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種類有哪些?
合同法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主要有四種:
1、無效——至始無效,向法院申請確認合同無效
2、可撤銷——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效力,一旦撤銷,合同歸於無效
3、效力待定——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未定,若一定時期內有權人未予以追認,則合同無效,反之則合同生效
4、有效合同
合同效力分類?
內容摘要: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類型;二、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係、特點;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徵及條件;四、 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的概念、特徵、無效的原因、無效合同的分類;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徵、要件及表現類型;六、 可撤銷合同:概念、特徵及權利的行使;七、 有關合同效力的幾個案例分析及結論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的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85條則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對比來看這兩個規定並無任何本質的區別,只不過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則》的"民事關係"具體指明為"民事權利義務"而已.根據《民法通則》中對合同的定義,有的學者認為該"協議" 一詞應包含雙重含義:一為合同,二為合意.(1)所以有的學者也認為: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著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這種理解應當說是比較正確的.那麼,當事人各方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交易,怎樣才能使合同(也就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被法律認可和保護,不論是在法學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應著重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由於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之間的衝突以及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的效力在理論認識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亂,使得對其進行研究更具有強烈的實踐指導意義.首先我們必須明確一個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個主要目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合同法》第1條).因此,《合同法》應當激勵交易而並不是加以限制,其顯著的表現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個已經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同時,作為私法領域的一類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應充分保護公民的"自願"而不必進行過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都具體規定了對依法成立的合同進行法律保護.因此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就成了國家對合同的認可、保護與干涉的具體內容之一.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法》的現行規定及司法實踐,我們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為合同有效、合同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四種效力類型,與此對應產生四種效力類型的合同,本文根據不同的效力狀況進行相應的具體研究.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首先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進行分析討論,是因為其對四種效力類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我認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應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儘管其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繫,但是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有的學者據此認為我國《合同法》主張的是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一論(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時發生),而否認採用"分離論"(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同)的理論.這些學者認為"分離論"存在三個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給了當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與生效留給了國家去評價,當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誤導了當事人,它告訴當事人,只要堅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則是國家的責任."其三是"邏輯上錯誤,合同成......
[合同效力]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 雙務與單務
2 有償與無償
3 有名與無名
4 要式與不要式
5 諾成與實踐
6 有效 無效 可撤銷與效力待定
我國合同法中合同按效力劃分. 可以分幾類
有效合同,部分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糾紛的主要種類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案由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合同糾紛包括以下種類: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6、拍賣合同糾紛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0、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84、供用電合同糾紛
85、供用水合同糾紛
86、供用氣合同糾紛
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88、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90、保證合同糾紛
91、抵押合同糾紛
92、質押合同糾紛
93、定金合同糾紛
94、進出口押匯糾紛
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96、銀行卡糾紛
(1)借記卡糾紛
(2)信用卡糾紛
97、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99、承攬合同糾紛
(1)加工合同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3)修理合同糾紛
(4)複製合同糾紛
(5)測試合同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01、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8)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2、保管合同糾紛
103、倉儲合同糾紛
104、委託合同糾紛
(1)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2)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0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2)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06、行紀合同糾紛
107、居......
合同的類別都有哪些????
合同的類別有8種,分別是下面8種合同:
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骸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蔘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係,可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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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分為哪些種類
按必要性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按形式分: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
按內容分: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築施工合同、居間合同、保管合同、借貸合同、買賣合同等
合同類型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合同從大類上分為:
買賣合同、供用電熱氣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築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錠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
這些均為有名合同,如果無名合同,按照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合同可分為哪些類型
1,從簽訂形式上說:口頭合同,書面合同,
2,從效力上說:無效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以法律是否設有規範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4,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準,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5,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6,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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