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辭職什麼意思?
請問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一、含義
1、責令辭職,,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詳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
2、撤職,指撤銷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擔任的職務。詳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3、解聘,指約定聘用期滿後,聘用雙方解除聘用約定的的一種行為。詳見《公務員法》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相關規定。
4、開除,指解除公職人員與單位人事關係的一種行為。詳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二、區別:
1、從適用範圍來說,責令辭職適用於黨政領導幹部;撤職、解聘、開除適用於公務員或事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從性質來說,責令辭職屬於組織處理措施的範疇,撤職、開除屬於對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範疇;解聘屬於正常履行公務手續的範疇。
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區別?
一般而言,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能力不強、自身行為不當或因工作失誤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不足以構成違法犯罪追究法律責任,也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而向組織請求辭去所擔任職務的一種自責行為。
引咎辭職不是組織處分,而是自責行為。
免職是免去幹部所任職務,取消其工作職責及權力的決策行為。免職是任免決策主體的權利和行為,引咎辭職是任免客體即幹部的權利和行為,兩種權利和行為分屬於不同對象。在制定引咎辭職制度時,要對引咎辭職和免職內涵給予明晰界定,對過去歸屬免職的內容進行辨析、梳理及剝離,將應歸於引咎辭職的內容還歸辭職範疇。二是引咎辭職與處分。幹部處分是按統一規定的標準和等級對於幹部進行懲戒的一種方式,是幹部獎懲制度的重要內容。引咎辭職與處分兩者有區別也有聯繫,在實施引咎辭職時要防止那些貪汙、腐敗分子或重大事故直接責任人利用“引咎辭職”逃避法律制裁。三是引咎辭職與責令辭職。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引咎辭職是個人的自願、自責貳為,而責令辭職的特點在於辭職對象的被動性和組織行為的強制性。兩者的內容可以具有相似性,但行為主體和責任程度則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
免職與責令辭職的區別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某人所擔任職務的行為!
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這個就相當於我們平常所說的“責令整改”似的,接到上面單位的整改通知後按要求整改一個樣子的!!!
責令辭職和免職什麼區別?
從結果上說沒有區別!
但從性質上來說就不同了
簡單通俗的說:
在犯了錯誤的情況下,單位要幹掉你,但根據你犯錯的性質以及你平時的表現採取這樣兩種措施:
責令儲職是你的問題嚴重,但可能出現問題的根源並不是你主觀故意造成的,通常要給你留點面子,所以,說是責令其實就等於你自己急流勇退了,大家為了工作不傷和氣或者說你平時表現還是不錯的不要搞的這麼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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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免職就不同,說明你問題嚴重且平時表現不好。可能出現的問題也是你主觀故意或者說由於你平時不注意而直接造成的,這樣的問題不需要給你餘地,直接就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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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通俗的說法
從行政上來說通常就是看問題造成的損失以及造成的後果!
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有什麼區別
停職就是暫時停止他的職務,免職就免去他的職務,黨內處分就在黨內給予處分,
停職檢查與行政撤職處分及責令辭職有何區別
一、開除公職,官員已沒任何政治前途,也沒生活著落,可稱為一個失業的普通公民;
二、撤職,意味著官員已不受到組織的信任和重用,升遷機會渺茫,翻盤的機會不大,但還保留著公務員身份,幹著低層職員的活,待遇有所降低,但生活有著落;
三、免職是一項法律程序,免職才能擔任新職務,一般所說的免職,就是異地交流任職,或成為升遷的前奏;
四、停職,系因某些特殊原因,官員暫不能或不宜履行職責,閒賦休息,但其職務級別待遇不變。
因此,對公務員來說,免職及停職稱不上行政處罰,只是人事委任的一種方式;撤職和開除公職才是最重的行政處罰,標誌著官員政治生命的終結及生活的完敗。
補:引咎辭職,就是官員因某種原因間接造成了重大損失,自動向人大或黨委申請對其免職;以減輕內心的自責;
勒令辭職,就是官員因某種原因造成了重大損失,毫無廉恥,繼續擔任其職務,為此人事組織部將門向人大或黨委主動提議免去其職務。
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辭職:自己不想幹了
引咎辭職:做錯事了,自己覺得呆不下去了
責令辭職:做錯事了,自己還想繼續混,可領導不答應了,命令辭職
免職:直接不讓幹了
前兩個不算紀律處分,第二個應該是自責行為,後兩個應該算組織處分了
黨內嚴重警告和責令辭職一同處理幹部嗎?
黨內嚴重警告是黨的處分,責令辭職是單位處分,是不同的·就好像你又被學校開除,又被抓起來判刑一樣。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的第五章 責令辭職
第十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第二十條 責令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一)黨委(黨組)作出責令幹部辭職的決定,並指派專人與幹部本人談話。責令幹部辭職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幹部本人。(二)被責令辭職的幹部應當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後15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 被責令辭職的幹部若對組織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後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第二十二條 黨委(黨組)接到申訴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幹部本人。複議決定仍維持原決定的,幹部本人應當在接到複議決定後3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黨委(黨組)反映,但應當執行復議決定。第二十三條 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幹部不服從組織決定、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或者提請任免機關予以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