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

General 更新 2024-12-25

我國有哪些法律?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分為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我國法律主要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這幾大類。

我國法律列表為:

憲法及憲法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8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6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994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年3月1日

民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1997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

我國有哪些法律法規(20條)

在公園裡因好奇抓了兩條15釐米左右的魚被告要付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有哪些法律

部門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際法,經濟法,環境法,軍事法 當代中國法律部門包括: 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採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發條理(特別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 4.商法:對比一下商標法論文。糖尿病食療與按摩。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 5.經濟法: (1)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 (2)財政、金融和稅收方面的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 (3)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預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 (4)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想知道趣味心理測試:你個性有多叛逆。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1)屬於自然資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 (2)屬於環境保護方面的: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刑法,你看新商標法。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 9.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2)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是中國法律體系的主導法律部門,它是中國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等方面法律規範的總和。它規定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不僅反映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基本原則,而且確立各項法律的基本原則。最基本的規範體現在憲法中。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行為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別行政區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規範公民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關國家領域、國家主權、國家象徵、國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規範社會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中國採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時效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人身權制度、親屬和繼承製度等,如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間的商事關係,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有關行政管理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察與監督以及國家公務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規範。行政法涉及的範圍很廣,包括國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國家安全、民族、宗教、僑務、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主要是保障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權益的法律。社會法的目的在於,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上述各種人的權益實行必需的、切實的保障。它包括勞動用工、工資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殘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刑法所調整的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它是在個人或單位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事法律的情況下,給予刑事處罰。刑法執行著保護社會和保護人民的功能,承擔懲治各種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各項合法權利的重要任務。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不僅是實體法的實現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於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種類都有哪些?

在一國之內同一法域之中,法律體系呈現出縱橫交錯的特徵。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不但各種法律部門在橫向上要相互銜接,而且各種法律淵源在縱向上要保持協調。從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淵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該效力本身並不存在差異;但是,不同淵源的法律規範卻存在等級。所謂法律位階,是指每一部規範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根本法律

由於最高權威的創制主體制定的、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事項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處於該位階的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關係,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及其縱向和橫向的分工配置(國家權力的組織規範)、公民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公民人權規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配置國家權力、保障公民人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為保持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通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在數量上近3000人)。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其他任何法律淵源均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2、基本法律

處於第二位階的基本法律的創制權屬於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制定或系統修改必須經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達成,這是基本法律區別於憲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徵之一(如前所述憲法的創制或者修改須經全國人大體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通過)。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釋不能突破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的適用和執行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予權力的行政機關。基本法律的調整事項是社會生活中重要的利益歸屬和配置。

我國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訴訟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階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通常約為150人左右)。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普通法律的創制依據是作為根本法律的憲法和憲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調整的事項包容於基本法律調整事項之下,其內容為普通的社會關係中的利益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是憲法第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關於宗教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寺廟、道觀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的覆函

其他的可用點下面的網址。

中國有哪些法律法規?主要的?

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這是三大實體法與程序法。還有一些特別法:比如婚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行政複議法是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等等,很多。

我國保障人權的法律有哪些

一、首先闡述下人權的範圍:http://baike.baidu.com/view/1916.htm?fr=ala0_1_1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內或其他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姦。

自由的權利:有關自由的範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政治的權利: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訴訟的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祕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平等的權利:有關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經濟)的權利: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民族的權利: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二、因此,您說要“所有有關的法律”,那基本所有的法律都有關人群。當然,關聯比較大的有:

1、憲法。這是關係最大的。

2、刑事訴訟法。由於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因此有“小憲法”之稱。

3、刑法。制裁犯罪,保護人權。

4、社會法。包括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社會優撫等一系列制度。

5、行政法。約束國家機關權力,保障處於弱勢地位的私人的利益。

……

中國有哪些新聞有關的法律法規

對於新聞有關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還相對較少,法律目前還沒有,只有一些法稜,如《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5]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3]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3]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6]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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