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0-30

黨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黨章規定,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2)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3)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4)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祕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5)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6)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7)密切聯繫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8)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不怕犧牲。 根據黨章規定,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2)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3)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5)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6)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7)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8)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黨員的義務和權利是相互聯繫、相輔相成的。共產黨員必須按照黨章的規定行使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

成年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一、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納稅

6.其他基本義務

除了上述所列義務外,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了“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3款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保證國家繁榮富強、子孫萬代永享幸福的千秋大計。公民有責任作出一定犧牲,以保證國家發展的利益。

此外,公民還有上面談到的勞動的義務和受教育的義務.

公民權利

一、 平等權 (2673)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在現代憲政國家中,平等權首先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具體內容有:

1、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習慣、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礎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無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範圍內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二、 政治權利和自由 (851)

(一) 政治權利概念與範圍 (299)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二) 政治權利的保障 (205)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三) 政治權利的內容 (455)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在我國,凡是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對於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的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語言的方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兩種方式。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不得利用言論自由煽動群眾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寧;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誹謗。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規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對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來傳播剝削階級的腐朽思想。我國現在施行的是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預防制是事前干預的辦法;追懲制是事後發現違法予以追究的辦法。

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連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公民因結社的目的不同而分為營利性結社和非營利性結社,非營利性結社又分為政治性結社和......

權利與義務是什麼關係?

1)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辨證統一關係

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個一般原理,為現代人權觀念所公認。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的時候,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而確定該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於保證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屬性所決定。因為人的權利只能在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中存在。在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個人與群體及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之中,某一主體享有某項權利,就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有尊重並不得侵犯這項權利的義務。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得到保障。但是,權利和義務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與範疇。在實際行使當中,有的主體可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有的主體則可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2)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價值主次關係

矗學者認為,基本權利和基本權利應當以權利本位,因為在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就在於保護權利的實現。還有一種認為,法律作為社會控制、規範手段,在技術方面有兩種規範形式:賦予權利或權力,施加義務約束。而相比之下,後者是更為有效的方式。單純地宣告公民權利,不足以防止國家公職人員的腐敗及各級機關重大的決策失誤,而對於公職人員的行為設定義務規範和決策程序,有利於社會有效地實現對管理組織反控的目標。實際上,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問題,兩者之間不存在以誰為本位的問題,撇開法律賦予誰以權利和加給誰以義務這一本質問題,討論誰為本位是沒有意義的。權利本位說把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絕對化,將權利的主導地位固定化,從馬克思主義哲學觀點來看;以重點論否定了兩點論"。事實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作為矛盾統一體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條件變化的。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上看,權利和義務是保護和約束人們行為的兩個方面,其質的規定性由具體行為的主導方面是保護還是約束所決定。由於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單獨存在,故而根本就無固定的權利或義務本位。從法的關係的構成要素看,權利和義務是人們一定關係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關係中,法對統治階級是權利本位,而對被統治階級則是義務本位。

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判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膽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祕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七)密切聯繫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不怕犧牲。

簡述護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護士條例》於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護士權利:

1、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2、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3、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4、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護士義務:

1、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2、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3、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4、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護士應嚴格按照《護士條例》及《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進一步深化“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規範護理行為,全面履行護理職責,努力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優質的護理服務。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7號)

www.gov.cn/...78.htm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八大權利:

(1)知情權。即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三項義務:

(1)自律遵守的義務,即從業人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護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勞動者的權利

(1)含義:勞動者的權利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

(2)內容:勞動者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2,勞動者的義務

(1)含義:勞動者的義務是指勞動者必須履行的責任

(2)內容:勞動者的義務主要包括:①勞動者應完成的勞動任務;②提高職業技能;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

(1)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一個勞動者都是國家的主人

(2)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者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的,是通過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出來的.

(3)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勞動者在享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4)只有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才能充分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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