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紅是否能抵扣?
股東分紅抵扣可以計入應收賬款明細科目?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該明細科目用於核算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尚未進行交叉稽核比對的己認證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迸項稅額。當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上述扣稅憑證後、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股東分紅如何繳稅
比例是20%
應收款是否可與股東分紅抵消?
根據會計恆等式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可以,因為在你的問題中給股東分紅等於負債,應收賬款是資產,相當於負債減一百萬資產也減一百萬,兩邊同時相減等式成立,但這隻侷限在理論上,因為公司並沒有義務要每年分紅,現行的證券法並沒有規定公司必須分紅,當然現在制定的新規好像有約束但還未正式實行這是後話了,2,如果公司股東大會確定了今年的分紅,而B公司所持股份夠抵消A公司的應收賬款且A公司對B公司的股票進行獨立分紅操作且A公司沒有對B公司計算利息等問題,那麼這樣衝正也是可以的,畢竟對於A公司來說也可消除壞賬的儲備提列,法律上當然也是允許的但正常情況一般是A稜司消除B公司應收賬款轉增B公司所有者權益,也就是B公司股票。就這樣
股東分紅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會計分錄如何?個稅如何繳納?
股東分紅屬於稅後利潤分配,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董事會決議,確認分紅的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分紅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依2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分錄如下
借:應付利潤
貸: 銀行存款(應付利潤*80%)
礎交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應付利潤*20%)
向股東支付的紅利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麼
向股東支付的紅利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股權分紅20%的稅金可以用於個人抵扣其它稅收嗎
股權分紅20%的稅金不可以用於個人抵扣其它稅收。
股權分紅就是投資取得的收益。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
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企業取得投資分紅如何納稅和避稅
1.用公司名義投資,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所取得的股息,分紅本身就是免企業所得稅的
2.因此,不用再想什麼避稅方法了。
3.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補充回答:
什麼叫“符合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東入股和分紅問題
如果參股的公司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實繳註冊資本的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先認繳50萬元註冊資本,將其中的1萬元先交給公司,49萬元約定交付時間。股東取得分紅後,將獲得分紅款再交付給公司作為繳納註冊資本。需要注意:
1、繳納註冊資本應直接交付給公司,通過銀行轉賬,並備註“繳納註冊資本”;
2、依法分紅,在依法納稅並留取法定公積金後才分紅。分紅款要支付給股東,股東再轉給公司,不要直接留存公司,否則很難分清。
3、公司註冊資本如果不是必須登記多一些,建議考慮就按目前能繳納的金額登記註冊資本,以後可以增加註冊資本,很方便。但是如果註冊資本比較大,等於是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公司經營不善需要破產或者清算的,股東要把未繳納的註冊資本都要繳納,會非常悲催的。
企業稅後利潤給股東分紅需交個人所得稅嗎,交納的比例是多少?
1.股息紅利交20%個人所得稅;
2.工資收入按1600元扣除後累進稅率交個人所得稅;
3.按工資有兩個風險;第一非工效掛鉤企業人均月工資超1600元以上不予稅前扣除,要交企業所得稅,第二從法律上講還是未利潤分紅(不好做"利潤分配")
4.經稅務和勞動部門聯合批准的工效掛鉤企業將工資分為基礎工資和效益工資兩部分,互礎工資直接稅前扣除,效益工資按全年企業效益的增長由稅務部門在年終核定數額再提取發放可稅前扣除;反之就是非工效掛鉤企企業。
為什麼將自產的貨物給股東分紅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0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將資產貨物給股東分紅,屬於第四點,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所以不允許開具專用發票
實際上,不允許專用發票,其實就是為了這樣的行為產生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給股東分紅,不具有經營性質,其增值稅進項是不允許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