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一段是什麼意思?
地契是哪個朝代開始產生的?地契必備哪幾個要件?
中國古代自階級社會形成以來,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實行土地國有制,也叫王有制,這就是說,全國土地都歸國王一人所有。《詩經》上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國土地只能由國王來分封、賞賜、授予或收回。當然,在這樣的制度下,私人是沒有土地的所有權的,更不能把土地當作商品來買賣。
《禮記。王制》所謂“田裡不鬻”,就是這種古老的規定。查商代甲骨文中,絕無土地買賣的記載,那麼到什麼時候國家取消這種禁令而土地可以買賣了呢?這件事,有人認為發生在西周,有人說是在春秋,有人提出在戰國,還有人說是在秦代。
主張西周中葉已經出現土地買賣的學者,主要根據是1957年在陝西歧山縣出土的一批西周銅器的銘文。其中《衛釐》的銘文說:(周懿王)三年三月,矩伯向裘衛取了價值貝80朋的瑾璋,答應給裘衛土地10田;矩伯後又取了赤琥兩件以及其他物品,共計價貝20朋,於是矩伯答應再給裘衛土地3 田。裘衛把這事報告給幾個執政大臣,這些大臣就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給裘衛。《五年衛鼎》記述了周懿王五年,裘衛和邦君厲交易土地的事;《九年衛鼎》載周懿王九年,裘衛又以車馬用器和矩伯的一塊林地相交易。此外,西周恭王時的銅器《格伯簋》,也記格伯以良馬四匹,換取了倗生的土地30田。這裡的關鍵是,上列銅器銘文中的“貯”字的意義。主張西周已有土地買賣的學者認為,這個“貯”當讀作“賈”,引申為買賣、價錢。這樣,《五年衛鼎》中的“汝貯田不?”“貯田五田”,《格伯簋》中的“貯三十田”,自然都是買賣田地了。但不少學者不同意這種解法,他們有的認為應讀作“予”,意即給予;有的認為應讀作“償”,意即償還,有的認為應讀作“租”,意即租借。這樣,上列銅器銘文所記的事,都成了土地與物品的互相兌換。
而且,在互相交換時,必須經過執政大臣的批准,主管部門的監督執行,這當然不能說是買賣行為。
到了春秋時期,有沒有土地買賣的跡象呢?晉國的魏絳曾經向晉悼公建議:邊疆的戎狄少數民族“貴貨易土”,即重視財貨,輕視土地,因而“土可賈焉”(《左傳。襄公四年》)。朱紹侯主編的《中國古代史》據此認為,這“一語已露出了土地買賣的端倪,西周以來,‘田裡不鬻”的格局被衝破了決口“。但不少學者仍然認為,這是中原國家用財貨去向邊疆戎狄部落換取土地,並非民間的土地買賣。直到戰國初年,晉國的趙襄子在中牟縣選拔了兩個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於是當地農民都想攀登仕途,紛紛”棄其田耘,賣宅圃“(《韓非子。外儲說左上》)。由此可知,當時的住宅及周圍的菜圃可”賣“,但耕種的大田還只能”棄“而不能賣的。
長期以來許多學者認為,戰國中期秦國的商鞅變法,從政策法令上規定了民間土地可以買賣。郭沫若主編的《中國史稿》、尚鉞主編的《中國歷史綱要》、王玉哲編著的《中國上古史綱》都持此說。他們的主要論據,就是漢代董仲舒說的:“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賣買”(見《漢書。食貨志》)。但是近來又有一些學者提出,董仲舒的這個說法和《戰國策》、《史記》中論述的商鞅“勸民耕農”的改革措施不合,它與商鞅抑制商業的主張是相矛盾的。1975年底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大部分是戰國晚年秦國的法律文書,而且數量相當多。如果商鞅有允許土地買賣的法令,這批《秦簡》中一定會有所反映,但現在卻根本找不到這一方面的規定或事例。再則,從現存的戰國後期的歷史資料來看,土地買賣的現象仍然是鳳毛麟角,十分罕見。戰國晚年的荀卿在論述當時農田情況時還指出:“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荀子。王霸篇》)。由此推定,商鞅“除井田、民得買賣”的說法,乃是一種誤傳。有的學者提出,真正允許土地在......
古地契有這麼一句,是什麼意思,照中地一畝過拆,
地契的證,國家倒是認,只是說修房的話,如果是集體土地還得要鄉鎮的登記、縣政府的備案才能是完全意義上的合法建築。 從北京的情況看,《北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條例》規定,一般都是用地單位取得徵地或者佔地批准文件後,向區、縣國土房管局 申請暫停辦理下,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講白了,就是通常他申請前修起來的房子一般都會賠給你的。更何況,你這個“沒有超過自建房標準”(北京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標準,近郊區以及遠郊區人多地少的地區,每戶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每戶不得超過0.3 畝。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通常北京都是以1982年前後為標準來區別房屋產權的合法性的。如豐臺《青龍湖郊野休閒社區二期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拆遷安置實施細則》:1982年以前審批的宅基地面積不超過0.4畝(267平方米)的按實際面積給予補償。凡1982年以後經合法審批的宅基地按0.3畝(200平方米)給予補償。凡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准但超標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部分,區位補償價按50%予以補償。凡1982年以後經合法批准但超標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不予補償。 通常徵地前都會再登記測量一下各家的房屋的。 至於,院子肯定是不算房建設築面積的。這個要看具體的拆遷方案。比如說房山區《城關街道前後朱各莊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就規定:正式房屋的標準:1、柱高兩米以上,建築面積7平方米以上。2、三面有獨立牆,有正式門窗。3、屋頂有保溫層。意思不是這個標準的就不算。
我有一個1951年的地契現在還有效嗎 上面還有房
現在一般不是看那年頭的地契。
國同一地方,一個有中華民國的地契,一個是從1969蓋了房子至今,但沒任何依據,哪個有效
因為現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共產黨執政,中華民國是國民黨執政,而國民黨是被共產黨趕出大陸的,是所謂的反動派,所以民國的地契當然就沒有效了,不過有收藏價值。
一張地契是兩兄弟的!寫成了一個人的怎麼辦?弟弟先蓋房子,所以地契都寫成弟弟的了!弟弟先辦了房產證, 5分
這需要到土地管理局去辦理的,而且需要公證的,不是隨便就可以劃分開的。
一本小說寫的是主角有一個爺爺輩留下的地契是一個小島
《超級島主》
南洋群島中,有一座‘張家島’,那是屬於張衡‘衡爺’所有的,那地方是私人的,就算是國際刑警組織來了,想上島也得看衡爺的心情。
《逍遙島主》
季峰得到了曾祖父遺留下的神龍玉佩空間,裡面不僅有通向各個時代的通道,更有一個專門的集市。 最重要的是,季峰發現曾祖父留下了包括濟州島在內的五座島嶼。
同一地方,一個有中華民國的地契,一個是從1969蓋了房子至今,但沒任何依據,哪個
改朝換代了,原來的東西如果沒有經過新朝當時的重新確認,那肯定是作廢了的。當代的東西也要經過確認,沒有經過確認的東西也是不被承認是合法擁有的。但和民國地契比較來講,當代的東西有被承認的可能性。
事實是中國農村在解放初期都經過了土改,而土改的時候就把民國時期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了。後來通過互助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徹底消除了土地私有化(即便宅基地、自留地,也都是長期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在城鎮方面重新進行過私房和私房佔有的土地登記,私房佔有土地者交納地契稅。
所以,你說的1969年蓋的房子至今就要問了,佔有的土地是誰的?如果沒有依據就是自己蓋的,建議儘快去確權,否則還是無證建築如果遇到拆遷之類是沒有任何合法待遇可享受的。
我家有一個康熙年間的地契,不知道是否有價值?
有歷史價值,收藏價值是沒有的。簡單就是說,給博物館人家會收下並表彰你,拿出來賣是沒人理的。
地契屬於文物不屬於收藏品,所謂古董是指兼具歷史文化和藝術文化兩種屬性的藝術品。當然唬果地契屬於某個名人就又不一樣了。
鑑寶,我有一個光緒年間的地契,不知值不值錢,誰能告訴我啊
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但應該不是太值錢.建議這種東西部應在市場上矗通.應捐給地方博物館.做為研究地方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