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避的概念是什麼?
簡述法律規避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法律規避 法律規避又稱(evasion of law)“法律欺詐”(fraude a la loi),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為了實現利己的目的,故意改變構成法院地國衝突規範連結點的具體事實,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準據法,從而使對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
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訴比貝斯柯案的判決是關於法律規避問題的著名案例。
歐洲大陸的學者大多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欺詐行為,因而在發生法律規避的情況下,就應排除當事人所希望援用的法律的適用,而適用本應適用的法律。
一般來說,在實踐中,大多數國家都認為法律規避是非法的稜不承認其效力。
構成法律規避,應具備下列要件: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規避法律的故意;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內國衝突規範所援引應當適用的某國實體法,而且是有關強行性或禁止性法規而非任意性法規;法律規避必須是通過改變構成衝突規範連結點的具體事實來實現的;法律規避必須是既遂的,即在客觀上已形成了法律規避的事實,當事人所希望的那個實體法得到適用,當事人的目的已達到。
我國堅持規避內國法無效原則。對於規避外國法的行為,我國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若是被規避的外國法本身就與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相違背,則這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視為有效,如果規避的是外國法中正當合理的規定,則規避行為無效。
參考資料:zhidao.baidu.com/question/49670492.html
國際法上的法律規避是什麼概念
法律規避指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故意製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行為。法律規避有四個構成要件:(1)從主觀上講當事人規避某法律必須是當事人故意;(2)從規避對象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法律;(3)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是通過人為的製造或改變一個或幾個連接點因素來實現法律規避的;(4)從客觀結果上講當事人規避行為已經完成。
簡述法律規避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是指當事人為了規礌原來應該適用的某一國法律,故意製造一些條件能夠利用衝突規範,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適用。
構成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規避某國法律是出於故意,即當事人的行為是以規避法律為目的的。
(2)規避的法律是本應對當事人適用的強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當事人是通過故意改變或製造與連接點有關的事實,利用衝突規範來達到法律規避目的的。
(4)法律規避必須是既遂的。
(5)當事人法律規避以後,仍與被法規避法律的那個國家或地區存在某種聯繫。
規避是什麼意思?
規避:規是規則,規範的意思.避是避開
規避是遵守規則的避開
法律規避是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躲避某種法律活動.準確的定義是:
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為利用某一衝突規範,故意製造某種連結點的客觀事實,以避免本應適用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行為。
構成法律規避,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從行為主體上看,法律規避是當事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
2.從主觀上講,法律規避是當事人有目的、有意識造成的。
3.從規避的對象上講,被規避的法律必須是依衝突規範本應適用的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4.從行為方式上看,當事人是通過人為地製造或改變一個或幾個連結點來達到目的。
5.從客觀結果上看,當事人的規避行為已經完成,如果按照當事人的願望行事,就是適用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
“規避”什麼意思?
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有計劃地利用某國的國際私法規則,企圖使其事實符合於該規則所定的連結根據(見抵觸規則),藉以適用依該規則應適用的法律,而規避原應適用於其法律關係而對他不利的強行法規。例如,甲國不認可離婚制度,不準離婚;但其鄰近的乙國只須合於法律規定,便準離婚。按照乙國國際私法,離婚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兩個甲國男女為了離婚,設法加入乙國國籍後,即在乙國法院訴得准予離婚的判決。這一情況就是法律規避。
法律規避有時也發生在區際(如美國的州與州間)、人際(如不同的宗教信徒之間)的法律抵觸之中。例如,按照美國國際私法,婚姻的實質成立要件(見結婚),適用婚姻舉行地法。美國男女兩人,住密歇根州,是表兄妹,擬結婚。按照密歇根州民法,表兄弟姊妹不得互相結婚;但鄰近的肯塔基州民法,不禁止這種親屬間的互婚。該兩人即到肯塔基州,按照該州的法律結婚後,然後再回到密歇根州。又如,在敘利亞,人的身撫能力適用其所屬宗教法。一個基督教徒受到應給付其妻贍養費的判決後,即改信伊斯蘭教,因為按照伊斯蘭教法,夫無須贍養其妻。上述情況,也是法律規避。
有些國家針對法律規避行為,在國際私法立法中規定:規避國內法關於禁止結婚的法定原因而結婚者,其婚姻無效。但對禁止法律規避作出一般原則規定的立法,除葡萄牙、加蓬、西班牙外,還不多見。
簡述構成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必須具備的條件?
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有四個構成要件:(1)從主觀上講當事人規避某法律必須是當事人故意;(2)從規避對象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法律;(3)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是通過人為的製造或改變一個或幾個連接點因素來實現法律規避的;(4)從客觀結果上講當事人規避行為已經完成。法律規避有時也發生在區際、人際(如不同的宗教信徒飢間)的法律抵觸之中。
關於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論文,大綱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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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的詳細意思?
規避:規是規則,規範的意思.避是避開 。中性詞。
規避是遵守規則的避開
法律規避是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躲避某種法律活動.準確的定義是:
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為利用某一衝突規範,故意製造某種連結點的客觀事實,以避免本應適用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行為。
什麼是規避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雖然審計法沒有規定違反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具體形式,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 ...
(2)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雖然審計法沒有規定違反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具體形式,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主要有虛報產量或者銷量、擠佔成本和營業外收入、挪用各類專項資金等行為。根據《審計法》第45條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限制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以及採取其他糾正措施,並可依法給予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處理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由於財政收支是體現國家意志的收支活動,對其審計具有政府內部監督的性質,一般不宜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只宜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理。財務收支具有非政府的性質,審計機關對其審計,除了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理外,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審計機關應當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的行政責任,如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罰款等處理。審計機關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行政處罰的方式。
(二)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的法律責任
1.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常計法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的法律責任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往往與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有關,因此,有關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前面已經講過,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有四類,對於違反審計法行為的(3)、(4)兩類的直接責任人的個人責任,《審計法》第46條第2款和第43條第2款做了明確的規定:被審計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做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以上規定可見,違反審計法,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主要是指被審計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審計機關只有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權,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才有做出行政處分的處理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的法律責任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表面上看是集體行為,實質上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個人行為。因此,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審計法》第46條和47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做出決定。第47條還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見,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包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應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涉及民事責任。
(三)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其審計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在審計實踐中,被審計單位或有關的責任人採取報復陷害手段打擊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