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法律法規?
如何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請看看《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第二個大問題,特別是第二大問題的(二)、(三)、(四)部分,就完全回答了這個問題。
如何完善立法體制
(一)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立法是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在黨的領導下,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是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應有之義。立法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人大的主導作用應當體現在法律法規的立項、起草、審議、修改、表決等各個環節。《決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一是,通過每屆任期的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人大常委會在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工作計劃時,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著力通過立法推動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強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立法,廣泛徵求意見,科學論證評估,對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進行通盤考慮、總體設計,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和系統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積極督促、推動有關方面落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二是,加強和改進法律起草機制。《決定》指出,對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並建立相應的機制。探索和逐步形成立法機關主導,有關部門參加,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共同參與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工作機制,有利於使各方面的意見和關切得到充分表達,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凝聚社會共識,防止部門利益,也有利於加快立法進度、提高立法質量。同時,由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對專業性較強的法律,還可以探索委託有關專業單位研究提出方案。三是,努力建設一支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立法工作隊伍。《決定》對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包括立法工作隊伍建設提出了要求。立法是一項政治性、實踐性、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高素質的立法工作隊伍是黨領導人民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要從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戰略高度,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下大氣力在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等方面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選拔任用、激勵保障等機制,積極推進幹部交流,為優秀立法工作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有利制度環境。
《決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這是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職能力建設的重要組織舉措,也是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客觀要求。《決定》還提出,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這也是加強立法隊伍建設、增強立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全國人大組織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第六屆、第七屆和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任命了若干專門委員會的顧問,對專門委員會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還要增加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次數,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職能,要創新和完善各級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的機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二)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
一是,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參與政府立法機制。行政法規、規章是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方面。我國立法法對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權限和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國務院制定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要按照《決定》要求,不斷完善有關程序。要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透明性,行政法規和規章草案一般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
依法治國就是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與法規,你認為呢
首先公民要正確認識法律的意義,法律不是統治階級維護穩定的工具,也不是維護“大局”的一顆棋子,而是是公民與統治階級博弈的一種方式,通過法律實現對權力的真正制約。講得通俗一點,法律不是政府想抓人的時候根據法律條款來抓人對付老百姓的工具,其實應該是老百姓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當官的要是腐敗,我們就用法律治他,現在法律治不了貪官那是因為執法不嚴,法律執行受人影響太大,所以要推行法制建設,獨立司法,這樣老百姓才相信世界上還是有東西能夠治得了這些貪官地,才不會經常上訪而是相信法律,因為上訪說到底還是找大官壓下一級,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如果上下沆瀣一氣,還不是不能維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不能靠人要靠制度約束,法制建設好了現在的關係,潛規則等不是正常的現象就會減少甚至沒有,說實話誰不願意憑自己真才實幹做事還搞歪門邪道託關係搞潛規則,權力尋租呢,一句話,老百姓要明白法律是我們的“武器”,而不是統治階級“欺負”我們的工具。當然依法治國還包括方方面面,但不單單只是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因為這很早就開始了。
如何完善立法體制
依法行政首先要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要按照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積極性創造性、激發社會活力和競爭力、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維護公平正義、規範權力運行的要求,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設。 一是著眼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下一階段立法工作重點要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取得更大進展。在經濟體制方面,完善財稅、環保、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改善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方面,完善收入分配、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應對突發事件、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在政府自身建設方面,進一步加強規範政府行為方面的立法,完善行政權力運行規則,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強化民主監督機制,切實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健全立法機制,提高立法質量。要堅持依法立法,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在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負責制定法律,但法律草案可由國務院提出。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部門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要堅決克服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化傾向,堅決克服借立法之機謀取私利、損害公民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堅持科學立法,正確認識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順應時代變遷和形勢變化的要求,增強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立“新法”與改“舊法”要並重,對出臺時間早且長期沒有修改、社會反映強烈的法律法規及時進行分析評估,對確實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要堅持民主立法,立法的過程應當有人民群眾廣泛參與,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得到充分表達,合理的訴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體現。近些年來,我們在“開門立法”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許多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草案都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這些好做法要繼續堅持和完善。 三是堅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國家的法律制度和中央的重大決策,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部署。要正確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係,防止政出多門、政令不一和各行其是。現在,有的地方和部門出臺的一些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違法增設許可項目、處罰種類和強制措施,違法規定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條件,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損害了國家法制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今後,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按照法定權限及程序立法和出臺規範性文件,加強合法性審查,做到下位法與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觸,政策之間“不打架”。各地方和部門都要顧全大局,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自覺執行中央決策和國家法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發現問題堅決糾正,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要及時受理和處理人民群眾提出的審查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建議。同時要注意保持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
如何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完善環境法律體系
一是加強調研,建立和完善適應新時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環境法律法規。要全面形成水、氣、聲、固廢、輻射放射、環境影響評價等一系列環境法律體系;
二是及時修訂和完善現行環境法律法規。對不適應經濟發展和人們生存需要的環境法律法規,要根據環境保護的新要求適時修訂和完善,使之更能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要將汙染減排、環保實績考核、生態補償和環境稅等納入環境法律規範範疇,將其形成法律制度,使環境執法更加有力;
四是明確環境法律責任,特別要明確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要通過法律使政府及部門官員重視和加強環境保護,牢固樹立川態文明觀念。
怎麼完善建設工程安全的法律制度
2 建築工程安全管理的現狀
2.1 企業對安全的重視度不足。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下,很多施工企業把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常會以裁減監督管理人員配備、縮減項目的安全投入來減少工程成本,讓安全處於從屬或次要地位。現代建築向大型化、高層化發展,施工難度與工程量在不斷加大,施工現場各工種、工序的危險係數也相應增大,而很多建築工程施工的相關人員對安全管理的意識顯得很淡薄,只注重經濟效益和施工的進度,往往忽略了現場安全問題,從而導致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頻發。
2.2 建築市場行為不規範。有些施工企業管理層法制觀念淡薄,刻意逃避政府監管。部分地方的建設項目為逃避政府監管,不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另外,掛靠經營、非法承包、層層分包1包而不管的現象嚴重,導致施工管理不嚴格、安全培訓不到位,最終引發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斷出現。
2.3建築安全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我國,目前與建築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內容比較抽象,操作性不強,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生產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其中的一些由於發佈時間過久,已不適合現在的建築安全生產的發展要求。此外,一些現行的建築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規範也不夠健全,不能給建築工程以最強有力的安全生產依據。
2.4建築工程安全監督體系不健全。目前,國內建築施工企業由於受參建企業領導安全意識不強的主觀因素影響,應有的建築工程安全管理監督體系並沒有建立,這給建築施工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基於此種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監督的各項任務沒能落實到各級管理層面和所有生產崗位中;同時,由於安全監管人員配備不足,部分安全監管人員在工作中安全意識不強以及存在嚴重的僥倖心理,安全責任制沒能落實到位,從而直接降低了安全監管工作的效率與效用,導致一些安全隱患不能及時地發現、識別、治理,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3 建築行業法律法規建設逐步完善
建設工程的產品是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工作的主要場所,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建設工程的質量,不但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也關係到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健康的安全。
建議我國各地省域建築法規的完善,既有必要充分考慮與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築法”的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從業資格)、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一般規定、發包、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等主要章節的設置趨向一致,又有必要結合日前國家住建部正式出臺的“意見”中關於“放管並重”的核心理念,並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在其省域建築法規中設置相關的具體制度措施規定,以利既抓好“建築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又有利抓好國家住建部“意見”中各項制度措施的跟進工作。
因為,如若按此完善我國各地的省域建築法規,確實對我國各地在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指引下,使其省域範疇內全面貫徹落實“建築法”和國家住建部“意見”精神的工作能夠得到切實推進,同時對全面推進我國建築業的依法治理工作,以及對進一步深化我國建築業的改革暨發展工作,應該是非常有利的。
鑑此,建議我國各地省域建築法規相關內容的完善,有必要結合日前國家住建部正式出臺的“意見”中關於“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築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等相關要求,並按“政府啟動、市場監督、權威發佈、信息共享”的原則,以利更好地保證我國各地省域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而為遵循上述要求及原則,我國各地的省域建築法規,即有必要明確規定,一要強......
如何完善我國物流法律法規
運輸、倉儲、裝卸、配送等環節構成了物流系統,隨著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物流業從傳統的倉儲、運輸等功能性環節朝著系統化、綜合化的方向發展,以整體經濟效益為追求目標,其受到交通、內貿、外貿等部門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當前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分析
從法律的效力來看,我們可以將當前的物流法律分為三種:首先是由國家制定的現行物流法律,或者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鐵路法、海商法等;其次是涉及到物流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運合同的實施細則、或者是航道管理條例及海港管理的暫行條例、公路的管理辦法等等,還有就是聯合運輸問題的暫行規定等,總之,與公路、海港、航道相關的管理條例均屬於行政法規;最後是由中央各部委頒佈的與物流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對貨物搬運的規定,對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規定、鐵路運輸管理辦法等等,這些都屬於我國的物流法律。
從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彌補了過去的“法律空白”,大大提升了法律的效率,對物流業的高速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功效。
二、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
儘管近年來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其仍需要不斷地調整,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一)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後
從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來看,其主要是來自傳統的經濟環境下產生的法律,其在那種形勢下產生,與當時的環境相適應,推進了當時的物流業發展,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科技的進步,傳統的法律明顯已經無法滿足今天物流系統發展的需求,一些法律出現交叉,一些新興的行業也缺少與之對應的法律,無法滿足物流行業的發展需求,更無法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求,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傳統的物流法律進行修訂、補充甚至是廢除。從技術上來看,我國的物流法律技術性較差,缺乏對實踐的指導意義,在宏觀調控與微觀約束力上力度不夠。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1.流通基本法亟待建立
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仍分屬於不同的法律部分,缺乏自己獨立的體系,沒有基本的保障,物流的法律法規分佈在各類的法律淵源中,對物流的相關行為約束力不夠,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物流基本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2.市場的准入機制不夠健全
從西方的物流系統管理經驗來看,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必須要依賴標準的制定及實施,要想進入到這個行業需要具備什麼條件,也就說必須要有完善的准入機制,這是物流發展的基礎。建立健全物流市場的准入機制,加強管理,改善行業的整體水平。
(三)層次不夠,效力不足
從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主要是由中央的部委、地方部門進行制定的,相較之下,其規範性較差,沒有法律的制約作用,其主要以條例、法規、辦法及規定的形式出現。從其內容來看,部分內容與國際慣例相違背,實際的管理彙總運用難度較大,無法產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糾紛中其一般只可作為參照性依據存在,沒有實際的效力,調整主體間的關係功效較差,制約作用不夠明顯。
三、改進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對策
從上文的分析中,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發展情況有了初步的認識,因此,必須要採取必要的措施改進我國物流相關法律法規,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體系
首先,增強與市場的適應性。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物流體系建立與健全迫在眉睫,從過去的發展歷史及客觀環境來看,我國要建立健全物流法律法規體系,關鍵是確立主體資格,建立物流主體法,做到權責分明,同時必須要明確規定行業的准入......
創業板如何完善法律法規
創業板的公司與其他公司同在中國現有法律體系框架內,只不過公司適用的《上市規則》與主板、中小板公司不同。應該說,法律法規是很完善的,但是具體的執行細則比較混亂,具體到部門規章、交易所規定,會有很多臨時的規則出來,看起來比較無序。
如何完善法律監督制度
完善我國法律監督體系是一項綜合、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政治力量、經濟規則、法律制度、社會環境等介入,需要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
1、堅持民主集中制,擴大社會主義民主。
建立權力部門工作定期通報制度,增強權力透明度,建立人民議政徵詢線和群眾舉報網,對容易產生謀私行為的重要流程一定要透明操作,使人民群眾和相關人享有廣泛的知情權、選舉權、彈劾權、監督權、審議權、罷免權。解決權力過分集中,合理分散權力;輪換敏感崗位,適當調整權力;搞好廉政教育,大力淡化權力。只有這樣才能為打破既得權力集團、有效監督權力、減少以權謀私、徇私枉法行為打下基礎。預防權力濫用,制衡權力、監督權力。加強權力行使主體的制約,對領導者特別是一把手個人的權力要做出適當限制,以防其權力的無所不管、無所不在。
2、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增強法制觀念,依法治權
第一是合理設置權力結構和科學配置權力,明確規定各權力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二是明確規範權力行使的操作規則運行程序和行為方式,對各種權力機構部門及人員哪些事能辦哪些事不能辦應該怎麼辦都有明確的可操作的規範,包括必須遵循的原則,組織制度和程序。
第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主監督制度,監督權力行使不脫離法治軌道,使一切權力操作更加公開公正公平,使一切權力行為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
(2)加快監督立法,與現行監督配套
要儘快制定人大監督法、黨政監督法、人民監督法、新聞輿論監督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計制等,使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要完善已有的監督法規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以避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人為的伸縮性而造成的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發生。
通過立法,在監督手段上大膽採用違憲審查、質詢、罷免、彈劾等現代監督手段,使之制度化並增強其效力。只有這樣才能使監督工作從主要依靠個別決策以及個人的威信和能力,轉向依靠制度的整體力量,才能使監督工作遵循比較穩定、客觀的標準,從而避免以言代法、以罰代刑的現象發生,有效防止權錢交易,權錢互惠行為。
3、加強人大監督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其他的國家機關如政府、法院、檢察院等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還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立法權,國家重大事務決定權,人事任免權以及監督憲法法律實施的權力,憲法和地方組織法還賦予省、省會市和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法規制定權。
可見,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對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在我國法律監督體系中起主導的、核心的作用,任何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威地位,自覺接受它的監督。在國家權力機關設置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充分發揮人大的法律監督職能。這個專門機構應把黨的紀檢機關,行政監察機構,檢察機關中的反貪機構統一起來,在三機構合併的基礎上形成獨立的,有權威的監督機構,負責法律監督和查處各類腐敗案件。
加強人大監督首先要強化立法監督,不斷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廉政建設步伐,堵塞現行監督體制和立法上的漏洞;其次要強化執法監督。充分發揮其最高層次監督的威力,加強對一府兩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使各種權力包括監督權力都納入法制的軌道;再次,強化質詢和詢問功能,堅決受理各種申訴、控告、檢舉,對違法、違紀人員,一經查實,該罷免的罷免,該撤職的撤職,最大限度地維護人大的權威,維護人民的權威。
4、重視新聞、輿論監督
新聞、輿論監督是現代社會文明的象徵之一,它透明度高、信息量大、傳播範圍廣、......
法律法規再健全在完備最終還是要靠誰來執行
2014年10月25日,王岐山在中紀委第四次全會上講話指出,我們這麼大一個國家、13億人,不可能僅僅靠法律來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法律法規再健全、體系再完備,最終還要靠人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