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存在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17

失業保險有何存在意義

失業保險,是用於職工出現失業狀態,暫時沒有工作,由失業保險支付一定期限的失業金,維持基本生活費用,如果不繳納失業保險,失業之後,沒有失業金。

失業保險是什麼意義

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在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可以領取失業金,在暫時沒有工作的情況下,按月發給失業金,解決眼前的生活問題。

失業保險有什麼實質作用?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你自己繳納1%; 失業保險,這個也是要你交滿一年才能享受,一般交1年拿2個月,交2年拿4個月,但一輩子最多拿24個月.舉例說明好了:

如果你2007年1月1日開始交保險,2008年1月你被公司辭退了,那你可以讓公司給你拿2個月 的失業保險,如果這一年你都是以1189的基數交的保險,那你2個月起碼可以拿到800多塊錢

或者你2007年1月1日開始交保險,2008年1月你和公司合同到期了,你們都不想續簽合同的話 那你也可以在離開公司以前讓公司給你去拿2個月的失業保險,也是800多塊 就是說合同到期或者公司辭退,你都可以按照一年拿2個月的失業金的比例去要求公司給你辦,如果公司不給你辦你可以去告它,一告一個準。 但是如果你是合同沒到期自己辭職走,那就算你交滿了1年也享受不到失業保險只要是自己辭職的,別說交1年了,就是交10年的失業保險到辭職的時候你也拿不到一分錢。

失業保險有什麼作用?

失業保險最主要的作用是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失業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其他保險項目一樣,起著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安定的作用。在我國,失業保險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1)維護社會安定。社會保險是社會的“安全網”,保持社會穩定是社會保險的一個基本職能。而作為其中一個重要項目的失業保險在這方面的作用更為突出。失業使勞動者失去生計來源,如果沒有制度性的保護措施,就很容易造成社會不穩定。(2)是深化企業改革的前提條件和配套措施。當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了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這部分人能否及時出中心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關鍵在於其失業後能不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推進企業減員增效,加快改革的進程,這體現了失業保險在目前經濟體制改革中極為重要的地位與作用。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充實失業保險基金,使其能切實保障廣大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已成為當前改革的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使國有企業改革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才能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生產發展。(3)維持勞動力再生產,促使勞動力素質提高。勞動力再生產是社會再生產的基礎。失業保險提供的物質保障,滿足了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要求;而再就業、職業介紹等服務,又使他們獲得了提高就業能力的機會,為再就業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關於失業保險的具體情況你可以去參考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

失業保險制度有多大意義

在政府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險種中,我最不願意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簡單地說,就是當你失業了,可以到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那裡領取相應的失業保險金,直到你重新找到工作為止(這個期限一般為24個月)。 我們來看看另外兩個險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就是退休後你可以拿退休金,醫療保險就是你去看病可以用醫療保險金來付費。可以肯定的是,人總有退休的那一天,所以,為未來儲蓄一下(參加養老保險)是可行的。人總有生病的時候,尤其是有得大病付不起費的風險,所以,參加醫療保險也是明智的。但失業在一個人的一生中並不一定是必然的,也算不上是大風險,很多人可能在一個單位奉獻一輩子,或者從一個單位跳槽到另一個單位,根本就談不上是失業,繳那個失業保險金有什麼意義呢? 我認為,強制實施失業保險制度並不可取,說得本質一點,它是政府將強制性地轉移個人財產這種行業制度化了而已。因為,一個從不擔心自己失業的人,一個根本不想參加失業保險的人,你有什麼理由強制他這樣做?你竟然從他的工資所得中拿走1%,同時又從他的單位身上拿走1%,然後再把這些強行的所得用於救助那些失業的人。好處都叫你自己落了,因為你得了個樂於助人的美名,壞處都叫那些不失業的人背了,他們一生中勞動所得的1%就這樣被浪費掉了。 失業保險的根本性作用在於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暫時的救濟。我覺得這個作用簡直可有可無。一個失去工作的人尤其是短暫失業的人,就一定需要你去救濟嗎?他失業了,並不意味著他沒錢吃飯,而且沒飯吃的人一般有一個保障即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為他提供幫助。再者,他失業可能是自找的,他可能是主動辭去工作、炒他老闆魷魚的,因為他發現自己幹個體戶或者另謀高就可能更好。這個時候,你救濟他給他錢(失業救濟金),不是純屬鼓勵養懶漢嗎? 人們應該重新思考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我的理解是,政府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功能是向那些因自身無法控制的情勢而蒙受極端貧困或饑饉的人提供某些救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政府的強制行為才有人道依據。即便如此,在法律上,政府的強制仍然是不合法的或者說是不正義的。大衛·休謨在談到正義諸規則時指出,未經(本人)同意的財產轉移是非義的,也是非法的。 再說到失業保險,既然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那些無依無靠者提供生存救濟,失業保險幾乎成了多此一舉的險種。而且,它要麼減少了個人所得,要麼給用人單位增加了成本。

失業保險對失業率有哪些影響

面臨空前就業壓力 勞動力供需矛盾如何緩解

中央黨校教授、博士生導師 趙長茂?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實行低工資、高就業政策,表面上人人有活兒幹,實際上大量的過剩勞動力以隱性失業形式存在。改革開放以後,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轉換,隱性失業逐步顯性化,進入上世紀90年代,失業壓力明顯加大。1992年,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為2.3%,2002年達到4%,2003年上升到4.3%,2004年預期失業率為4.7%。

失業率的不斷攀升,使我國面臨空前的就業壓力。大量失業人口的存在,不僅意味著人力資源的浪費,而且會給個人、家庭和社會帶來痛苦,產生多方面的消極影響,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在西方經濟學中,失業率被稱作“痛苦指數”。

需要指出的是,用西方發達國家的標準來衡量,我國目前的失業率並不算高,可為什麼說我國就業壓力巨大呢?要說清楚這個問題,必須先弄清我國失業率的特定內涵。首先,我國政府向社會公佈的失業率,是城鎮登記失業率。既然是“城鎮” 失業率,就不反映農村的失業問題,就是說它只反映我國一部分失業問題,而西方國家公佈的失業率是既包括城鎮又包括農村的全社會失業率;所謂“登記”失業,是指非農業戶口,在一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要求就業而無業,並在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人員,如果無業,但沒登記,就統計不進去。西方國家公佈的失業率是調查失業率,而調查失業率的真實性高於登記失業率。其次,我國失業統計的年齡上限過低。我國規定,失業登記的年齡範圍是男16~50歲,女16~45歲,而職工退休年齡規定為男60歲,女55歲。國外通常對失業者只規定年齡下限,退休以後繼續尋找工作但找不到工作的,仍計算為失業人口。再次,我國把下崗與失業區分開來,下崗不算失業,下崗人員不進入失業統計,而2003年我國下崗人數達600多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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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失業率到底多高?

中社科院勞動就業專家馮蘭瑞教授

?2003中國失業率接近30%?

記者(以下簡稱記)您的那個中國失業率27·78%的數字已經夠嚇人的了。你提出的中國第三次失業高峰目前過去了嗎?

馮蘭瑞(以下簡稱馮):當前中國的第三次失業高峰並沒有過去。我指的是公開失業、隱性失業和農民失業。我現在說不出這方面的具體的數字,2001、2002這兩年達到了失業的最高峰。

記:十六大說,現在中國就業情況已經非常好了,有一千多萬的下崗職工重新上崗了,而且,統計局的城鎮登記失業率4%。

馮:我的那篇文章你看過嗎。我說城鎮登記失業率是不科學的,不全面的,第一個,它把農村拋開了,光搞城鎮;第二,只統計去登記的失業人員,沒有去登記的沒有,沒有合同單位的不算,去登記的只有很少數的那麼幾個人。有的人失業後不一定去登記,甚至有人都不知道到那裡去登記,這是勞動保障體制不健全所造成的。實事是,2002年雖然有1000多萬失業者重新找到了工作,但失業者卻比就業者多得多,同時,還新增加了許多勞動力,比如中等、高等教育的畢業生和年齡達到十八歲者,農村中失去土地的勞動力。

我們經常看到國家媒體上發表這方面的文章,但是,我國的準確失業率都不是很清楚。

記: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是不是失業率也要相對的高一些呢?

馮:這種說法也是不科學。

記:您認為現在比第三次失業高峰時的27·78%還高,有這方面的依據嗎?

馮:當然有根據。沒有任何材料證明中國第三次失業高峰過去了。當前中國的失業率缺少一個公正的、客觀的和科學的評價。現在我還不能得到這方面的準確數字,可能很少人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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