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做好調解工作?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闢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徵地拆遷補償、勞資關係、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瞭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
如何當好調解員
要做好調解員,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
一、任勞任怨,以能力樹威信
人民調解員天職是調解民間糾紛,哪裡有糾紛,哪裡就有人民調解員的身影。因此,人民調解員常常是不分白天黑夜地奔波,節假日不休息,手裡活不幹,也得要去調解群眾的矛盾。這就要求人民調解員不怕苦,不怕累,不計較個人得失,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放在第一位。“能力”
是決定人民調解員威信的根本性因素,“才能”可以影響人民調解員威信大小,能力包括深厚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群眾工作能力,人民調解員具有了豐富的法律知識,社會知識,文化知識,
只有紮實的群眾工作能力,就能贏得群眾的敬佩,產生巨大的感召力。
二、是非分明,以德立威信
所謂的是非分明,不偏不倚,就是說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民間糾紛時,堅持實事求是,誰的是誰的非,毫不含糊,對在哪裡,錯在何處,一清二楚,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對糾紛做出明確而公證的判斷,也是做為一名合格的人民調解員應具備的起碼道德,人民調解員只有做到了這一點,才能找到合情合理的解決糾紛的辦法,雙方當事人才能心服口服,調爭協議才能得到自覺的履行。“品德”,是建立威信的基礎,所謂“德”首先是思想政治品質,即要有堅定的政治信念、
立場、覺悟,還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其次是思想工作作風,要以身作則,賞罰分明,再其次就是道德品質修養,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做到不貪財,不貪權,不貪色,遵守應有的道德規範。
三、剛直不阿,以公正助威信
在調解民間糾紛時要出於公心,堅持真理,不徇私情,不畏權勢,依法調解,秉公辦事,這是調解工作的原則和調解人員的紀律,也是人民調解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職業道德之一,
人民調解員只有做到了這一條,才能取信於民,成為群眾的貼心人,也只有做到這一條才能真正分清是非,說服糾紛當事人,平息糾紛,化干戈為玉帛,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公正”就是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公道,聲名狼藉年的調解實踐證明,許多調解協議的履行與否,關鍵在於調解本身是否客觀地體現了公平,反映了調解人員是否持有一顆公正無私的心。
四、平易近人,以誠信取威信
作為一名合格的人民調解員,必須能夠密切聯繫群眾,團結群眾,從而得到群眾的幫助和支持,要密切聯繫群眾,就必須具備以誠待人,平易近人的修養,做到以誠相待,以誠相見,態度和藹可親,關心群眾的疾苦,無條件地幫助當事人排難解憂,及時的與糾紛當事人溝通感情,和群眾打成一片,也只有這樣,群眾才願意接近你,有啥心事,家事如實對你講,“誠信”包括信任和信用,講信用就不會食言,不說空話,大話,在實際工作中,作為人民調解員應當對自己講的話承擔責任,說了就要算數,信守諾言,不能開空頭支票,一旦形成協議,就要一以貫之,逐一落實。
五、為人師表,以情升威信
人民調解員不僅調解民間糾紛,而且還要通過調解工作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民調解員又是宣傳員、教育者,俗話說:“身教重於言教,威破嗓子不如做出樣子”做到言行一致,表裡如一,嚴於律己,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凡是要群眾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只有這樣,人民調解員在群眾中才有較高的威信,調解糾紛時說出話來有力量,“情感”其核心就是以情感人,既要以情感動身邊的工作人員,也要以情感動當事人,多年的調解工作實踐證明,凡是謙虛謹慎,聯繫群眾,待人熱情,和藹可親的調解員,一般都有較高的信,相反,如果缺乏人情味,擺架子,耍威風則很難得到人民群眾的信任,日久天長勢必脫離群眾,成為孤家寡人,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調解員,不僅講得要讓群眾聽著順耳,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使群眾看著順眼,從而不斷強化自......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首先,瞭解雙方情況, 其次,分別現在對方角度去跟他們聊,說明你瞭解他們難處。最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取個折中的解決方案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1)調解的準則:①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②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2)特殊糾紛的處理:
①有可能激化的,採取預防措施;
②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③調解不成的,應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可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怎樣做好居民糾紛調解工作
多說一聲對不起。我想問題就能解決,。
怎樣當好一名人民調解員
1、通曉立法背後的初衷,精通本專業的法律,同時視野要開闊;
2、學會換位思考,從正反雙方考慮,從國家,社會角度考慮,從法理,情理角度考慮;
3、防患於未然,做好後續的普法,宣傳工作;
怎樣做好社區民間糾紛的預防和調解工作的
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真誠化解矛盾,即可
如何運用心理學技巧,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我覺得主要是第一專業,熟悉相關法律,熟悉心理學知識,掌握一定的說服技巧。第二是耐心,不能急躁,也不能急於求成,鄰里關係往往會釀成惡性事件,調解一定要有耐心。第三,對所轄片區要有了解,儘量摸清事件緣由,以免主觀。第四,徹底,不要留尾巴,調解就讓當事各方都接受,必要時書面認可。
淺談如何做好民事糾紛調解
【摘 要】在案件壓力日益增大,法官人數有限的情況下,通過調解程序過濾、分流越來越多的訴訟案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作為法官,就有必要對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技巧認真進行研究。為了進一步完善民事調解制度,充分發揮民事調解在解決糾紛、促進和諧等方面的優勢,本文從調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入手,試圖從中分析總結一些有價值的民事訴訟調解技巧與大家一起探討,以供審判實踐參考。一、民事訴訟調解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1、“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原則限制了調解功能的發揮。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又耗時、費力,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新公佈的《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相應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可委託單位或個人從事調解活動”。對調解範圍作出了擴大化的規定,甚至可以允許當事人庭外自行進行和解,同時對於此類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同時應注意到,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以上幾類協議即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法院也不應予以確認。特別要注意的是,有的案件當事人惡意串通,為逃避債務以訴訟調解方式轉移財產,逃避法律責任,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離婚、假抵債、假清償等。對這類調解案件一定要慎重審理,認真審查,一旦審查確實,不但不能下發調解文書,還應對其進行相應的民事處罰。2、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的規定過於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於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範。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對調解中自願、合法的規定也過於原則,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3、法官“調審合一”的雙重身份及“主宰者”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而且法官的“主宰者”角色,使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後反覆調解,久調不決。法官的這種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衝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4、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並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實行“冷處理”,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