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鑑定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11-20

故意傷害傷殘鑑定標準是什麼

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鑑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準。本標準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3.2 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準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2.2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 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怎樣界定故意傷害罪輕傷標準?

目前按司法[1990]070號)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評價。[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 勞動部試行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的通知也是有效文件。《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說明 (1)鑑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瞭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範圍是指前額髮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脣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鑑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準,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國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 (較好耳的聽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1)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鑑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幹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鑑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範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範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2015的量刑

2014年1月1日開始使用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打架致人輕傷就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造成重傷或者死亡應當判刑。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怎麼判斷?怎麼處罰?判幾年?

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說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

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於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於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剝脫、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採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癒。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併發症和後遺症。



輕傷鑑定標準及處罰規定?

故意傷害罪

第九十九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禒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因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應當依據什麼標準鑑定人身傷殘等級

目前,中國還沒有正式出臺針對故意傷害案件的傷殘評定標準。一般來說,是要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來進行,但是該標準定的相當嚴格,比如說大腿骨折鋼絲內固定,在工傷裡可以定9級,但是在交通事故里廠本不構成傷殘,長久以來詬病極大,但是目前就是沒有。而這一領域目前都是參照交通事故來定的;涉及起訴的話,其實你可以向法院諮詢,他們用什麼,因為判多少錢最後還是要再法院說了算。

故意傷害傷情鑑定時間進行鑑定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罰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標準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犯罪性質屬於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那麼最高刑就是三年。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治療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治療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治療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

故意傷害輕傷一級怎麼量刑

您好,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必須構成輕傷是什麼規定的

故意傷害罪是最常見的犯罪之一。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司法工作人員認為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被害人輕傷或重傷(包括致人死亡),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第一,從刑法規定看,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殘疾、致人死亡等危害結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從邏輯上應當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相對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如果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顯然屬於情節顯著輕微,不能認為是犯罪。第三,《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是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制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是為了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即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制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是為了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其目的不僅解決量刑,更主要解決定罪問題,即達到什麼條件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問題。筆者認為,上述認識有失恰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並非一定要有輕傷以上後果,理由是:第一, 法律並沒有要求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輕傷以上後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沒有要求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要達到什麼樣的具體後果,現有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輕傷以上後果的規定。第二, 傷害後果不是社會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標準。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判斷一個違反刑法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就是看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而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能簡單以結果論,否則對未遂行為、預備行為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從刑法理論上講,定罪情節包括:犯罪對象、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結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組織形式、犯罪前科等。對於故意傷害行為,輕傷只是定罪的標準之一,而不是唯一標準。如果主觀地堅持必須有輕傷後果才構成犯罪,顯然違背了刑法原理。由此,對雖未達到輕傷標準但已接近輕傷標準,如果行為人動機惡劣、手段殘忍,如毆打傷害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結夥持械傷害他人、行凶報復舉報人,若綜合整個案件情節,已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堅持輕傷標準會對未遂行為無法定罪。如果主觀地堅持必須有輕傷後果才構成犯罪,對未遂行為及對其他情節惡劣的傷害行為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必然會放縱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對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未遂犯進行刑事追究的不乏其例。如果認為故意傷害必須以達到輕傷標準才構成犯罪,對故意傷害的未遂行為一概否認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從法理上是講不通的,因為這實際上否定了故意傷害罪存在犯罪未遂。綜上所述,構成故意傷害罪並非一定達到輕傷標準。但通常情況下,對絕大多數輕傷害案件,還是要堅持輕傷標準。在未達到輕傷標準的情況下,只有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綜合整個案情已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時,才有追訴必要。(作者單位: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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