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是什麼意思?
訴訟什麼意思?
訴訟是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爭議事實進行審理,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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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就是通常所說的打官司,是通過國家審判機關解決爭議的過程。我國有三部訴訟法,分別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相應的,訴訟也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訴訟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依法性。訴訟活動必須嚴格依照訴訟法律規範所確立的訴訟程序和規則進行,違反訴訟程序的訴訟活動應認為無效。
第二,階段性。如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執行階段等,每個階段都是相對獨立和完整的,有自身的任務和形式。
第三,順序性。各階段的活動既相互聯繫,又互相依賴,前一階段的活動是後一階段活動的基礎,後一階段活動又是前一階段活動的發展和繼續或結果。
第四,時限性。訴訟活動是國家的司法活動,訴訟法都對各種訴訟活動的時限作了明確規定。
第五,強制性。正因為訴訟活動是一種依法進行的司法活動,所以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作出的裁判及其他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如拒絕履行,司法機關有權強制執行。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經過亥級法院的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就是生效的判決,不可以再上訴。
當事人什麼意思
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亡的人。一般指訴訟程序中的一方。
民事訴訟什麼意思
就是打官司的意思
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原告,被告,還包括有第三人,以及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公訴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有:原告,被告(行政行為的機關法人),以及第三人。
當事人重要訴訟行為是什麼
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當事人共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2.申請回避;3.對於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4.對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5.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質證和辯論、發表意見;6.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7.對生效裁判提出申訴等。
1.被害人
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為其他當事人所共有的訴訟權利外,還享有一些特有的訴訟權利:
①有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託訴訟代理人;
②對於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
③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有權獲知原因,並可申請複議;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由後者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並予以糾正;
④對於人民檢察院所做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2)被害人的訴訟義務:
①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
②接受公安司法機關傳喚,按時出席法庭;
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詢問和回答問題。
2.自訴人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自訴人承擔控訴職能。
(1)自訴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有:
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
②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④接受調解(特定案件);
⑤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⑥申請回避;
⑦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因客觀原因無法取證的,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⑧提出上訴;
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⑩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
(2)自訴人的主要訴訟義務有:
①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②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要承擔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③自訴人應當親自參加訴訟。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增加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後,則稱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地位: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擁有一系列訴訟權利的訴訟主體,居於當事人的地位。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係,他們居於被追訴者的地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還可以成為重要的證據來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按其性質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防禦性權利和救濟性權利兩種。防禦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對抗追訴方的指控、抵銷其控訴效果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救濟性權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國家專門機關所作的對其不利的行為、決定或裁判,要求另一專門機關予以審查並作出改變或撤銷的訴訟權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禦性權利主要有:
①有權使用......
民事訴訟當事人主要指?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法院打官司第三方人是什麼意思
最簡單地理解,原告是第一人,被告是第二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就是第三人。
民事訴訟的禁止當事人反言是什麼意思
禁止反言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法律原則上它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時,在表示出相應的言詞後,要對自己的言詞負責,不得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詞的言論。
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規則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適當的場合對對方提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或證據進行承認後,不得隨意撤銷,或者主張與承認事實相反的事實的一項規則。這裡的當事人的承認也稱為自認。禁止反言規則體現了誠信原則,即當事人在進行承認這種處分行為後,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程序安定原則,即當事人作出自認後不能出爾反爾,擅自推反自己承認的事實,避免由此在審理中產生混亂,確保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明確。它還體現了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原則。
什麼是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利害關係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併提起訴訟;利害關係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
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係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
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係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後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
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人民法院如何確定訴訟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頂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但由於現實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關係較複雜,具體到案件中,對當事人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引起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為當事人。
三、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四、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五、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不服仲裁或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七、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
八、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