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屬於什麼性質?
請問律師事務所的單位性質是什麼
根據2007 年修訂的《律師法》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十五條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可見律師事務所一般是合夥制,現在允許私人制
律師事務所是屬於什麼性質的, 私營企業的嗎
一般是特殊合夥的居多,現在也有公司制的律所。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是什麼?屬於獨資企業還是公司?
合夥
特殊合夥
可以參見合夥企業法,百度一下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第一,據我所知,現在沒有國資所,原來的國資所已經基本上全部轉為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合作制的所也是少之又少,但確實還有,個人律師事務所目前已經不允許在城八區(這個不用解釋了吧)成立,只在遠郊區縣進行試點工作.第二,個人認為,律師事務所的性質目前沒有確切的法律定位,律師法只是概括了三種形式,國資,合作和合夥.並沒有詳細的闡述.我曾經看過一篇文章,把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描述為"律師依靠專業知識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自律性行業組織"我個人認為是比較貼切的.第三.A.國資所的設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2)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3)有3名以上的專職律師。B.合作所的設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2)有1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3)有3名以上的發起人;C.合夥所設立的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3名以上合夥人; (4)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產。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三)擔任合夥人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合夥人在律師事務所成立兩年內,退出合夥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內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因違反執業紀律、職業道德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在三年內不得作為合夥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但能夠證明對導致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不負管理責任的合夥人除外.以上是北京的規定,是否與其他地方的規定不同請你自行比較.第四, <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合夥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飢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併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具體保險事宜,如在北京,可向北京市司法局諮詢. 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律師事務所所屬行業是什麼
按照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律師事務所屬於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大類)、72商務服務業(中類)、 722 法律服務(小類)
行業分類標準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72 商務服務業
722 法律服務:指律師、公證、仲裁、調解等活動
律師是指依照有關法規對取得律師資格證書, 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獲得律師職業證,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業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開展業務的工作機構。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行職務的工作機礎。目前有屬於國家事業單位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律師個人合作開辦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的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實行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它們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沒有什麼區別。
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新修訂的《律師法》於2006年8月1日實行後,我國的律師事務所有合夥律詩事務所和個人律詩事務所兩種組織形式。
當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難問題時,你就可向律師請求幫助。在中國,律師服務機構稱為律師事務所,它是中國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
律師事務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合夥人制的
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是屬於企業還是事業單位
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的屬性不是統一的,如果是國家機關(司法局、財政局或財務處)興辦並管理的則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是合夥或個人投資興的則屬於社會服務機構,參照企業管理(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企業屬性)。從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條規定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既不是事業單位也不是企業單位,屬於社會組織或非企業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律師事務所定性是什麼性質的企業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一般為非法人合夥組織,分為三種存在形式:1、合夥律師事務所(屬於合夥組織,無法人資格,對外承擔無限責任);2,個人開業的律師事務所(對外承擔無限責任);3,國資律師事務所(人員是國家事業編制,國家調拔經費,是國家事業法人單位,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其中以合夥事務所最為常見。
律師事務所是什麼類型的企業
我國習慣上把單位分為四類:機關單位、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之相對應, 傳統的法學理論也把法人分為四類:機關法人、企業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 伴隨著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 民辦律師事務所已成為我國法律服務業的主流. 近幾年來, 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例如民辦律師事務所,民辦學校、民辦醫院、 民辦體育場等不斷湧現, 併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視, 特別制定了國家政策和行政法規, 將這些具有民辦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組織確定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其實質上是屬於事業組織的範疇即屬於民辦事業組織性質。 從民辦律師事務所的本質特性看, 民辦律師所應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 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也就是說,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根本屬性是非營利性。民辦律師事務所, 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不進行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只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提供法律服務時雖然具有有償性, 但不能就此得出結論,民辦律師事務所是社會經濟組織, 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事業組織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 體育、法律、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或組織。 事業組織包括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經費來源有些許不同之外,其性質、 設立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屬於事業組織的範圍。 民辦律師事務所是事業組織的一種形式,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民辦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 主體資格是適格的。 我國於1995年1月1日起頒行的《勞動法》 已更新了傳統法人四分法理論,即已將事業單位創新為“事業組織” ,這就解決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分類和定性問題,也就是說, 勞動法已將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種是社會事業性質的組織, 無論是姓“公”,還是姓“私”,已統稱為“事業組織”。 由於法學理論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方面的理論研究工作相對滯後, 因此一直沒有人提出將事業單位法人類型的理論創新為“事業法人” 類型的理論。 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無論是國有、合夥、合作或者其他形式, 都應當屬於事業單位,從目前市場上律師事務所的經營情況來看, 大部分是自收自支。
希望採納
公務員考試,律所屬於什麼性質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行職務的工作機構。目前有屬於國家事業單位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律師個人合作開辦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的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實行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它們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沒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