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社會組織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2-31

中國有哪些社會組織

太多了。

大家最常聽見的是八個民主黨派,就象你說的,九三學社,還有民盟、民促,勞工民主黨、致公黨等。這些民主黨派通常招收高級職稱的人員,單純會外語不會有優待。

加入,也就加入了,沒有什麼特別待遇。

另外,還有宗教組織、婦聯組織、共青團組織、工會組織等等,太多了。

社會團體包括哪些?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

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全總、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6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臺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以上19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

截至2008年底,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總量接近40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2.0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7.8萬個,基金會1390個。

中國有哪些社會團體和組織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

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全總、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6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臺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以上19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

截至2008年底,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總量接近40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2.0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7.8萬個,基金會1390個。

中國民間組織有哪些

廣義的民間組織是指除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中介性組織。

民間組織是指由各級民政部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並納入登記管理範圍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社會組織。

政府支持的慈善組織有:

中國少年兒童發展基金會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中華慈善總會

中國民間慈善組織:

順其自然

香港:

母親的抉擇

國際:

關心中國慈善協會

中國國際慈善基金會

聯合國青年技術培訓及婦女兒童保護組織

中國兒童慈善組織

大型國際慈善組織:

1、國際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聯合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是獨立的非政府的人道主義團體。它是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國際性聯合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

2、 國際紅十字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堅持公正和不偏不依的立場,在世界各地工作,以幫助那些受武裝衝突或國家內部動亂影響的人們。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是一個人道組織,其總部在日內瓦。它的使命是由整個國際社會所賦予的,即:落實國際人道法規則的監督者。它是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創始機構。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與國家始終保持對話,但它在任何時候又保持自己的獨立性。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只有能獨立於任何政府和權威以外,才能為武裝衝突的受害者的利益工作。而服務於戰爭受害者則是人道工作的核心

3、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成立於1948年,總部設在瑞士,是世界上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世界性自然保護組織。其宗旨是:利用科學途徑促進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以便為人類目前和未來的利益服務;保護潛在的再生自然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未被特殊保護的土地或管轄的海域,使其自然資源得以保護;使其眾多的動植物品種和數量得以保持在適當的數量範圍內;保護倖存的、有代表性的或特殊性的動植物群體的土地和新鮮海域;制定特殊措施以保證植物和動物群體品種不受傷害或滅絕。

4、 國際綠色和平組織

綠色和平是一個非牟利的組織,並在四十個地方設有分部,遍佈歐美、亞洲及太平洋等地。

綠色和平獨立於任何政府、組織和個人的影響,並嚴格不接受政府、財團或政治團體的資助。

所有費用全賴於熱心市民和獨立基金的直接捐助,以維持獨立性。

作為一個國際環抱組織,綠色和平致力於阻止任何威脅地球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活動,併發起了一系列的環保運動,如制止氣候變暖,保護原始森林,停止海洋汙染,阻止捕鯨,反對基因工程,停止核威脅,減少有毒物質和促進可持續貿易等。

5、 中華慈善總會

中華慈善總會(CCF)是經中國政府批准的民間慈善機構,全國性社團法人,現在全國各地已經擁有79個團體會員,他們均為地方慈善組織。

6、 中國福利會

中國福利會由孫中山夫人宋慶齡於1938年6月14日在香港創建。其前身是保衛中國同盟,1945年改名為中國福利基金會,1950年8月15日,改名為中國福利會。中國福利會的工作方針是:在婦幼保健衛生、兒童文化教育方面進行實驗性、示範性工作,加強科學研究,同時進行國際交往和合作。

7、 中國收養中心

中國收養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負責接收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的外國人來華收養兒童的申請及其它證明文件;負責接收送養人和被收養人的證明文件;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外國收養人尋找和安排收養對象,並簽發《來華收養通知書》和《同意送養通知書》;跟蹤瞭解並掌握中國被收養兒童在外國生活、成長的情況;協助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中國被收養兒童的涉外權......

地方性社會團體是不是隻能在當地組織活動

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在法律上似乎沒有隻能在當地活動的規定吧,要看你是什麼組織了,只要不幹違法的事應該沒人會找麻煩的。

社會團體名稱有哪些規範要求

1、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

2、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可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跨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以上字樣;

3、社會團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在申請籌備成立時,發起人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1.籌備成立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成立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權證明;

5.註冊資金驗資報告;

6.擬任負責人簡歷、身份證複印件;

7.會員名單;

8.《社會團體籌備成立申請表》(在民政部領取)。

對申請文件格式有哪些要求:

所有文件應當一式三份,用A4紙張打印。 七、對發起人的條件有什麼要求:

除國家機關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社會團體的發起人。

當前我國社會組織存在哪些問題

一、資源和環境壓力日益加劇

這是我國未來經濟發展面臨的最為突出的矛盾。一方面,工業化和城市化加速,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並處於新一輪上升週期,勢必加大對資源的需求和消耗。另一方面,高投入、高消耗、低產出、低效益的經濟增長方式,必將加劇自然資源的供求矛盾,導致經濟運行成本上升。我國人均資源緊缺,而資源消耗量卻排在世界前列,礦產資源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日益提高(見附表)。經濟高速增長所付出的環境代價過於高昂,環境質量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仍將處於“局部有改善、整體在惡化”的狀態。

資源和環境對可持續發展的壓力,本質上是技術含量低和經濟效率差的問題。我國科技發展不適應經濟增長方式轉換的需要,技術水平低制約著經濟效率的提高和增長潛力的發揮。由於缺乏降低資源消耗、提高資源利用率和保護環境的產業技術,或是有了這些技術而又缺乏推廣應用的動力,致使我們難以走出粗放型增長的怪圈。

二、盲目投資和低水平擴張的體制性根源日益凸顯

投資體制改革明顯滯後。政府投資範圍過寬,習慣於藉助預算內投資來調控經濟運行,而不善於通過政府消費來提供公共服務。在市場準入方面偏重經濟性指標,忽視社會性指標。對全社會投資重監管、輕服務,缺乏科學的、有預見性的宏觀產業導向。

財政稅收體制不規範,政府存在過多幹預經濟的內在動因。公共財政體系不健全,分稅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完善,公共服務開支不足,一般經濟建設開支過多。中央和地方的財權事權劃分不夠合理,地方政府缺乏獨立的正常收入來源。預算外收入和體制外融資的使用隨意性很大,其中相當多資金直接用於盈利性投資。

金融體制改革進展遲緩,金融參數失真。銀行體系不能滿足經濟增長特別是中小企業對市場化融資的需要。利率、匯率機制僵化,資金價格扭曲,容易刺激粗放型經濟增長,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證券市場的制度創新久拖不決,難以發揮擴大直接融資、提高資本配置效率的作用。

環境和資源的使用成本過低,難以形成節約資源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建設項目幾乎不計環境、資源的使用成本。礦產資源稅目前還是按照實物量徵收,刺激過量開採。煤、電等資源型產品價格失真,容易導致不計成本、忽視效益的低水平擴張。

土地配置缺乏規範、長效的管理制度。土地產權主體和權利界定不清,保護不力。土地供應方式過於行政化,導致地價嚴重扭曲。土地使用性質缺乏明確界定,土地收入的分配和管理相當混亂,各種“黑箱操作”和腐敗行為猖獗。缺乏權威的國土資源總體規劃和跨行政區域規劃,導致地方各自為政、任意調整規劃和貪大求洋。

政治領域的改革滯後於經濟領域,誘發增長速度攀比和數量擴張衝動。我國經濟波動的“政治週期效應”十分明顯,經濟增長和投資增長的高峰,往往正是地方黨委和政府換屆的時間。現行幹部選拔、考核制度和行政管理體制都存在明顯缺陷,對權力的監督制衡機制也很薄弱。

三、社會事業發展滯後的矛盾日益尖銳

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嚴重失衡。公共教育資源向高等教育過分傾斜,而義務教育的公共投入嚴重不足。高等教育佔教育經費的比重2003年上升到24%(通常為20%左右),農村義務教育卻面臨危機。公共衛生資源過分向城市傾斜,而農村缺醫少藥仍很嚴重。

現有公共財政和社會協調機制不適應社會流動性增強、社會分層加快的新挑戰。農民向非農產業和城市大量轉移,而城市財政體系遠遠沒有做好準備。強勢群體的利益訴求日益高漲,而貧困群體和社會邊緣群體的呼聲往往被忽視;部分社會成員既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將引發不滿情緒甚至過激行為。

人口發展態勢仍...

在民政部註冊社會團體需要什麼條件或資格,都走那些程序

到當地社會團體主管部門審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團管理科

一、成立登記

(一)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行業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且本行業覆蓋面大);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基金會除外);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基金會要有10萬元以上的註冊基金,200萬元以上的活動基金;省級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門才能登記基金會);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

(二)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的主要程序是什麼?

1、申請籌備: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呈送籌建社會團體的相關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籌建社會團體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2、申請成立登記: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社會團體成立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並要求社團提交以下備案材料:社會團體機構印章備案表、社會團體帳號備案表、社會團體舉辦實體備案表、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申請籌備社會團體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1、籌備申請書;

2、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表1,編號:1201);

3、業務主矗單位審查批准籌備的文件;

4、活動資金的驗資報告;

5、辦公場所使用面積、期限和所在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6、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表2,編號1205);

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樣式起草);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四)申請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報告;

2、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表3,編號:1203);

3、社會團體法定代表 人登記表(表4,編號:1204);

4、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5、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表5,編號:1215);

6、社會團體辦事機構登記表(表6,編號1207);

7、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花名冊(包括名稱、地址、電話)。

(五)有哪些情形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社會團體?

只要有下列情形中的一種,登記管理機關即不能批准籌備社會團體:

1、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即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利用社會團體名義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牟取利益,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

2、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宗旨、業務範圍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相同社會團體”或“相似社會團體”,再成立勢必造成業務交叉、過多過濫,乃至不良的國際影響。

3、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發......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

社會團體哪些是免稅收入

一般都要交稅的,不過有些地方會費可以免稅的,但是要去財政部門申請。可以去諮詢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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