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是什麼意思?
公文印發是什麼意思
“印發”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本機關。如<
我建議你再理清一下“轉發”和“批轉”,百度一下會更加清晰
公文中的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分別指的是什麼
上行文。上行文就是指下級機關、下級業務部門向它所屬的上級領導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所發送的公文,是自下而上的行文,故稱上行文。比如,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給國務院所報送的工作報告和請示就是上行文。一般地說,上行文是作為下級機關向上級領導機關,下級業務部門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彙報工作,請示問題,請求給予領導和業務指導的文件。平行文。平行文就是指同級機關或者不相隸屬的,沒有領導與指導關係的機關之間的一種行文。比如,中共中央各個部之間,國務院的各個部、委、局之間,各個省委之間,省人民政府之間,各個縣委之間,縣人民政府之間,都是平級平行機關。再如,省軍區和省人民政府之間,學校和工廠之間,沒有領導指導關係,是一些不相隸屬的機關。上述這些機關之間,在相互聯繫或協商工作問題時,一般都適宜於使用“函”來行文。 下行文。下行文就是指上級領導機關對所屬的下級機關的一種行文。比如,黨中央給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國務院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發的文件就是下行文。下行文一般常用指示、決定、通知、批覆等。
公文行文制度是什麼
行文制度是指應用文書在運行傳遞中應遵循的有關制度,行文制度包括行文方向、行文關係、行文方式和行文規則等。
參考資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8cf31010007gq.html
公文規則中按照劃定範圍行文是什麼意思
具體請參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七條 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 屬於主管部門職務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公文行文的種類?怎麼區別
應用寫作中按照行文關係、文件去向,可分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上行文。指下級機關向所屬上級機關的發文,如請示、報告。其行文方向有逐級行文、多級行文、越級行文三種。
下行文是上級機關向所屬的下級機關的行文。其行文方式有逐級行文、多級行工、直達基層
平行文是相互沒有隸屬關係的同級機關或者不屬同一系統的機關之間的行文。這是不分系統、 級別、地區、性質的機關之間的行文。機關之間需要彼此聯繫工作、溝通情況時,可以使用函
公文行文的“條碼”是什麼意思啊?
公文行文的“條碼”實際上是二維條碼,用二維碼掃描槍可以獲得公文的標題、密級、分發範圍等要素。
公文行文規範包括哪幾個方面?
公文般由份號、密級保密期限、緊中國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標題、主送機關、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文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期、頁碼等組 ()份號公文印製份數順序號涉密公文應標註份號 (二)密級保密期限公文祕密等級保密期限涉密公文應根據涉密程度別標註絕密機密祕密保密期限 (三)緊中國程度公文送達辦理限要求根據緊中國程度緊中國公文應別標註特中國加中國電報應別標註特提特中國加中國平中國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 文件二字組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發文機關標誌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份、發文順序號組聯合行文使用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六)簽發行文應標註簽發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文種組 (八)主送機關公文主要受理機關應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文公文主體用表述公文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順序號名稱 (十)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二)文期署議通或者發文機關負責簽發期聯合行文署簽發機關負責簽發期 (十三)印章公文發文機關署名應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特定發文機關標誌普發性公文電報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文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其機關應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印發期公文送印機關送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