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項目費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5

什麼是稅前項目費

職工福利費,工資總額的 %為限工會經費,工資總額的 %為限職工教育經費,工資總額的 . %為限,超過部分 年內結轉業務招待費,以實際發生額的 %和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中較低的金額為限廣告費,銷售收入的 %為限,超過的在 年內結轉公益性捐贈,會計利潤的 %為限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

你好,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按國家規定比例計提並實際交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符合稅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其中住房公積金扣除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處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什麼是稅前項目工程費? 5分

稅前項目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不需套用定額,可直接通過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 造價信息》上發佈的市場價格信息報價或自行報價的工程實體項目,該項目已含除稅金以外的全部費用。稅前項目清單由招標人根據工程特點列出。實際工作中,鄲裝工程的稅前項目清單應用較少

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本條是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指導下,借鑑國際立法經驗,在總結和完善現有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制定的,既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創新性,又兼顧了立法的延續性和一貫性。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能扣除股息,是指公司章程規定的,只要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潤,即應依事先確定的特定比率向特定種類的股東支付的財產利益,股息一般只向優先股股東支付。紅利,是指公司向一般股東支付的,比率並不特定,根據公司盈餘情況由股東會臨時決定的財產利益。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股息、紅利與利息不同,利息是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一般情況下是允許稅前列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而股息、紅利屬於股東權益是股東在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得到的財產利益,不能稅前扣除。關於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項目扣除,理論界存在著諸多爭論,其核心問題在於如何避免對股息、紅利等收益造成的經濟性雙重徵稅問題。有人認為,對股息、紅利等收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徵收企業所得稅,而投資者對於該項所得免稅;也有人認為,對股息、紅利等收益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對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從股息、紅利等收益款項的性質來看,將該項支出作為不得扣除項目,計徵企業所得稅,更加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是投資者從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的,屬於已徵過企業所得稅的稅後利潤用於分配的股息和紅利,將其直接規定為不得扣除的項目,不僅操作簡便,簡化徵管,還可以避免因免徵企業所得稅而誘使企業鑽空子。相反,如果允許該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扣除,企業應當在彙算清繳期滿前召開股東大會並做出決定,明確本年度利潤中對投資者分配的數額;稅務機關征收時需準確掌握企業中投資者的投資額及其分配情況,計算複雜,稅收徵管成本高、效率低。也可能會造成企業與投資人惡意串通,將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股息紅利發放,侵蝕稅基情況的發生,將會增加稅收徵管的難度,不利於良好稅收秩序的形成。二、企業所得稅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是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計算出來的,因此企業所得稅的稅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也是不可能扣除的,這是由企業所得稅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但企業所得稅與其他稅金不同,如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這些稅金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繳納,是作為一般扣除項目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所以《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不得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各項稅收滯納金的提法,用語更為規範。稅收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稅收滯納金既包括企業所得稅的滯納金,也包括其他稅種的滯納金。《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

不能稅前列支的費用有哪些?

不可稅前列支的項目是企業交納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

九、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納稅人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進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

以上情況,在會計計算利潤時可以扣除,但是在稅法中的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是不得扣除的。

個人所得稅稅前抵扣項目都包括哪些?如何可以合理的少交個人所得稅?

首先聲明:我這是轉得別人的,如果對你有幫助,感謝他吧-----回答者:真的永不笑 - 初入江湖 三級

簡單點說

招待費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下 不超過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萬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資按新規定,2006年年度所得稅中可扣除工資 (即計稅工資)=800x職工人數x6(這是06年的算法,因為工資扣除標準是7月1日開始實行)+1600x職工人數x6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分別為計稅工資的2%.14%. 1.5%

其他的規定相對很多

我給你個規定你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範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併、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製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係、成本計算對象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本條是在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指導下,借鑑國際立法經驗,在總結和完善現有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制定的,既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創新性,又兼顧了立法的延續性和一貫性。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能扣除股息,是指公司章程規定的,只要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潤,即應依事先確定的特定比率向特定種類的股東支付的財產利益,股息一般只向優先股股東支付。紅利,是指公司向一般股東支付的,比率並不特定,根據公司盈餘情況由股東會臨時決定的財產利益。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股息、紅利與利息不同,利息是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一般情況下是允許稅前列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而股息、紅利屬於股東權益是股東在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得到的財產利益,不能稅前扣除。關於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項目扣除,理論界存在著諸多爭論,其核心問題在於如何避免對股息、紅利等收益造成的經濟性雙重徵稅問題。有人認為,對股息、紅利等收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徵收企業所得稅,而投資者對於該項所得免稅;也有人認為,對股息、紅利等收益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對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從股息、紅利等收益款項的性質來看,將該項支出作為不得扣除項目,計徵企業所得稅,更加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是投資者從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的,屬於已徵過企業所得稅的稅後利潤用於分配的股息和紅利,將其直接規定為不得扣除的項目,不僅操作簡便,簡化徵管,還可以避免因免徵企業所得稅而誘使企業鑽空子。相反,如果允許該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扣除,企業應當在彙算清繳期滿前召開股東大會並做出決定,明確本年度利潤中對投資者分配的數額;稅務機關征收時需準確掌握企業中投資者的投資額及其分配情況,計算複雜,稅收徵管成本高、效率低。也可能會造成企業與投資人惡意串通,將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股息紅利發放,侵蝕稅基情況的發生,將會增加稅收徵管的難度,不利於良好稅收秩序的形成。二、企業所得稅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是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計算出來的,因此企業所得稅的稅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也是不可能扣除的,這是由企業所得稅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但企業所得稅與其他稅金不同,如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這些稅金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繳納,是作為一般扣除項目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所以《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不得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各項稅收滯納金的提法,用語更為規範。稅收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稅收滯納金既包括企業所得稅的滯納金,也包括其他稅種的滯納金。《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

勞務派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

招待費按收入的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扣除。

廣告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辦公用品和汽油費沒有明文規定,但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一般要求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扣除。

企業內部的管理費用不能扣除?不是算在期間費用裡可以扣除嗎?這些費用都有哪些項目是不能扣除的

企業之間的管理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這是稅法規定的,請看下面加粗部分。

不得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物。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稅前調整的有哪些科目?

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稅前調整的有哪些科目?

企業彙算清繳時,如果對企業的調整項目(調增、調減)是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的差異所引起的,那麼這種情況下的調整是不必要做任何會計賬務調整的;如果是會計人員做錯了分錄引起的,還是要做分錄調整的。

一般發生應調整的費用有:業務招待費、各類罰款支出、資產減值準備;發生超過規定額度的:廣告費,職工教育經費,固定資產折舊費,職工福利費等費用都需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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