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無效勞動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11-19

什麼是無效勞動合同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但你要拿出證明受脅迫的相關證據。比如錄音錄像材料,文字材料,證人證言等。

私自更改合同屬於單方行為,當然無效,勞動合同應當至少兩份,你手中的那一份呢?如果當初壓根就只簽了一份,或者公司扣押了你的那一份,只一份合同勞動合同關係依然有效,但公司行為顯然違法,你可以就此作為你當初被脅迫的證據之一。

對於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含有顯失公平或者違法違規,亦屬無效條款,可以申請該部分內容無效。故你可以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鑑定,是否有私自塗改或者違法之處。

綜上,你現在要準備的就是勞動合同,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以及對方勞動合同私自更改的事實,另外,你還可以帶幾份同事的合同,同樣用於證明你的合同被更改過。再就是你被脅迫的證據,無證據無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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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鑑定的問題,因為現在兩份合同都在他們手中,這是對你最不利的地方,因為你無法舉證證明原合同的內容,同時也無法證明合同有違你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兩份合同後面都有你的簽字確認,你現在能做的就兩點,一是申請法院判定他們添加的內容無效,因為那不是你所寫,如果他們不承認可以申請鑑定,不過這裡對你很不利的是,你很難拿出證據予以證明,這是最大的問題;二是針對他們添加的內容,如果該內容顯示公平,包括有違法內容,那麼可申請該部分條款無效,三是如果該內容有歧義,那麼應當作出對制定該內容的一方不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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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絕對的,你所主張的事實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來佐證,同理對方也是,如你所言,你仍然並非是完全沒有勝算,你注意看我上面提到的兩點,你要做的就是向法官陳述有關該合同的相關問題,而至於法院是否認可,那既看相關證據也看法官本人的判斷力,這個沒有絕對的。

最好是找你那附近的律所諮詢一下,或者申請法律援助,這些都是免費的。

是否屬於無效勞動合同?

不能說屬於無效的勞動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

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

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

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無效

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哪些情況是勞動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丹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由當事人簽訂成立而國家不予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發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勞動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包括: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如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企業與未滿十六週年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2、勞動合同的內容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勞動者與礦山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保護條件不符合《礦山案例法》的有關規定,他們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3、勞動合同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無效情形。這裡主要指國家制定的關於勞動者最基本勞動條件的法律法規,包括最低工資法、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與衛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只限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範圍。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為無效是不妥當的。 (二)訂立勞動保同因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而無效。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誘使對方形成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1、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應聘的勞動者並沒有這種資格,提供了假的資格證書;2、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業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婦。但有的婦女來應聘,故意隱瞞其已懷孕的情況,應聘上崗後不久就提出已經懷孕不能倒班上崗。等等。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威脅是指當事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一方迫使另一方處於恐怖或者其他被脅迫的狀態而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 (三)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屬於禁止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約定的內容。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則。通常表現為,勞動合同簡單化,法定條款缺失,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等霸王條款。 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是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對於人身的健......

什麼條件下,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用人單位一方承擔締約責任比較好掌握,這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中有明文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三者二款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是我們處理無效合同的法律依據,雖然無效勞動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並不影響無效勞動合同締約雙方應承擔簽訂無效勞動合同而產生的法律後果。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既包括以返還財產方式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係回覆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也包括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重點是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締約責任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原締約過錯來確定的。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盯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用人單位一方承擔締約責任比較好掌握,這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中有明文規定。但對勞動一方承擔締約責任的問題,有人認為沒有法律依據。筆者認為,如果由於勞動者的過錯(如勞動者一方採取欺騙手段)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效的勞動合同,致使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無論是從遵長期循勞動合同訂立原則的角度看,還是從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角度看,勞動者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不過我們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考慮到勞動者的經濟狀況,一般都處在弱者地位,很少追究其責任罷了。 當事人承擔締約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賠償損失和收繳財產。由於勞動關係較之一般的民事關係相對複雜,特別是無效勞動合同履行後,勞動者一方付出的勞動不能象有形財產那樣適用返還方式補償,而只能適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如果勞動者付出了勞動,而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未付報酬,如何確定勞動者損失就是個疑難問題。有人認為,由於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只能以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償付給勞動。筆者認為,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按勞取酬的基本原則的。勞動者負出的勞動力價值,應參照本地區同等條件下勞動力的平均價值(體現為平均工資)加以確定。如果僅以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償付的話,無疑是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是我們在處理無效勞動合同案件中必須加以注意的。關於收繳財產歸於國庫,這是追究當事人締約責任最嚴厲的方式。 適用這種方式應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持有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故意。 由於勞動關係的特殊性,決定了這類無效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必然是具有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故意。在認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客觀上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後,具體適用收繳財產這種處理方式時,應根據勞動者一方是否具有故意分別處處理: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共同故意(如雙讓簽訂了從事製作假藥的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一方基於勞動者的勞動而創造的價值,以及勞動者一方從用人單位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各種報酬均應收繳歸國庫;若勞動者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故意,則勞動者遭受的損失應參照同等條件下本地區勞動力的平均價值(具體體現為平均工資)合理確定後償付,其剩餘部分也應收繳歸國庫。而用人單位一方基於勞動者的勞動創造的價值也應收繳歸國庫。 在審判實踐中,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和處理相對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難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復雜。還需要更加深入的的研究和探討。想要了解更多勞動法知識,請瀏覽找法網勞動法頻道,精彩文章為您推薦: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辦?......

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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