終是通過社會體現出來。然而,法律的侷限性是客觀存在的,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概莫能外。法律具有如下侷限:1、法律具有保守的傾向。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生活的變革性總是產生矛盾與衝突。2、法律無法窮盡一切可能發生或存在的社會現象,因此,會存在遺漏。3、“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總是十分依賴其外部條件,其作用總是容易受社會或人為因素的制約。4、法律具有強制性。但它與人的自由本性又是相沖突的。法律的這些侷限性,都是與生俱來的,是不可克服的。那麼我們為什麼還要選擇法治呢?因為沒有法治,人們可能會喪失更多的自由,對整個社會來說,可能更加不自由。如果執法者對這些侷限不給予足夠的重視或者是完全視而不見,那麼,這些侷限就會發展成嚴重的障礙。因此,執法者的責任不僅僅是把法律實施於社會,實施於個案,還有一個更重要的責任,就是要彌補它的缺陷,矯正它可能帶來的偏失。而彌補缺陷、矯正偏失的標準就是公平正義。(二)是廣大人民群眾所迫切要求的。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的追求,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涉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應當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正處在轉型過程中,正處在從人治國家向法治國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單元社會向多元社會、從一個帶有封建殘餘的社會向一個高度民主、法治的國家轉軌的過程中。在這個時期,法制不健全、不完備,社會關係又在急劇地變動,法律顯然和社會關係經常處於一種緊張狀態。因而,人民群眾迫切要求構建公平的權利保障體系,規範權利保障程序,保證糾紛及時處理和案件裁判的公正,從而真正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三)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法治,就是法律得到一體遵從,依法治國方略得到有效落實,人民群眾的合法正當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社會普遍認同的公平正義得到伸張。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了人民群眾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基本的社會公平和正義。但是,法定權利只有轉化為現實權利,對權利主體才有實際價值。這一轉化過程是一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法機關通過執行法律來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修復被破壞的權利義務關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最終促進法治化進程。如果執法不公,枉法裁判,不僅損害政法機關的形象和信譽,而且破壞法治的根基,破壞社會的價值基礎和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基礎,由法律所體現的公平正義將不復存在。(四)是政法機關的神聖職責。政法機關作為國家的行政執法和專門的司法機關,是法律的主要執行者,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在維護社會秩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中擔負著重要職責。國家設立政法機關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執法和司法這個社會矛盾調節器,修復被侵害的利益關係,為人民群眾的權益提供最後的救濟渠道,形成社會最後一道正義防線,維護法律所蘊含的公平正......

如何讓每一個人體會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永恆的主題,是人類不懈追求的一個社會目標,是衡量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尺度,同時,也是構建當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近期,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向全國政法隊伍提出了“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一要求既體現了習主席對全國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寄予厚望,同時,也是對全國政法隊伍全體成員的極大鞭策和鼓舞。具體到我們法院的本職工作中來,如何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我們法院辦理的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我感覺,這是一個應該從成為法官的那一天起,我們就必須深思熟慮的問題。讓人民群眾在我們法院辦理的每一件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我認為,應該從以下的幾個方面進行加強。 一、在頭腦中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處理每一件案件的思想。 思想是行動之源,我們只有在頭腦中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思想,才能保證我們在處理每件案件時能夠真正做到公平正義。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憲法賦予我們的神聖職責,我們做為法官,守護著這個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從狹義來說,我們就是公平正義的最忠實的守護者。我們不能心存麻痺,我們要知道,我們的一次不公正判決,可能只佔我們承辦案件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但對於特定的某一個當事人來說,那就是100%的不公平,就很少能引發人民群眾對法院公平正義處理案件的懷疑。懷疑的累積,必然會引發人民群眾對法院公平正義判決的信任危機。在頭腦中,我們就應該把我們假想成一名主刀醫生,糾紛就是一臺你要面對的“事關人命”的手術,判決就是一把無形的手術刀,而公平正義就是唯一正確的手術方案,如果我們的刀下偏了,危及的不僅僅是一條生命,更危及的是人民群眾對你本身,對你所在的“醫院”的信任和支持,他們會懷疑你以後進行手術的成功性,他們甚至會懷疑整個醫院醫生進行手術的成功性。 二、努力學習自身業務知識,增強自身文化底蘊。 過硬的業務素質是保證案件質量的關鍵,做為法官,你只有熟悉並正確掌握使用法律條款,才能把案件辦理的公平正義,尤其是當前的法律環境,法律條款修改的比較頻繁,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是層出不窮,我們只有不斷地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才能具備辦理鐵案的理論條件。如果我們法官是一架天平,那麼我們掌握使用的法律知識就是天平一頭的砝碼,如果它出現了偏差,那麼就不會得出真正的公平。我們自身業務素質的提高,需要的是自己不斷的努力學習和不斷地在實踐中積累審判經驗。我們要將自己打造成專家型審判人員,我們要牢記高素質、精業務才是辦理公平正義案件的前提。同時,我們也要切忌不能機械死板地適用法律去處理一些紛繁複雜的糾紛,我們要深刻剖析法律條文的內涵和實質,靈活地去適用它解決糾紛,如果你承辦的案件,即使法律適用並無不當,但得出的裁判結果卻讓各方當事人都不滿意,那麼這樣的案件怎麼能讓人民群眾從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這是老祖宗留給我們最寶貴的遺產。做為一名合格的法官,我們不僅要通曉各種法律知識,同時也要不斷地加強我們自身的文化修養,不斷地增強我們的文化底蘊。讀詩誦詞,不僅會緩解我們的工作壓力,陶冶我們的情操,更會豁達我們的心胸,開拓我們處理複雜糾紛的思維;閱讀古文不僅僅會讓我們通古知今,更會教給我們做人的道理,讓公平正義之氣留在我們心中。只有身存一身正氣,才能保證我們能夠公平正義的處理每一件案件。 三、在辦案的每一個環節,公平正義地對待每一位當事人。 不要把公平正義只拘泥於裁判結果上,我們只有在我們處理案件的每一個流程,每一個細小的支節上讓每一位當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才會對整個案件感受到公平正義。立案,是我......

如何理解公平正義的內涵與要求?

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共同的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目標,是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實現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政法機關的神聖職責。政法幹警只有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才能使憲法規定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落到實處,才能真正維護人民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深刻理解公平正義理念的豐富內涵,對於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幹警而言,樹立公平正義理念,必須準確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合法合理。公平正義的首要內容便是確保一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是根據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體現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蘊含著公平正義的精神。政法機關嚴格執法,就是合乎了公平正義的形式要求。   同時,執法者還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一是權力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賦予該項權利的目的。現實中,有的政法機關把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作為創收渠道,為幹警制定罰款指標;有的政法機關為保護本地利益爭案件管轄權,等等。凡此種種,執法權力被用於法律規定之外的目的,這顯然是濫用職權,與公平正義相違背。二是案件與處理結果輕重幅度相當。對犯罪分子處罰的輕重應當與其所犯罪行輕重相當,罰當其罪,不能重罪輕罰,也不能輕罪重罰。行政處罰也是如此,畸輕畸重就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三是同樣情形同樣處理。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會公眾對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同時也有助於遏制執法權力的濫用、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律權威。   二、平等對待。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具體要求,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具體方式。平等對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反對特權。反對給予同等條件者不同的待遇。二是禁止歧視。不允許對任何社會關係中處於劣勢地位的主體有歧視行為。   三、及時高效。遲來的正義等於非正義。一個曠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個家庭、一個企業拖垮,雖然最終贏了官司,但公平正義已大打折扣。要著力提高時間效率,減少工作拖延;著力提高物質效率,減低經濟消耗;著力提高制度的科學性,減少不合理制度的負面作用(四)程序公正。正義不僅應有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價值所在。程序公正不僅是實體公正實現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獨立的價值。正當的法律程序,對於限制隨意性、化解矛盾、緩解衝突、補救權力、防止權力濫用、樹立政法隊伍形象,都有十分積極的作用。政法幹警要切實遵守程序規範,嚴格按照程序規則辦事。

法律真的代表公平正義嗎

法律體現的就是公平正義,法制精神也是公平正義,司法原則也是公平正義,法律不能代表公平正義時,那麼社會所追求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所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就無法落實。所以,法律制定、執政行政、執法司法以及公民與社會意識形態,都應當追求公平正義,樹立公平正義理念,讓法律真正閃爍公平正義的光輝!

如何通過法律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律是治理國家的有效保障,公平正義象徵著社會的和諧民主,如果在實施中法律與手段衝突,必會引起社會的矛盾

如何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面對我國在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們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正確認識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大意義。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實現社會公

正,前提是提高認識。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社會公正問題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決,與一些人尤

其是個別領導幹部思想認識不到位,把社會公正的價值看輕了、位置擺低了不無關係。事實

上,人類社會的歷史已經證明,社會公正對於社會猶如空氣對於人一樣,都是一種必需品,須

臾不可離開。首先,社會公正對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沒有社會公正的引領,經濟的

增長並不必然帶來社會公益品的增長、貧困人口的減少、公共服務的均等、社會福利的共享

等,反而有可能導致兩極分化。社會公正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價值和基本特徵,就像

一面旗幟、一座燈塔,引領著我國社會的發展方向,也不斷增強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向心力

和凝聚力。其次,社會公正對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社會公正通過權利的合理分

配、義務的合理承擔,使人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和諧相處,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有序發

展。

二.大力發展生產力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先決條件。始終堅持發展首位,在發展中實現

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不是一個抽象的口號,須具備現實的社會經濟條

件和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滿足公民對社會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滿意度,必須具

備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較好的物質條件。因此,在新世紀新階段,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的根

本途徑,仍然是努力發展社會經濟,最大限度地提高社會物質生活水平,為實現更高水準的社

會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質基礎。

三.逐步建立社會公平保障體系。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指出,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

根本保證。要按照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制度建設的六個方面的任務和要求,加強保障公平正

義的制度體系建設,最終建立一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

完整的社會公平制度保障體系。同時要抓好制度的落實。只有將充分保障人民群眾政治、經

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的社會公正制度體系具體化為實踐中的措施和行動,使廣

大人民群眾能夠共建共享社會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

義,從而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最終促進社會和諧。社會保障是政府實現社會公平的主

要手段之一。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有助於改善貧困群體的生活處境,緩解貧富差距過大帶

來的社會矛盾和衝突。社會保障的目標應立足於社會公正和社會安全,通過社會救助、社會養

老保險、失業救助保險、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優撫等多個方面的措施來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安

全。

四.加強制度建設為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供根本保障。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

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

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第一,完善民主權利的保

障制度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民主權利是

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在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下

的多黨合作和民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從各個層次擴大

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健全民主程序,豐富民主形式,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範

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

礎。加強法制建設,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保障。要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

障人權,依法保證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從全體人民的利益出發制定......

仲裁法的公平正義如何體現?

因為有專門法,所以勞動爭議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調整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如何用法制守護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是依法治國,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我們以法治提高執政能力和社會治理能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法治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其中法治是保證公正價值的基本價值和制度。法治展開於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諸多環節,公平正義核心價值亦體現和實現於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多個環節。

守護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核心價值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又強調:“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思考依法治國、法治與公平正義價值的內在關係問題,我們可以回顧一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指導思想的論述。三中全會強調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的就是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

既然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那麼,依法治國也就必須以促進社會主義公平正義,踐行社會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相應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也須以社會公平正義為其核心價值。

公平正義是社會關係的核心價值,是人們在社會交往合作中不損害他人,也不能被他人損害的正當關係。公平正義是法治所要追求的核心價值。在我國社會主體和利益多元化情勢下,用法治來實現公正價值是最佳選擇。對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運用法治對社會進行統籌、平衡、調節、規範,其價值追求就是公平正義。依法治國的五項原則,特別是其中的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特權,其價值追求都是公平正義。

守護公平正義是良法的根本屬性

“法治應包括兩重意思: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良法和守法是法治的兩個要點。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制定出良法,就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和民法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這兩部法律最突出地體現著公平正義價值,亦決定著其他法律的公正性。四中全會特別重視這兩部法律,體現著對公平正義的高度重視。憲法是確定公民權利和實現公民權利的制度安排的根本法。權利是體現和保護公正的最好制度。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是憲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定立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等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四中全會提出要編纂民法典。民法是權利法,民法的多種制度都是圍繞權利而建立的,而在現代社會權利是公平正義的根本體現。編纂民法典就是要更加完善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物權、繼承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更具體全面地實現公正價值。

公平正義價值也體現在立法體制及其改革上。在立法上以往行政部門立法較多,而行政部門總是過多考慮自己的權利,而回避自己的義務,這是不公平的。針對此種弊端,四中全會強調,要明確立法權利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

法律究竟是應該以公理公平正義為主,還是應該以事事講情面為主?

執法都要有依據,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問題是因為大家都是各說各的,沒有人幫忙還原真實情況的前提下任何一個人都無法給別人貼上標籤,作為執法的主體,只能從民法的公平原則來化解糾紛。或許有人要提到到公平,在此我想聲明的一點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平並不等於現實社會的公平。有的時候這個東西不能完全歸咎於法律的缺位。共勉!

如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論述

A 貫徹“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把握的幾個關係

人民法院是專司審判的中立裁判機關,是公平正義的判斷者、維護者。對於案件當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體的,人民法院能否實現司法公正,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是深遠的。有時一個當事人可能一輩子只打一次官司,那麼這個案件的審理能否實現公平正義,特別是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涉及當事人的權益保障,還會影響當事人甚至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看法和信任。

一、貫徹落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正確把握幾個關係。

(一)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保護屏障。社會公正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嚮往和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追求。司法公正不僅能夠維護社會公正,而且可以通過矯正、恢復、彌補等方式實現法律公平和正義。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人民群眾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會影響社會公正的實現。可以想象,一起具體個案的不公正處理必然是對社會公正的一次具體傷害。

(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堅持正當平等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前者可以稱為程序公正,後者可以稱為實體公正。它們共同構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內容,實體公正的實現需要程序公正來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辦案的質量,最終達到實體公正的目的。實踐中,“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首先應當從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審理案件,堅持司法公開,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這種公正對於當事人以及廣大人民群眾而言是看得見、感受得到的公正。可以說,沒有程序公正就難有實體公正。

(三)個案公正與整體公正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在廣大人民群眾看來,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邊每一起具體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千分之一甚至萬分之一的錯案,在當事人眼裡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是由於屢屢發生的不公個案,才造成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這種個案不公不僅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會損害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並且實質上會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對法律的信仰。因此,無論對於人民法院還是廣大法官,應該把注意力和著力點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審判質量上來,確保每一起具體個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唯有通過成千上萬個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司法整體公正才能打下堅實的個案公正基礎。

(四)司法裁量與同案同判

同案同判是社會公眾評價司法公正的直接標準。由於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原則性和抽象性特徵,司法自由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有其存在的正當理由,但是司法自由裁量權並非任性裁量權,必須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當前,隨著各種新類型案件、重大疑難等案件不斷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時有出現,社會輿論把矛頭指向了司法自由裁量權濫用、同案異判與裁判不公,似乎司法自由裁量權過大、司法權力濫用就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對於廣大人民群眾而言,同案同判是他們對司法公正最直觀和最樸素的判斷和感知,這也是人民法院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

二、採取有效措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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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體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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