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否確認收入?
視同銷售 會計確認收入和不確認收入怎麼區分
按稅法來說的話是下面的。
1)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託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在什麼情況下要確認收入?
會計中的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準則原文中,關於收入確認的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
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視同銷售是否確認為收入,還是要從這4個點來衡量。
例如,委託代銷,以銷貨清單結算的,你的風險報酬沒有轉移,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還沒有流入企業(委託代銷是,代銷商不付錢,你拿貨給他,他賣了多少有個清單,拿給你,你根據清單收到貨款,然後與代銷商結算代銷費用,所以在委託代銷的時候,你沒有經濟利益流入)
例如,委託代銷,以買斷方式結算的,你的風險報酬已經轉移,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所以確認收入(買斷方式結算,代銷商給你支付一筆錢買了這些貨物,以後這些貨物是賺是陪都是代銷商的,與你無關了。)
再例如鏈接中的“第三點”以存貨投資換取長期股權投資的。準則規定以存貨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事實上,你不可能拿10塊錢的貨物還8塊錢的股票。存貨換成股票,與存貨相關的風險報酬轉移,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以確認收入。另外,他舉得2007年版本中級教材中,我個人認為那個時間的教材不具有代表性,因為2007年正好是新準則第一年全國使用。事實上大部分人用的還是舊準則,所以教材很可能與準則脫軌。事實上現在的教材基本上以存貨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均確認收入的。
視同銷售會計上不是不確認收入麼,稅務那怎麼做
你的理解是對的。之所以視同銷售,是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不一致,引起的。如果會稅之間沒有差異,就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了。
視同銷售可以區分為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和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只是在稅金核算上按照視同銷售的金額,確定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成本8000,售價10000(不含稅),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會計處理:
借:營業費用 9700
貸:庫存商品 8000
貸: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是通過納稅調增和納稅調減進行處理的。但是,所得稅上對於權屬沒有發生改變的情況下(除境外分支機構),可以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請看國稅函(2009)828號文件)
視同銷售什麼時候計入收入什麼時候不計入收入?
不作為收入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應用於正常銷售以外的其他方面,如,庫存商品轉為基建工程、職工食堂等,並沒有改變移送的會計主體,只是將企業的資產通過移送轉換為另一類資產,因此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處理。但稅法規定應按視同銷售處理,期末進行納稅調整,計算應納流轉稅及所得稅。
作為收入的會計處理:
將自產貨物用於饋贈、樣品、贊助、廣告、獎勵、職工福利、分配給股東等,稅法與會計均視同銷售處理,即企業應納的流轉稅、所得稅要視同銷售加以計算,會計上也應確認收入。
會計上視同銷售的具體情況哪些是確認收入
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業務根據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原則(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不再對該商品實施繼續管理權和實際控制權,相關的收入已經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證據,並且與銷售該商品有關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進行判定,全部滿足時方可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
視同銷售行為,哪些應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哪些按成本結算。
稅法規定的8種視同銷售情況:
①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託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總結】以上8種情況中,第③、④、⑧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注意: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於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問題】自產或者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福利部門),用於業務招待、交際應酬,確不確認收入,如果確認,為什麼?
【答覆】將自產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屬於視同銷售的情況,需要確認收入;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屬於不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處理,不確認收入。
自產或外購的貨物用於業務招待、交際應酬,不確認收入。
【問題】關於自產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怎麼做會計分錄,怎麼影響會計利潤。另外,外購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或者業務宣傳費對會計利潤的影響怎麼體現。
【答覆】(一)自產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
貸: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也叫交際應酬費,主要包括為餐飲、香菸、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產權雖轉移但不能確定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
【說明】納稅人自產或委託加工貨物時,其為生產貨物購進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進項稅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是可以抵扣的,則自產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應計算銷項稅額。
(二)外購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如外購禮品......
視同銷售的情況下會計上是不是都要確認收入
你的理解是對的。之所以視同銷售,是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不一致,引起的。如果會稅之間沒有差異,就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了。
視同銷售可以區分為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和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只是在稅金核算上按照視同銷售的金額,確定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成本8000,售價10000(不含稅),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會計處理:
借:營業費用 9700
貸:庫存商品 8000
貸: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是通過納稅調增和納稅調減進行處理的。但是,所得稅上對於權屬沒有發生改變的情況下(除境外分支機構),可以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請看國稅函(2009)828號文件)
視同銷售該做銷售費用還是主營業務收入?
你的做法是正確的,視同銷售部確認收入,直接計入費用,但是要按照售價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如果計入收入還要交企業所得稅呢!
這種情況沒問題的,增值稅申報的時候,其實應該是有兩欄的,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這個收入,不一定要跟你的損益表收入完全一致
請問在視同銷售的情況下那些可以確認收入,那些不可以?謝謝
視同銷售一共八種,均要繳納增值稅-銷項稅,如下:
1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跨縣市移送
4自產委託加工的用於非應稅項目
5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用於投資
6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用於分紅
7自產委託加工的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用於贈送
其中:
1)348項不確認為收入。如
4自產委託加工的用於非應稅項目:借:在建工程,貸:庫存商品
8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用於贈送:借:營業外支出,貸:庫存商品
其他各項均要確認營業收入。
2)外購的用於:投資、分紅、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銷項稅。
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進項轉出。
3)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視同銷售行為 什麼時候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收入的確認條件有一點很重要,就是相關的報酬和風險是否轉移。
用存貨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就相當於,你先把存貨賣掉(賣掉當然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然後再用賣的錢投資長期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