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決議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決定和決議有什麼區別

決定”跟“決議”都表示“確定的比較重要的事情”,但二者有區別:

“決定”的使用範圍比較寬泛,“決定”不限於會議通過的,也可以是某個單位、某個組織或者某個人確定的。還有,“決定”所關涉的,可以是重大的事情,也可以是普通的事情。 例如可以說“議案提出後,要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然後由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說“此時,李先生心中已經有了這麼個決定”。

跟“決定”比較起來,“決議”的使用範圍比較窄,一般是指會議通過的決定。而且,“決議”涉及的事情,一般是比較重大的。例如“1985年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決議,決定每年9月10日為中國教師節”、“這是公司董事會議的決議,大家都要遵守”。

另外,“決議”只能做名詞,“決定”還可以做動詞。“決定”做動詞時有兩個意思:一個是“拿定主意”。例如“這件事情該怎麼處理,你來決定吧”。另一個意思是“某事物成為另一事物的基礎,或者起主導作用”。例如“存在決定意識”、“這件事決定著他今後生活道路的走向”。

會議決議的決議的概念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也是應用寫作重點研究的文體之一。 決議與決定的區別決定是黨政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決策、安排和規定的指導性、指揮性公務文書。在實際運用中,還應對“決議”和“決定”做以下區分:1.從製作程序上區分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通過,然後形成正式文件,並以會議的名義公佈。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佈,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製作並予以公佈。 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佈的議決性文件,就只能使用“決定”。2.從作用上區分 “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3.從內容上區分 ①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②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佈行政法規,用“決定”。由會議審議批准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准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 ③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4.從寫法上區分 公佈性決議、批准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說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說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著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公司設立以來三會決議,這三會決議是什麼意思?請詳細告之,感謝!

三會的簡稱不規範,一般能做決議的議事機構為公司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

公報和決議有什麼不同

公報也稱新聞公報,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公開發布重大事件或重要決定事項的報道性公文,是黨和國家經常使用的重要文種。 公報是應用寫作的重要文體之一。

公報依據發文主體的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黨政機關或團體發佈重大事件、重要決定的公報;另一類是聯合公報。黨、政、團體發佈的公報可因內容的不同分為事件性公報和會議公報兩種;聯合公報是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政府、政黨、團體的代表就會談、訪問等事宜所發表的公報。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也是應用寫作重點研究的文體供一。

簡單介紹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什麼是黨的決議

黨的決議,是為完成黨的目標、總任務,在某一時期,對某一項工作或某一件事情,經過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或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全體黨員必須貫徹執行的事項。黨的決議是黨的集體智慧的結晶,體現了黨的利益和絕大多數黨員的意見,關係黨的事業的興衰成敗。如果對黨的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執行,不能採取各取所需和陽奉陰違的態度。

什麼叫公司決議糾紛

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作為相應的公司機關的意思表示,只有決議程序(包括會議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和內容均合法、公正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決議程序或內容上有瑕疵,就不能認為是正當的團體意思,應對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評價,賦予股東對瑕疵意思表示的訴權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重要手段。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均確立了瑕疵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確認和撤銷制度,我國《公司法》也規定了公司機關的決議無效和撤銷制度。因此,本《規定》將公司決議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 依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股東(人)會和董事會決議的瑕疵分為內容瑕疵和程序瑕疵。相應地,在該第三級案由下,又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與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兩個第四級案由。 程序瑕疵主要指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瑕疵。對於程序上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或者內容上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的訴訟。提起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限於公司股東。

股東會議紀要和股東會議決議一樣嗎?如不一樣有什麼區別?

不一樣,股東會決議是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的情況,會議紀要是對整體會議的記錄,股東會決議更具有效力。

*ST朝華:第八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是什麼意思

董事會應按首屆成立董事會起為第一屆(如果成立董事會前,實行一名執行董事,則不算一屆),一般按照章程約定的三年一屆,三年後可連選連任,但三年後就是第二屆。期間當有公司增資擴股情況發生時,股東會及董事會人員發生變動了,應換屆,將屆次加一屆。董事會會議的也以“××屆董事會××年第幾次會議”標識,第幾次會議是指本年度的會議序次。

董事會的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加之隨時更換的董事,屆次是很多的。

第八屆就是被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第八屆董事們在20xx年內召開的第八次會議。

公司法中“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什麼意思?

就是字面意思啊。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如果要表決的事項中涉及某企業,而該企業有與上市公司某董事有關聯關係的,比如董事或其近親屬在裡面有投資、擔任董監高等高級管理人員等等情況,那這個董事要回避,不能參加該事項的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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