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15

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哪些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享有並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在我國,勞動者享有廣泛的權利,諸如就業權、簽訂勞動合同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獲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除上述權利外,勞動者還有其他法定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勞動者成為國家的主人,國家的立法非常重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從1954年頒佈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到其後的許多行政法規、勞動規章和政策,對此都有明顯的體現。正是這些側重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諸多規定,極大地調動了廣大勞動者的生產熱情和積極性,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飛速發展。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勞動體制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別是多種所有制經濟以及多種經營方式的出現,改變了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者既是國家主人又是企業主人的身份。在許多非公有制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較為嚴重,導致勞動關係緊張,進而影響到社會穩定。勞動關係的這種現狀,迫切需要通過勞動法律法規加以調整,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制定並頒佈實施的。

勞動者的主要權益都有哪些?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經濟權益包括什麼

在經濟社會“雙轉”過程中職工勞動經濟權益方面存在著就業壓力增大、職工技術進步與自主創新能力不足等各種不同層次的問題,因此,保障職工勞動經濟權益要針對當今職工勞動經濟權益出現問題的特點,提出建設性的解決辦法。

一是在初次分配領域,充分發揮工資集體協商的作用,提高勞動報酬的比重

當前,企業工資分配“利潤擠佔工資”現象存在,部分程度上是以職工的低收入為代價的。原因之一就是計劃經濟時期工資分配機制打破後,新的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為此,要建立工資共決機制、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和收入差距調節機制。這四項機制,工資共決機制是核心,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是目標,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是基礎,收入差距調節機制是保障。其一,工資共決機制。即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定期就工資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水平、工資支付及調整辦法等進行協商的機制;其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使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增長而調整,與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工資指導線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調整變化相適應;其三,工資支付保障機制。企業工資分配、支付和工資集體協商履行情況等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進行有效地監督,努力實現企業勞動關係雙方協商共謀、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其四,收入差距調節機制。企業要推動收入差距的調節,使經營者工資與普通職工工資保持一個合理的比例,並向一線、科技人員和普通職工傾斜。

在工資協商中,政府、工會、企業主、工人等都有責任。工會在工資協商中要通過制度化的渠道,保障職工充分行使工資集體協商的權利,以此提高職工在工資談判中的話語權和博弈能力。

二是在再分配領域,充分發揮財政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作用

其一,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繼續加大對民生領域的投資,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來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群體之間的差距,並促使社會分配關係趨向合理。其二,打破壟斷,變革壟斷行業的收入分配製度,縮小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在不同行業之間應當有相應的財政稅收政策來加以調節,對公益事業微利行業等,應當通過減免稅收甚至給予財政補貼等手段,扶持其發展,以促進就業、滿足城鄉居民的服務需求。其三,規範收入分配秩序。明確劃分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的界限,保護合法收入、取締非法收入、消除灰色收入。其四,完善收入所得稅政策。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制度,規範高收入階層所得,逐漸確立並完善財產稅或物業稅以及其他消費稅。其五,加強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保健和公共服務。要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加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進教育、醫療、住房等改革,解除低、中收入階層的後顧之憂。

三是要更加重視職工的民主權利

改革要體現職工群眾的意志,要得到職工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可能成功。其一,要做到“四個決不允許”。“四個決不允許”即決不允許以犧牲職工的正當民主權利和應得利益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企業改制”;決不允許以不給職工漲工資、上保險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企業發展”;決不允許以犧牲職工的生命、安全健康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經濟效益”;決不允許以犧牲或削弱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為代價,去換取所謂的“寬鬆環境”。 其二,要強化職工民主管理。這裡要明確三個概念:第一,企業民主管理不僅是民主政治的範疇,也應定位於管理學的範疇。第二,企業民主管理與企業的所有制無關,與企業的所有權也無關。 職工參與企業管理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非公有制企業決不能排除在民主管理之外。第三,企業民主管理是一個職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動態過程。其三,要在民主管理的制約......

什麼是勞動權益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權益是指勞動者作為人力罰源的所有者,在勞動關係中,憑藉從事勞動或從事過勞動這一客觀存在獲得的應享有的權益,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等。

勞動者的權益有哪些?

勞動者的權益有: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

(3)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保護權利;

(4)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5)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6)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包括: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權利(《勞動法》第八條);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拒絕執行的權利(《勞動法》第五十六條);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勞動法》第八十八條)等。

勞動者勞動權利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根據我國《憲法》、《工會法》和《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並有勞動願望的勞動者依法從事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勞動的權利。

平等就業權,是指勞動者平等地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即在就業機會的獲得方面,勞動者不因性別、年齡、種族等人的自然差別而受歧視,就業機會面前一律平等。

自主擇業權,是指勞動者可以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是否從事職業勞動、從事何種職業勞動、何時從事職業勞動、進入哪一個用人單位工作等方面的選擇權。

(2)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包括報酬請求權和報酬支配權。報酬的請求權,是指勞動者付出了職業勞動之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而報酬支配權,是指勞動者獨立支配自己勞動報酬的權利。

《勞動法》第5章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法定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3)獲得休息休假的權利休息休假權,是指勞動者在一定時間的勞動(工作)之後所獲得的休息休假的權利。實現全面發展。《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此外,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法定休息休假時間還包括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探親假和年休假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保護其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一項基本勞動權利。

(5)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職業培訓是為了培養和提高勞動者從事各種職業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而進行的專門教育和訓練活動。其目的在於要從法律上保證勞動者能夠獲得職業技能培訓而得到業務技術的提高,從而獲得可持續的就業能力。

(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勞動法》第73條規定:“(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國家還頒發《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來進一步對勞動者所享有的各項保險待遇。

(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一旦發生,就直接關係著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關係著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8)結社權結社權是指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結社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我國《勞動法》第7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9)集體協商權集體協商又稱為“集體談判”,是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或僱主)就有關勞動條件進行商談,以簽訂對雙方有約束力的集體合同的勞動關係雙方協調行為。

在我國,《勞動法》和《工會法》均確認了集體合同和集體協商制度。

(10)民主管理權民主管理權是指勞動者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法律形式,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行使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勞動法》第8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

關於勞動法,對勞動著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目前,我國個體私營企業中勞動者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比較普遍,為此,各相關政府部門必須提高認識,完善政策法規,為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提供充分的制度保證;嚴格勞動執法,建立健全規範的勞資關係;加強勞動關係督查,堅決糾正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統計,2003年我國個體私營企業就業人數已達8936萬人,佔全國非農就業人數的23%。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中2/3以上人員在個體私營企業實現再就業。個體私營企業僱員是我國工人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推動經濟和社會進步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個體私營企業中勞動者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主要表現在:一是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內容不規範,履約率低。全國私營企業與僱員簽訂勞動合同的不足50%。即使部分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也很不規範。有的缺少必備條款,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及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有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部分還含有“生死合同”條款。二是壓低、拖欠工資,延長工時,濫施扣罰。大多數私營企業均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參照來支付一般僱員工資,有的甚至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實行計件工資制,但計件定額使多數僱員無法在8小時內完成,只得加班加點。拖欠工資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十分普遍。三是勞動安全與衛生條件普遍較差。許多私營企業生產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勞動衛生設施遠不具備,僱員勞動環境條件相當惡劣,僱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得不到基本保障,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頻繁發生。四是企業普遍沒有工會,僱員沒有共同利益代言人。據全國總工會統計,我國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工會入會率不到30%。有的企業雖然建立了工會,但業主並不按《工會法》規定撥繳工會經費。許多私營企業不給僱員辦任何保險。

隨著法制建設的推進,特別是通過政府勞動保障部門及各級工會、婦聯的積極努力,上述現象近年來有一定程度改觀,但總體上看仍未根本好轉。

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必須做到:

一是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勞資關係問題。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係已是我國一種主要的社會關係,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各級政府必須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勞資關係處理機制,掌握社會動態,及時化解矛盾,避免衝突激化。

二是完善政策法規,為維護勞動者正當權益提供製度保證。我國絕大多數私營企業是中小企業,僱工的特點是,人數少、人員分散、就業方式靈活、流動性大、文化技能較低等。要針對上述特點,研究制定適合中小企業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工會婦聯組織、僱工權益保護和勞動爭議等方面的具體辦法。

三是嚴格勞動執法,建立健全規範的勞資關係。私營企業必須按照《勞動法》和《集體合同規定》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範僱工行為。勞動合同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必須公平、明確、具體和透明。私營企業必須建立工會和婦聯組織。企業必須為其開展正常工作創造必要條件,業主不得插手和干預工會婦聯活動。

四是加強勞動關係督查,堅決糾正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政府要加大勞資關係監管力度,督促私營個體企業嚴格執行《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制止與糾正,對嚴重違法違規者,要依法處理。勞動保障部門要完善勞動爭議制度,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和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及時化解勞資關係矛盾。

《勞動法》中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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