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錢進派出所怎麼處理?

General 更新 2024-11-08

派出所有權處理聚眾賭博人員嗎?

你說的這種情況,派出所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全國各地的規定具體不一樣,大部分地方,賭博資金(賭資)10.8萬元,涉嫌構成賭博罪,是刑事案件,依法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搞不好是要判刑坐牢的。

賭資0.8萬元,肯定是治安案件,派出所可以報處拘留10-15日並處罰款3000元,也可以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大部分地方,治安案件的罰沒款按比例歸公安機關所有,刑事案件的罰金以及沒收款歸法院。

派出所少開了沒收款的收據,典型的以罰代刑、以罰代拘,是降格處理,是不合法的,嚴格起來是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派出所這麼做,可能是因為有人打了招呼,也可能是片面的追究經濟效益等等原因。

說到這,你也應該懂了,這事就這樣吧,你也別找了,也別亂投訴、瞎舉報,搞得不好,大家一起完蛋(派出所領導被處分,參賭人員被判刑或拘留)。

希望能幫到你。

賭博被抓進公安局要幾天被放出來

您好!賭博被抓可能導致以下三種情況:1.拘留15天后釋放;2.勞動教養四年;3.判賭博罪,處最多3年有期徒刑。根據不同的情節有不同的處理,最好聘請律師監督公安機關。

賭錢被抓派出所會怎麼處理 ?

你好,需要看具體情況,可以涉嫌賭博罪也可以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以上內容由:浙江君策律師事務所 所提供

賭錢老千被抓進派出所會怎麼處理

你好,你諮詢的問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但僅僅是參加賭博,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該會按照《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若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才會構成賭博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曾做出《關於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又向索還錢財的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以上建議,僅供參考,由律雲056號雲律師提供)

賭博被抓進派出所會留案底嗎

如果僅僅是參與賭博,金額不大的,應該屬於違反治安處罰法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決定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是刑事處罰禒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一般不會影響到涉案人的生活、工作,但是處罰決定書會存入公安機關檔案室備查。

賭錢被派出所抓到了,應該怎樣處罰

一般不能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朋友的媽媽去賭錢給派出所抓進去了,是昨天凌晨1點多抓進去的,現在也過了24小時了,怎麼派出所到現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派出所如何處理被繳的賭博款?

賭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公安機關在辦理賭博案件中查獲的賭資應當收繳,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賭博被市公安局抓了怎麼處理?

您好!賭博被市公安局抓了,要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5]3號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新司法解釋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準確理解和適用《解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關鍵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裡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以營利為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為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

我朋友賭錢被派出所抓了 我又有事急需他處理 怎麼辦才好

保釋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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