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18

偵察是什麼意思

[zhēn chá]

漢語詞語

更多義項

基本信息

詞語:偵察

註音:zhēn chá

詞義:

為獲取敵方與軍事鬥爭有關的情況而採取的行動。其主要手段有觀察、竊聽、刺探、搜索、暗殺、截獲、捕獲戰俘、諜報偵察、戰鬥偵察、照相偵察、雷達偵察、無線電偵聽與測向、調查詢問、蒐集文件資料等。

基本解釋

[reconnaissance; scout; inspect] 探查摸清對方有關情況

想辦法偵察一下他們在搞什麼科研項目

詳細解釋

1. 為察明敵情及其他有關作戰的情況而進行偵視探查活動。

《後漢書·烏桓傳》:“及 武帝 遣驃騎將軍 霍去病 擊破 匈奴 左地,因徙 烏桓 於 上谷 、 漁陽 、 右北平 、 遼西 、 遼東 五郡塞外,為 漢 偵察 匈奴 動靜。” 楊得志 《強渡大渡河》:“老鄉介紹的情況和我們偵察的基本一致。”

2. 泛指察看。

沙汀 《還鄉記》三:“看見對方忽然罩上一層懷疑偵察的神氣,她一頓,於是又嘆息了。” 艾青 《小澤征爾》詩:“你的耳朵在偵察,你的眼睛在傾聽,你的指揮棒上,跳動著你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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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偵查階段什麼意思?

偵查階段就是辦案機關蒐集證據的階段,俗稱“公安階段”,是公安調查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的階段。

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串供。

偵查的概念是什麼

偵查

investigation

偵查機關為蒐集、審查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

罪所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實施強制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

在中國,偵查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貪汙、瀆職、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以及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此外的其他案件都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偵查中,偵查機關可以採取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手段,以及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不能請律師或其他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而終結的案件,可直接作出提起公訴、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已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或免予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被告人沒有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被告人已經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前款規定延長後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根據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對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攻,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在法國,偵查權主要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和預審法官行使。在德國,偵查權主要由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在日本,檢察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擁有單獨偵查權。在英國,警察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警察在偵查中還擁有某些特殊權力。美國的偵查也主要由警察機關進行,但檢察機關在偵查中起較大作用。法、德、日、英、美等國都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權請律師。

偵查的主要內容是

製作報案人、被侵害人、證人、嫌疑人的詢問、訊問筆錄;現場勘察;辨認;調取證據;暫扣、收繳犯罪工具、贓款、違禁物品;現場模擬實驗;就知道這些了,還要結合傳喚、搜查、拘留、逮捕等等法律手續,以便使偵查有足夠的時間,一直到起訴開庭之前都是偵查階段,貫穿公安基層派出所、刑偵、預審、檢察院、法院一堆部門

什麼是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立案偵查什麼意思???

當你報警了之後,警方先接受你這個報警,這叫“受案”,意思就是受理了你的報警,經過簡單的瞭解之後,就會決定,要不要幫你查下去,要的話,就叫做“立案”,成立了案件的意思,幫你偵查了,就叫做立案偵查。

什麼是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

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於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於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海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準備活動。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1398677.htm

技術偵查是什麼意思?

技術偵查就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祕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祕密的專門技術偵查手段。

案子到了偵查二科是什麼意思

案子到了偵查二科是什麼意思?

一、這是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貪汙、賄賂),不同於普通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手段:利用職務之便;

二、這個案子按檢察院反貪局的內部分流,由偵查二科的同志負責偵查(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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