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固定資產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在新會計準則和新所得稅法下,如何界定固定資產的定義

這個你們不用急的。

到時候省一級的所得稅彙算文償一出來,就知道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了。

新所得稅法中固定資產的定義,及價值多少金額的資產才能做固定資產

目前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對其定義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但是在實務中,一般還是要確定一個價值標準的,這個標準可以自行制定,一般還是沿用以前的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

新所得稅法下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您好,《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資產,應當做為固定資產管理,依法計提折舊。"

新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固定資產折舊應該按剩餘年限和固定資產淨值,按新稅法重新計算折舊;已經計提完的,不再調整。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什麼新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淨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提示:原國稅發[2000]84號中第二十五條(三)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本次調整為4年,新增加了電子設備為3年。要注意的是,本規定自2008年起實施,以前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能調整。關於預計淨殘值,企業可自行確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稅法上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如何規定的?

關於固定資產折價的最低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築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中華人民錠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從事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2)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和殘值率嗎

您好,會計學堂林老師為您解答

稅法對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20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問題有兩大變化,一是預計淨殘值,二是折舊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稅法統一規定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5%預計淨殘值的規定,而是授權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自主合理確定,但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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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什麼新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新標準·

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對外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年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的稅法標準現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概念在不同的稅種法規中有不同的表述:

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除不動產之外的固定資產是指:(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三十三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為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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