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意向書?
認購意向書有法律效力嗎
意向書是指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
意向書具有協商性和靈活性。意向書不像協議、合同那樣,一經簽約不能隨意更改,意向書比較靈活,在協商過程中,當事人各方均可按各自的意圖和目的提出意見,在正式簽訂協議、合同前亦可隨時變更或補充,最終達成協議。
所以,意向書不是法律 文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認購意向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在一定範圍內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不是購房合同,如果雙方最後沒有簽訂購房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索要違約金
認購意向書能退嗎
認購意向書是為了簽訂目的合同所訂的合同,你可以不去購買,但是你要承擔意向書中所確定的義務
購房者簽訂的認購意向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簽訂的合法合同協議都應當認定有效,在處理上需分類討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釋》第4條對此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具體分析如下:1、如果認購書中明確約定,購房人應當在某個具體時間之內前來與開發商協商簽訂合同的,購房人則負有在約定的時間內與開發商協商的義務。如果購房人不履行該義務,顯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約定的時間內與開發商協商的義務。如果購房人不履行該義務,顯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2、如果預購人在約定時間內已經前來與開發商協商但未能達成合意的,對認購人而言並不一定構成違約。因為,認購書之條款一般較為簡單,並未涵蓋購房人所關心的全部事項;假如雙方存在分歧、無法達成合意的內容恰恰是該事項,則對認購人而言也並不意味著違約。其理由很簡單,合同的簽訂必須完全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上,未能協商一致而簽訂本約合同的情形,對於認購書雙方當事人而言均不存在違約行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在揭陽碧桂園簽了認購意向書,交了定金,請問定金能退回嗎?
你如果一時衝動交了定金、簽了定金合同後,仔細一琢磨又不想買房了,那麼如何全額拿回定金呢?你去與開發商商量,他們一般會以已經簽訂定金合同為由,沒收你的定金,這時你該怎麼辦?其實要全額拿回定金非常簡單。其實你仔細看一下定金合同的有關條款,在定金合同裡都有第七條第1款規定,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乙方(購房者)可以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甲方(開發商)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也就是說,如果你在簽訂定金合同15日之內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如果對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具體的付款方式、違約賠償的額度、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合同條款內容有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你只要隨便找一條理由挑個毛病,如違約賠償額度太少、付款方式和時間限制不合理、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爭議解決方式,如果開發商不同意根據你的要求修改合同條款,那就可要求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拿回定金。開發商則無理由拒絕,必須全額返還定金。因此,你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一定要開發商向你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範本,你必須看清楚才能同意網上遞交合同並簽字,現在有些開發商很壞,欺騙購房者,說什麼要看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只有網上遞交後才能打印出來給你看,否則打印不出來,其實這些都是謊話,每份合同除了購房者姓名、房號、價格不同外,絕大多數的合同條款都是一樣的,開發商手裡是有合同範本的,並且在工商局、房管局都有備案,前面已經成交的客戶的合同都已經打印出來了,他們只是找藉口不讓購房者先看合同內容,而讓購房者先稀裡糊塗地同意網上遞交合同再打印出來給購房者看,等到這時如果有購房者對合同條款提出異議,開發商就會說合同已經網上遞交,說明你事先同意的,無法更改,或者說更改很麻煩要到房管局去改等等,來逼迫購房者就範,很多購房者也只好忍氣吞聲,不再追究,就讓開發商的詭計得逞了。另外購房者要注意,此前開發商還會以定金合同要公司蓋章為由,在購房者簽字後把2份定金合同都收回,造成購房者手中沒有定金合同,無法根據定金合同的條款內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拿回定金,其實購房者不用擔心,定金合同也是網上遞交的,在房管局都有備案的,開發商是無法抵賴的。所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你一定要先看過合同內容,否則不能同意上網遞交合同,如果不滿意,就隨便找個理由挑個岔,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拿回定金。
認購意向書一式兩份,編碼是否要一致 5分
你好,所有的一式兩份的合同都要完全一致,包括編碼
一式兩份就是指同一個形式、格式、內容的合同,有兩份的意思例如,身份證複印件一式兩份,意思就是準備兩份身份證複印件!
商品房認購意向書有沒有法律效力認購金是什麼
在一定範圍內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不是購房合同,如果雙方最後沒有簽訂購房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索要違約金
認購房意向書是什麼意思 10分
在商品房的買賣,我們經常遇到由於簽訂“房屋認弗意向書”而產生的糾紛,那麼“意向書”的效力如何?怎麼解決?本人認為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一般的“意向書”。從“意向書”的本意看“意向書”是為了今後履行一定行為的約定,按照合同的特徵看“意向書”應該屬於預約合同。預約合同就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將來訂立一定的合同而簽訂的合同,將來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現在簽訂的約定將來訂立本約的合同叫做“預約”,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那麼對“意向書”的違約應該如何解決呢?本人認為應該在“意向書”內容範圍內承擔責任,而不是承擔“本約”的違約責任。因此,“房屋認購意向書”的效力也是如此。如“房屋認購意向書”對所購房屋只有一個大概的意向,而沒有具體的標準,也沒有預付款等等,這樣的“房屋認購意向書”是真正意義上的“意向書”,雙方當事人“房屋認購意向書”的違反應該在其內容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標題是“意向書”而實質是“本約”合同。那麼這樣的“意向書”應該怎樣對待呢?本人認為應該按照“本約”合同對待。如“房屋認購意向書”名稱是“意向書”而實質是購買合同,合同的條款約定的非常明確,如對房屋的位置、戶型、面積、價款、物業等等都有了明確的約定,買方按照約定交了預付款或首付款。這樣的“意向書”應視為“房屋買賣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糾紛應按“房屋買賣合同”的執行。
購房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首先,商品房認購書,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約定將來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籤售的目的在於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進行初步的確認,買受方往往以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協議的擔保。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在實踐中稱謂不一,如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預訂單、訂購房屋協議等。
其次,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含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訂立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限約定。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商品房認購書的訂立相對比較簡單,一般是購房者與開發商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該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簽約的目的在於為將來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作約定。
最後,商品房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條規定承認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效力,規定了定金條款的適用,即接受定金一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一方違約無權返還定金。但若是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還定金
與開發商沒有籤認購意向書,沒有籤合同,只是繳納了首府,手裡有開發商的收據,可以退房嗎?
可以解除,但定金1萬不會退。還有就是看10萬元收據上的內容是怎麼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