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有什麼基本權利?

General 更新 2024-11-20

法人的權力和義務是什麼?

權利的概念

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指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能夠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權利是為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由。不過,這個定義並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說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實際上,既然上述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能表示權利的某種本質,那麼,以這五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為原點給權利下一個定義都不為錯。究竟以哪一個要素或哪幾個要素為原點來界定權利,則取決於界定者的價值取向和理論主張。同時,“為道德、法律或習俗認定為正當”也有著許多不同的解釋。例如,在利益問題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有的則是不正當;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當的,但是並不受法律的保護;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張,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卻可以主張。又如, 在自由問題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為權利的本質,動物、精神病人和智力發育未成熟的嬰兒和孩童便不享有權利。這類問題放到下文權利分析部分討論。以上所述,與其說是關於權利的定義,毋寧說是關於權利的一種定義方法,它代表著理解權利概念的一種路徑。

怎樣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是法理學上的一個難題。在現代政治法律裡,權利是一個受人尊重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康德在談及權利的定義時說,問一位法學傢什麼是權利就像問一位邏輯學傢什麼是真理那樣會讓他感到為難。“他們的回答很可能是這樣,且在回答中極力避免同義語的反覆,而僅僅承認這樣的事實,即指出某個國家在某個時期的法律認為唯一正確的東西是什麼,而不正面解答問者提出來的那個普遍性的問題。”費因伯格認為,給權利下一個 “正規的定義”是不可能的,應該把權利看作一個“簡單的、不可定義、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權利一詞難以界定在某種程度上與權利一詞的過度使用有關。權利語言雖然源於西方,但權利文化現在已經成為一種全球現象。作為用來訴求和表達正義的方便而精巧的工具,權利語言提供了一種表述實踐理性要求的途徑。換言之,只要自己認為是合理、正當的需求,就可以稱之為“權利”。作為其負面的結果,權利語言經常被濫用,關於權利及其涵義的討論也時常發生一些誤解。 也許因此,《牛津法律便覽》的“權利”詞條直截了當地把權利說成“一個嚴重地使用不當和使用過度的詞彙。”不過,另一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又是法理學上的一個很有意義的題目。因為權利是現代政治法律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無論什麼樣的學派或學者都不可能繞過權利問題,相反,不同的學派或學者都可以通過界定和解釋“權利”一詞來闡發自己的主張,甚至確定其理論體系的原點。

義務

“權利”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在社會主義社會,義務與權利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例如:服兵役。

法律關係的內容,指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係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與權利相對應。法律義務同基於道德、宗教教義或其他社會規範產生的義務不同,它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產生,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的。違反法律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繫。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係中 ,每一個法律關係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

公司法人享有的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及《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權利:

1、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丹。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3、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4、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法人的民事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還有的權利: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企業的法人代表有何權利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1 是的 他是代表人

2 是的 因為你們是按出資比例承擔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要承擔連帶責任

3 只要你們同意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權利主要有:

1、法定代表人對外全權代表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能對外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代表法人蔘加民事活動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均海代表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律文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2、法定代表人是事業單位內部行政事務負責人;

3、法定代表人是事業單位財務負責人。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主要義務有: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忠於職守,勤勉盡兩責,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決策機構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

3、按照事業單位職權範圍和程認真履行職責,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4、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

5、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6、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模範遵守財經紀律,自學接受審計監督,並加強對單位的財務管理;

7、超越事業單位職權範圍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或者由於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承擔相應責任;

8、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人應該享有的權利

這題沒有正確答案,生命健康權、親權、肖像權都是自然人特有的權利。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故也為自然人所特有。而法人的法律擬製的人,是不享有以上四項權利的,所以這道題沒有正確答案。

一家公司的“法人”指的是誰,具有哪些權力!

法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擁有獨立支配的財產,能夠以自

己和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

會組織.

法人成立應發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之規定,主要

有以下四個方面:

1.法人必須依法成立.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法律所允許,

經國這認可也允許成立.它包括兩方面的含義:第一,法人除依照民

法成立外,還要依照規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須有自主經營的財產.法人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和社

會交往,必須有一定的物質基礎作保障,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財

產.

3.法人必須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名稱和場所.法人是一嚴格的

組織體,不是一個鬆散的聯合或聯盟,因此必須有一個明確有組織機

構,不是一個鬆散的聯合工聯盟,因此必須有一個明確有組織機構,

行使法人的職權和從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稱是用於同其它法人相區

別的志,有的可以表明這個組織或單位的工作對象及錄屬關係,法人

對自己登記註冊的名稱享有專用權,以此名稱制造的產品鑑定的合同

,獲得的專利等不允許別的組織冒用,受國家法律保護;法人還必須

有相對固定的場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組織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

進行經濟活動的主要地點,據此設立銀行帳戶,履行債權債務,安排

訴訟管轄等.

4.法人必須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在經濟活動和社會

活動中,由於違反合同.不履行債務,或者侵害了社會或其他人的財

產及利益,就應當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中,法人必須具有必要的產或經費和能夠獨立地承

擔民事責任這兩項,不法人最明顯,最突出的特徵.並且,上述四個

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才能成為法人.

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四個條件,不僅對於法人成立有著明確的要求

和的,而且也成為我們識別或判斷一個單位或經濟組織是不是法人提

供了比較準確的依據.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具體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有:(1)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性文件資料。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為代理人簽署授權委託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法人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有什麼特點?

權利能力,亦稱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為能力。

憲法上關於人的基本權利的規定是否能夠應用於法人?

不適用!法人的權利由民法調整!具體的是包括民法通則及其解釋、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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