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出租合法嗎?
小區車位向業主出租合法嗎
小區車位向業主出租合法,向誰出租都合法,但是要優先出租給業主。關鍵是車位產權是誰的,如果是公共車位,租車位的收益怎麼分配。
小區車位長期租賃或使用權承包,出讓合法嗎
現在購買車位成了很多有車族購房頭疼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車位價格昂貴,很多時候是重金難求,因為小區面積有限,車位有限,這也造成了很多開發商不合理買賣,很多業主不清楚相關法律法規,在車位購買方面經常出現糾紛和困惑。下面總結五點注意事項,以供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作為參考:
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併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範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小區地下車位出租合法嗎
當然合法,只要產權人許可,當然可以出租。
家住小區因沒有租賃停車位,自己的車就進不去小區,合法嗎?
純粹按法律說明一下:本質上是合法的,細節上可以探討。
一、依你所述,你是業主,你當然可以進入小區!
1、你本人可以進去;
2、你的車輛也可以進去;但你的車輛因為沒有租賃停車位,所以只能短暫停留。
可以想像,你剛買回時,物業肯定是同意你進的,但時間一長,你還是不交費,那物業只能請你不要開車進小區了,因為,你進來就不出去了,而你的車是沒有停車位。因此,按規定你的車可以進小區,按規定你的車只能短暫停留。
二、小區的停車位,可以收費。
1、曾經有網帖聲稱: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這是對《物權法》相關規定的曲解。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所以,目前多數商品房在銷售時,開發商和購買者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通過出租、出售或附贈等方式,約定其歸業主專有或專用。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為車庫、車位歸業主共有。
2、只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車的車位,才屬業主共有。
即使是業主共有的車位,收取一定的停車費也是合理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有權對車輛在小區內公共場地或者佔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進行管理和收費。收取的停車費按照物業公司與業主大會達成的協議進行利益分配。實踐中,停車費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稅金,另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三、但物業公司不是收費的主體,它本身是沒有資格的!
1、收費主體是業主大會: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因此,物業收的費應當是全體業主的,對其支出應當由全體業主討論決定。
2、收費必須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小區停車位可以收費,但並不意味著可以自由收費。停車費的收費標準,應根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其中,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具體定價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和停放服務供求關係確定。
總結一下,本人也是業主,也希望停車不要錢,不過這只是美好的願望而已。事實上,對於業主來說,停車肯定是要交費的,長期不交費而停車,物業受業主大會委託可以拒絕你小車進入小區,這從合同的履行上講是合法的。作為業主,應該關心的是收費是否合理,以及收的這個費到底幹什麼用了,作為物業公司應對停車費的使用情況進行詳細公佈,這是它的法定義務。
小區內地上車位物業出租合法嗎?
合法,因為物業有公共區域管理權及公共區域經營權。
小區物業不讓沒租車位的業主進出小區合法嗎
現在都這樣子。
有地下車位的也需要繳車輛管理費,用於車位的維護、保潔、照明、停車系統的維護、設施用電等。
租賃的一般費用中會含有管理費的。但是地上車位屬於利用小區共用區域經營,收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要首先補充維修資金的。
可以將情況反映給房管部門,會有物業辦處理。最起碼也要有手續和文件備案。
希望能給你參考。
我們小區有人私自做小區車位卡,出租車位犯法嗎?
物業想掙錢想瘋了,我看快出亂子了,業主停車堵門的情況快出現了。
小區內的地上車位可以買賣嗎?或者可以租賃70年嗎?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小區地下車位出租合法嗎?
民防工程誰使用誰收益的原則,地下停車場產權歸屬是誰,誰就有權使用。但是應優先考慮本小區的業主。
物業在小區內畫停車位,出租給業主是否合法?
主要看畫車位的“這塊地”是屬於誰的?
如果這塊地的所有權是業主共有的,物業畫車位出租必須要通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未經同意,私自劃線出租當然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