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處理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待崗處理是什麼意思?使用於什麼情況 10分

待崗處理

第五條 不遵守工作時間,無故遲到、早退,一個月累計超過3次的,待崗一個月,半年累計越過10次的,待崗三個月。

第六條 不請假外出,曠工一天的,待崗一個月,連續曠工2天或半年累計超過4天的,待崗三個月;連續無故曠工4天或半年累計超過8天的,待崗六個月。

第七條 工作時間玩牌,棋、打麻將(包括用電腦玩遊戲等)和擅自離崗的,第一次待崗一個月;第二次待崗三個月累計超過3次的,待崗六個月。

第八條 違反“禁酒令”、“禁賭令”的,第一次待崗一個月;第二次待崗三個月;第三次待崗六個月。飲酒失態,影響工作的待崗六個月。

第九條 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分配和從事調整的,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條 工作中消極怠工、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管理分配和人事調整的,待崗三個月;影響工作進度,造成嚴重後果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一條 因業務素質低、不勝任本職工作、工作力度不大,完不成工作任務和目標的,待崗三個月;造成整體工作受損失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二條 在執行公務中或正常工作時間不按規定著裝、不按規定出示相關證件的,第一次批評警告;第二次待崗一個月;第三次待崗三個月。

第十三條 在執行公務時,語言粗俗,不文明執法,以及有刁難、辱罵、毆打管理對象等行為的,待崗一個月;群眾舉報到相關部門並查實的,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四條 因工作時間不堅守工作崗位,擅離職守,或對工作無故拖延,該作為而不作為造成後果的,待崗三個月;被群眾舉報,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五條 接受管理對象或有礙公正執法的高消費娛樂宴請活動等,收受管理對象賄賂的,發現一次待崗六個月。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私自動用公車辦私事或以領導名義私自外出造成不良後果的,待崗一個月;交通肇事給機關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究經濟責任外,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七條 違反信訪工作條例,在本級未查清問題予以答覆前,集體越級上訪或個人多次越級上訪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八條 拉幫結派,搬弄是非,搞不團結,傳播謠言,在機關造成不良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九條 在機關內和社會上參與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造成不良影響的,待崗三個月;造成惡劣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條 在機關和單位,為發洩私憤,打擊報復,串聯他人結夥誣陷他人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 利用職權打擊報復,刁難被管理對象的,待崗三個月;屢教不改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為涉案人員出謀劃策、通風報信、洩露案情、開脫罪責、出具偽證,給正常執法制造障礙,情節輕微的,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三條 利用非法票據收費和罰款、不開票或少開票、一票多用,以物頂費、以吃頂費的,發現一次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違反財經紀律和規定,截留、挪用收費款項,變相收費,私設小金庫,用公款支付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費用等亂支亂花揮霍浪費國家財產,情節輕微的,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利用職權,接受被管理對象以各種名義贈送的禮金、禮品的,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國家、集體、個人錢物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 利用職務之便,白吃、白用、白拿被管理對象錢物或讓管理對象提供各種無償服務的,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證、照、案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

待崗的意思是停職嗎?

待崗理論上和停職有區別,一般待崗是由於公司效益不好,有工資待遇,只是沒有在崗高,但是停職一般是因為某種原因接受調查等而暫停職務。

一、待崗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待崗是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於下崗,按照勞動部門的部署,近幾年要實現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崗,有的轉為失業,其中還有一部分理解就是轉為待崗了。法律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

二、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還屬於檢查階段,怎麼處分,是檢查之後的事。

什麼叫待崗?

從原來的工作崗位下來了,此時沒有工作,等待新的崗位。其實就是失業

公司人員待崗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程序?

【待崗人員 生活費駭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關於待崗學習

上 崗 申 請 書

********公司領導:

我叫******,男,***歲。系*******車間職工。

因我 年 月 日違反《********》()規定,公司作出了待崗處理。待崗以來,在領導和同志們的幫助下,我認真反省了自己的行為,認識到了自己錯誤的根源,通過待崗期間的學習,使我的政治覺悟的思想意識得到了很大提高。特申請重新走上工作崗位,我決心在今後的工作中,踏踏實實,任勞任怨,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全面完成工作任務。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報答公司對我的關心和幫助,用自己的雙手為公司做出應有的貢獻。

申請人人:

年 月 日

這樣可以麼?

待崗公司又不辭退,怎麼辦

你好

公司發工資就行,否則,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補償,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待崗處理是什麼意思?使用於什麼情況

一般用於公司企業,犯了錯誤來處罰的。只給基本工資,基本生活費,領導安排工作。一段時間審核合格後再次上崗。。

我被公司單方面待崗了,我該怎麼辦

1,公司要求你回家待崗,有沒有提供書面的通知或者公告,建議你保留相關的證據,如果公司的行為違法的話,你可以向公司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具體是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的行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規定的其中一條規定,你是可以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這樣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故給予待崗處理,怎麼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定又,找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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