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是哪些服務?
服務業中的房屋出租和不動產租賃區別
描述有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應稅行為就是:不動產租賃服務,其內容就包括: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兩者並不是並列的關係,而是不動產租賃包含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屬於不動產租賃服務下面的一個項目。
哪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屬於增值稅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在《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6 號)中,納稅地點、徵收機關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規律和原則。
1、納稅地點
前面已經說到,納稅人(除自然人以外)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只需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稅款即可。
2、徵收機關根據前面的說明,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託地方稅務局代為徵收增值稅,請注意,僅僅是自然人出租不動產,由地方稅務局代為徵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由國家稅務局徵收。
3、對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給予過渡政策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對老項目均給予過渡政策。老項目是指納稅人在改革前,即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改革後即5 月1 日以後出租的業務。
4、過渡政策中增值稅徵收率為原營業稅稅率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在原營業稅政策下,適用5%營業稅稅率。納稅人出租老項目、老房產,都可以按照過渡政策,採取簡易計稅方法依徵收率計稅。
5、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範圍。一是,本辦法明確的是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徵收管理規定,不包括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業務。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僅僅是獲得租賃標的物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融資租賃一般以融資額來計算租金,經營性租賃以租賃標的物佔用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租入方進行會計核算,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不動產,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稅收處理上也存在差異。本辦法僅規範了經營性租賃業務。二是,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三是,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道路通行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也要實行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方法,將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辦稅難度。因為公路很長,可能跨好幾個縣(市、區)甚至跨省,納稅人每個縣(市、區)都去預繳稅款,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本辦法將納稅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務排除在外。這樣就是說,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不需要預繳稅款。
6、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一)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為5%。出租不動產原屬於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營業稅屬於價內稅,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在價、稅合計相同的前提下,增值稅5%的徵收率,只相當於營業稅稅率4.76%,改革......
營改增後不動產租賃都要交什麼稅
營改增以後 不動產租賃的稅率是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不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年應交納增值稅服務達到500萬元〈含500萬〉)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徵收率。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出租什麼時候營改增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具體文件請關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文件。
請問動產與不動產的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承租方與出租方分別應繳什麼稅? 50分
16年5月1營改增之後
承租方不要考慮收票就行 出租方得開票
動產租賃不論經營還是融資都是17%
不動產租賃不論經營還是融資都是11%
廠房租賃是生活服務類還是不動產
生活服各類,租賃的賬面處置從哪走
營改增後,公司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後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為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營改增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只指租金收入嗎?服務管理費如何處理?
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應以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也就是說,其向承租方收取的任何費用(除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委託代收以外)都應徵收增值稅。不知你所說的服務管理費指的是什麼,如果是向承租方收取的,應當與租金一起合併徵收增值稅。
設備租賃費屬於銷售貨物還是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銷售應稅服務,17%
房地產業,租賃業及商業服務業 啥意思
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築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築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租賃業:以金融信貸和物資信貸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信貸服務的經營業。一般的租賃活動,是出租人將自己擁有的物質資料按一定條件出租給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現代租賃業的經營活動有兩類:①融資性質的租賃。承租人在進行生產(或流通、服務、科學研究)的活動過程中,因缺乏資金不能購進所需的技術和設備,而向租賃企業提出要求;租賃企業經過融通資金、購進技術和設備,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按租約(租賃合同)交納租金。②服務性質的租賃。租賃企業擁有通用機械設備、車輛等物質資料,需用單位按規定收取(交納)租金,即可承租。
商務服務業屬於現代服務業的範疇,包括企業管理服務、法律服務、諮詢與調查、廣告業、職業中介服務等行業,是符合現代服務業要求的人力資本密集行業,也是高附加值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