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方式是什麼?
我國監管方式改革的趨勢是什麼
統一監管是金融監管體系發展的趨勢
相當多的國家已經或將要選擇綜合監管或統一監管模式。有一項調查表明 截至2002年底,全球範圍內,至少有46個國家已採取了統一監管模式,它們或是建立起了一個監管整個金融領域的統一的監管機構,或者是將三大金融行業中的兩個以上的金融行業(比如銀行與保險,銀行與證券或者是證券與保險)的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監管機構。近些年來,邁向金融統一監管的國家數目迅速增加。1986年,挪威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對銀行、證券、保險統一進行監管的監管機構。1997年,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國也建立了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成為世界主要金融市場採取統一監管模式的先鋒。此後,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統一監管體制,最新的例子包括愛沙尼亞、德國、愛爾蘭和馬耳他(2002)。據報道,目前至少還有一些國家正在考慮建立類似體制。另外,一些已經建立部分統一監管體制的國家(如墨西哥和南非)則在考慮是否應當提高統一監管程度,建立類似英國FSA的統一監管體制。
走向統一監管模式的原因在於:
1、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跨金融行業的創新產品不斷湧現,傳統金融領域及金融產品間的界限日漸模糊。同時,跨國界的金融集團不斷湧現和發展壯大,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也日漸明朗。在此形勢下,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需作相應改變,力圖通過資源整合、機構調整,以及監管模式的改革來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
2、不斷湧現的金融創新產品以及新的金融子市場,使得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整體所面臨的風險更復雜、更難以監管。特別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徵日趨相似,使得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已經從早期單一的銀行系統逐步擴展到金融系統全部領域。
3、金融集團(最初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的出現和發展壯大也對現存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有力挑戰,使得分業監管更難以操作。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對金融集團的各類業務分別監管難免出現過度關注某一業務或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而忽略金融集團總體經營風險的情況。同時,為了在全球市場保持競爭力,一些金融機構通過併購本國或外國的其他機構,逐漸發展成為跨國金融集團,使得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的趨勢更加明顯。這種發展趨勢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國際協作、目標及監管手段的一體化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各國加快自身監管體制的改革步伐。
統一監管的主要潛在優勢包括: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效應(尤其是對中小國家的金融市場);簡化監管框架、減少監管機構數量後市場投資者及參與主體更容易理解;統一監管是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適應;金融創新不斷打破已有的行業界限,統一監管更能適應這一趨勢;統一監管有助於減少過度監管或監管缺位,消除監管套利機會;統一監管有助於降低金融機構的監管成本。其中,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效應以及金融機構混業經營帶來的監管需求是目前統一監管日漸普遍的重要原因。
保險監管的方式有哪些?
由於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有關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曾經採取過截然不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 (1)公示主義。公示主義亦稱公告管理,是國家對保險業最為寬鬆的一種監督管理方式,適用於保險業自律能力較強的國家。其含義是國家對於保險行業的經營不進行直接監督,而將其資產負債、財務成果及相關事項公佈於眾的管理方式。 (2)準則主義。準則主義亦稱規範管理,是由國家通過頒佈一系列涉及保險行業運作的法律法規,要求所有的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並在形式上監督實行的管理方式。該方式適用於保險法規比較嚴密和健全的國家所採取。 (3)批准主義。批准主義亦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其監管的內容涉及保險業的設立、經營、財務乃至倒閉清算。其監管的內容具體實際,有明確的衡量尺度,是對保險業監管中最為嚴格的一種。
金融監管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金融監管的定義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編輯] 金融監管的目的和原則 [編輯]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編輯] 金融監管的原則 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所謂分類管理原則就是將銀行等金融機構分門別類,突出重點,分別管理。所謂公平對待原則是指在進行金融監管過程中,不分監管對象,一視同仁適用統一監管標準。這一原則與分類管理原則並不矛盾,分類管理是為了突出重點,加強監測,但並不降低監管標準。公開監管原則就是指加強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須明確適用的銀行法規、政策和監管要求,並公佈於眾,使銀行和金融機構在明確監管內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監管,同時也便於社會公眾的監督。 [編輯] 金融監管的方式 1.公告監管 公告監管是指政府對金融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範、金融資金的運用,都由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多加干預。 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標準規定。在公告監管下金融企業經營的好壞由其自身及一般大眾自行判斷,這種將政府和大眾結合起來的監管方式,有利於金融機構在較為寬鬆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鬆的監管方式。 2.規範監管 規範監管又稱準則監管,是指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制定一定的準則,要求其遵守的一種監管方式。在規範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的若干重大事項,如金融企業最低資本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資本金的運用,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範,但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預。這種監管方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
央行對金融信用的監管方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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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主要通過什麼體現了監管方式的轉變
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領域主要有這樣兩部法律:\r\n《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n《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r\n故答案應選A。此題出自2009年安徽省公務員考試行測第94題。
股東之間互相監管的方式是什麼?
新公司法下股東的十大權利 我國公司制度建立後,大量的民營企業依照公司制度設立,其中有很多企業受股東之間不和諧關係的困擾,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比比皆是。就廣受關注的上市公司小股東權益保護而言,畢竟上市公司相對規範,信息披露的要求較高,監管力度也比較大,透明度因此也相對較高,而中小企業的小股東權益保護則幾乎處於無法保護、無力保護的邊緣。 新公司法在加強股東權益保護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安排,相信會對小股東權益保護起到不小的促進作用。當然,新公司法的很多規定還比較原則、粗略,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在近階段,我們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儘快出臺新公司法司法解釋,為公司完善章程、為股東行使權利以及行使權利的保障、為各級法院審理相關公司法案件確立可以操作的準繩。 新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說,股東的權利和權益均是圍繞上述權利展開的。公司法在具體規定股東所享有的權利的同時,允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利的享有和保護作出進一步的細化的規定,因此,必須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僅採用通用的示範文本。事實上,公司法也將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為設立公司的強制性規範,並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具體而言,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繫,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
金融監管的主要手段
1: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達到貨幣政策目標而採取的手段。 貨幣政策工具分為一般性工具和選擇性工具。在過去較長時期內,中國貨幣政策以直接調控為主,即採取信貸規模、現金計劃等工具。
貨幣政策主要目標穩定幣值.
2: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所追尋的理想狀態。
政府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主要是:1、依法實施金融監管。2、運用金融稽核手段實施金融監管。3、“四結合”的監管方法:包括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與內部自律相結合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
(一)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原則
(二)依法監管原則
(三)“內控”與“外控”相結合的原則
(四)穩健運營與風險預防原則
(五)母國與東道國共同監管原則
綜合財政監管的方式是什麼?
探索建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管方式,通過非現場監管實現對基層單位監管範圍的全覆蓋,通過現場檢查突出監管的重點:一是建立財政監管信息採集機制。二是注重對各類財政監管信息的綜合分析。三是指導基層單位規範財務管理。四是有重點地開展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