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離婚法官會問什麼?
開庭時法官會問離婚當事人哪些問題
文章導讀:離婚訴訟中,到法院開庭時候,法官(審判員)會問哪些法律問題?離婚案件當事人需要如何應對法官的提問?開庭審理前又該準備哪些答案應付法院的開庭?參加離婚審理應注意什麼?離婚官司必答技巧。主題詞:上海離婚律師,法官提問,如何開庭,離婚問題和答案,離婚開庭技巧,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主文: 很多離婚訴訟的當事人都非常關心,一旦法院開庭審理,法官會問我哪些問題?我該怎麼答覆法院才是對恰當的?我們經常接到類似的離婚法律諮詢。離婚 對此上海婚姻律師沈潔認為,在法院開庭前您需要和你的離婚律師做一次深入交談,把所有法官可能提出的問題做一遍演練,如果有不會答覆的問題,可以讓律師事前給您答案。不要到了庭審中猝手不及,慌慌張張,可能會使你陷入被動局面,甚至律師和當事人本人的說法大相徑庭。上海離婚律師 雖然您請了律師代表您,律師可以幫助您答覆很多離婚法律問題,但有一部分問題,很多法官會要求當事人本人作出答覆,何況離婚案件律師代理屬於一般授權,即律師不能代表當事人答覆處分人身性權利的問題。當然法官的問題並不是無跡可尋,茫無目的提問的,一般來說沈律師認為法官最喜歡問以下問題:離婚離婚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對策:答覆身份證上的信息,這裡注意的是身份證地址和實際居住地址不同的,還要告知法院實際居住地址。離婚協議書對離婚的態度,或者是否同意離婚?對策:答覆同意離婚,或者不同意離婚 問題歸結:這個一個被告答覆的問題,但很多被告都會附加同意的條件,比如孩子歸我,我就離婚,房子歸我,我就同意離婚。這種答覆是不被允許的,只能答覆同意或者不同意,如果您覺得要附加條件的,可以在調解時候提出。離婚法律諮詢雙方何時認識,戀愛、結婚、有無子女,子女年齡?對策:必須記得結婚登記時間,子女姓名,出生年月,如果雙方對戀愛時間有爭議的,其實這種爭議並不重要。雙方婚後感情如何? 對策:按實際回答,原告可以說去年開始雙方爭議較多,感情開始不和。或者結婚後雙方一直感情不好。被告可以說我們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的說法),或者說同意原告說法(同意離婚的說法)。雙方有無分居?對策:要記得自己的分居大致時間。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麼?對策:具體問您的離婚律師該如何答覆,該問題的答案比較複雜,建議您的律師事前幫你組織好。你們有沒有和好的可能性?對策:如果是原告,答覆不能和好。如果是被告不想離婚的,答覆有可能。和好的方案是什麼? 對策:這個問題是針對被告的,被告要想好如何和好,不要一方面說不同意離婚,要求和好,另外一方面又沒有和好的方案。結婚後有哪些共同財產? 對策:可以從房產、存款、股票、車輛、股權、傢俱電器方面一一闡述。注意不要把婚前財產混淆其中,特別是房產方面。結婚後有共同債務嗎?對策:如果對債務有異議的,大可以不承認,讓債權人另案處理。問題十一:有共同的債權沒有?對策:就是問有沒有借款給親戚朋友。和上面的問題是相對的。 問題十二:如果法院判決離婚,你對孩子的態度如何?或者問孩子歸誰撫養?如果孩子歸對方,你給撫養費給多少?或者如果孩子歸你,你要對方多少撫養費? 對策:同樣的,只能答覆要撫養權還是不要,不要附加類視房子歸我,我就要孩子,記住法院審理的是婚姻,不是用孩子作為籌碼談判,這個可以到調解時候談。這裡的撫養費是按月計算的。可以理解為每月多少。問題十三:你願意給對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嗎? 對策:這是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和好下,法院對原告的提問,如果答覆願意的,那麼原告必須撤訴,或者法院調解和好。問題十四:你認為原告在訴狀上寫的內容/事實是......
法院調解離婚法官一般會提問什麼
首先要問、是誰先提出的離婚請求……因為什麼離婚……然後才問有沒有重歸於好的希望……
調解不成,休庭,半年後再開庭,一方仍堅決離,到時就會涉及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如果一方協商不成,拒絕簽字,法官也沒辦法,仍然離不成。
開庭離婚法院都會問些什麼問題?
1、離婚案件中,法院會圍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還有沒有和好的可能以及夫妻有多少共同財產等來問問題;
2、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
3、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二次開庭離婚 法官會問什麼
一般一次開庭能查清雙方態度、共同財產、子女情況的,不會開第二次庭。開第二次庭說明第一次開庭雙方情況還沒有查清,繼續開庭查。但要注意,不要了解法官會問什麼,被動等著法官問。而是要主動在第二次開庭時提出自己的主張。法官開第二次庭,說明法官判離婚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怎麼樣對自己利益最大化提出自己的主張。
1,若已經同意離婚,視為同意,只是對財產分配就行了。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當天就可以辦好。
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離婚開庭法官都會問什麼啊? 10分
為什麼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開庭法官會問我哪些問題,幫幫我
離婚離婚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對策:答覆身份證上的信息,這裡注意的是身份證地址和實際居住地址不同的,還要告知法院實際居住地址。
離婚協議書對離婚的態度,或者是否同意離婚?對策:答覆同意離婚,或者不同意離婚 問題歸結:這個一個被告答覆的問題,但很多被告都會附加同意的條件,比如孩子歸我,我就離婚,房子歸我,我就同意離婚。這種答覆是不被允許的,只能答覆同意或者不同意,如果您覺得要附加條件的,可以在調解時候提出。
雙方何時認識,戀愛、結婚、有無子女,子女年齡?對策:必須記得結婚登記時間,子女姓名,出生年月,如果雙方對戀愛時間有爭議的,其實這種爭議並不重要。
雙方婚後感情如何? 對策:按實際回答,原告可以說去年開始雙方爭議較多,感情開始不和。或者結婚後雙方一直感情不好。被告可以說我們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的說法),或者說同意原告說法(同意離婚的說法)。
雙方有無分居?對策:要記得自己的分居大致時間。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麼?對策:具體問您的離婚律師該如何答覆,該問題的答案比較複雜,建議您的律師事前幫你組織好。
你們有沒有和好的可能性?對策:如果是原告,答覆不能和好。如果是被告不想離婚的,答覆有可能。
和好的方案是什麼? 對策:這個問題是針對被告的,被告要想好如何和好,不要一方面說不同意離婚,要求和好,另外一方面又沒有和好的方案。
結婚後有哪些共同財產? 對策:可以從房產、存款、股票、車輛、股權、傢俱電器方面一一闡述。注意不要把婚前財產混淆其中,特別是房產方面。
結婚後有共同債務嗎?對策:如果對債務有異議的,大可以不承認,讓債權人另案處理。
問題十一:有共同的債權沒有?對策:就是問有沒有借款給親戚朋友。和上面的問題是相對的。
問題十二:如果法院判決離婚,你對孩子的態度如何?或者問孩子歸誰撫養?如果孩子歸對方,你給撫養費給多少?或者如果孩子歸你,你要對方多少撫養費? 對策:同樣的,只能答覆要撫養權還是不要,不要附加類視房子歸我,我就要孩子,記住法院審理的是婚姻,不是用孩子作為籌碼談判,這個可以到調解時候談。這裡的撫養費是按月計算的。可以理解為每月多少。
問題十三:你願意給對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嗎? 對策:這是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和好下,法院對原告的提問,如果答覆願意的,那麼原告必須撤訴,或者法院調解和好。
問題十四:你認為原告在訴狀上寫的內容/事實是否屬實?對策:這是在開庭一開始提問被告的。如果認為不屬實,可以指出哪裡有問題。
問題十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離婚案件應當調解,你是否同意法官主持調解?答覆:同意或者不同意。有了這些問答,上海婚姻律師沈潔認為您可以在離婚訴訟庭審中游刃有餘,從容不迫了。
離婚案開庭時法官先問原告還是先問被告???
問原、被告是在法庭詢問階段,問的順序沒有強制規定,可以先問被告,也可以原告。
請問離婚案件,在開庭的時候法官一般都會問原告什麼問題?馬上要開庭了,我還沒有心理準備?
您好,離婚案件中,法院通常情況下會核實以下情況:
第一,法官需要核實雙方身份基本信息情況;
第二,法官需要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提出答辯;
第三,要求雙方就案件的事實進行補充陳述;
第四,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提出相關的證據;
第五,根據被告的答辯意見要求被告出具證據;
第六,雙方就證據進行質證;
第七,雙方最後陳述;
第八,法院會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
離婚案件開庭時法官會問到什麼問題
法官會問哪些問題,無法猜測。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離婚案件,開庭時法官會問什麼問題
問你們為什麼離婚,要不你和她協議離婚寫張清單分清楚就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