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違法什麼意思?
關於房屋租賃有何規定,怎樣算違法
這些住戶將住宅房變成了出租房,在行政管理方面,違反了《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當地的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具體可以查一下你們當地的規定),可由建設管理部門查處;在相鄰的民事關係中,違反了《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範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你們可以參考《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維權: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法出租房屋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移。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條款。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3第二章編輯
租賃合同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第三章編輯
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
關於租房子法律規定
首先,作為旁觀者,我可以告訴你我的想法,我也是法學科班出生的。他的確是在欺負你,原因在於他已經收3個月的房租和一個月的押金,所以主動權在他這裡,何況你的合同被他給撕了。
其次,在法律上他是理虧的。雖然你們事實上租賃法律關係已經建立,但是合同撕了之後就沒有證據了。一旦發生爭議,都是講證據的。
其三,比較大的可能性是他還在氣頭上,等氣消了自然會把合同書給你,當時過程肯定沒有那麼簡單。他能多整你就多整一會兒,他心裡就會更爽,其實這種小肚量的男人讓人很可氣的。他還是律師呢,真是丟了學法律的人的臉。
其四,我個人覺得目前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臥薪嚐膽,曲線救國。具體而言,就是找機會跟他說好話,向他“道歉”,把他這個小肚雞腸的人哄開心了,儘快把合同拿到手。當然,並不是說他真有理了,這只是權宜之計,等合同拿到手,主動權又在你這裡了,到時你大可不去鳥他,可以對他愛理不理了。
最後,作為備招,等上面那一套不管用的時候,你就必須強硬起來,跟他鬧,一直鬧到底,一定不能吃虧,哪怕110報警,把居委會的人招來,你都必須堅持下去,不要房子和交出去的錢兩空,那就吃大虧了。現在對付像他這種勢利小人,軟的不行,就要強硬起來。
祝你好運!
什麼是非法出租房屋 怎麼做算是為非法出租房屋
出租房屋必須辦理房屋出租許可證,並保留租房者的相關證件複印件,併到相關機構備案。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管理流動人口,減少社會治安隱患。應予配合。
群租房違不違法,違的是什麼法
群租房違法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據記者瞭解,目前廣州市尚沒有制定人均租住建築最低標準,不過由於規定中明確“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故此這個規定將從法律上封殺“房中房”與“群租房”的生存空間。
群租房是否犯法,房東這樣是否犯法
1、首先人家無所謂是否犯法,肯定不犯法啊,而且你有錯在先呢。
2、你想要回房租,我有個辦法,你去稅務局,告她租房不納稅,因為現在有規定,將住房出租,要交稅金的,現在一般出租房屋的人都不交稅,那她就屬於偷稅漏稅,肯定被罰。
3、你可以自己考慮是讓她退你錢,還是去告她。
回答完畢。
怎麼算違規租房,怎麼群居算違規?
有房子要出租,建議去丁丁租房,他們是鏈家旗下的,比較專業,而且服務很高端,帶人看房簽約都有專屬經紀人全程陪同,效率很高。而且丁丁白條業務月付房租吸引租客,房東也不用擔心客戶不按時付房租了,租金由丁丁租房代收,並按照規定時間支付。
如果房屋租賃期間租房人發生違法犯罪活動,房東要負責任嗎?
如果明知,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怎樣日租才不違法
瞭解了你的問題,根據我們這邊旅館的實際情況,那麼我先說說你現在所面臨的問題。
一、性質問題
首先你經營的是“日租房”,其性質就是旅館,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旅館全都要歸納到無證旅館。你想想看,如果日租房不算旅館,那麼在你這個日租房內住的外地人都辦不了暫住證了,因為他們的暫住地址非常的不肯定,在出租房內不要住3-7日了,2日有沒有都不知道。
二、擦邊球的問題
很多人都知道出租房和旅館在本質上的差別,但是你們那採用日租房這個稱號就已經是在打擦邊球了,而且這個擦邊球打得非常的不好。日租房。。。是在和公安機關玩文字遊戲嗎?掛個“日租房”那些正規旅館老闆不告發你們才怪。
三、消防問題
如果你想經營正規日租房(旅館),那麼就必須通過消防審核驗收,這裡我要說的是,
1、單間民房的規模肯定批不下來,消防不過關。
2、雙間民房如果按照消防審核的標準面積倒是夠了,但是單單一個消防通道就要佔去你每層樓大部份的面積,每層至少要兩個逃生通道,這麼算下來你還能有多少房間?
解決方案我能想到的只有兩個:
1、你的日租房如果是兩間以上民房相連的可以試試,因為這個歸當地消防大隊管的,你如果能打通這個關節。辦《特種行業許可證》就沒多大問題了。關係不硬的,只能參考一下第二點。
2、真正的擦邊球
把日租房改成月租房,營業上還是房客想租幾天就租幾天,一天也可以,但時每個房客都需登記名字和身份證號碼,你把這些資料補到租房協議上不就是了。也就是說,每住一個客人,你多消耗一張紙(租房協議)。
租房協議的問題:
出租時間空著,來檢查時去找租房協議的空檔補上時間。
被查到未籤租房協議的房客:
房客當然要住住看房子合不合適的,不合適當然住一天就走咯,難道你還得硬拉他籤租房協議住上一個月?
第二點是我們這邊一些批不下旅館證件的老闆使用的招數,並不是我原創的,使用這一招,還是得和管理者搞好關係,管理者是誰你應該清楚我就不說了啊。
日租房搞好關係沒用的,正規旅館老闆去上訪的話管理者都沒理由幫你們說話,月租房就好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