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11-28

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具體包括哪些?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績力待定合同分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幾種?

效力待定合同又稱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l)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並不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於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1.狹義的無權代理。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3.無權處分。4.債務承擔。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類型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於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採用此種標準。以前的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基本上是認定為無效合同。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是因為:(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並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合同並非不可補救的。(2)這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3)有利於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於維護相對人的利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並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並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瞭解才能產生效力。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覆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也可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對於相對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個期限,合同法規定以一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覆的,視為拒絕追認。相對人除了有催告權外,還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裡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類合同中,如果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而沒有相對人的撤銷權,那麼,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前,相對人就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只能被動的依賴法定代理人追認或者否認,這對相對人是很不公平的。設定相對人的撤消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合同效力待定怎麼追認才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於該合同不符合有關合同生產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處於懸而未決狀態,即可能轉變為有效合同,也可能轉變為無效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合同歸於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合同,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合同則歸於無效。

簡單的來說!追認前即是待定的懸而未決的狀態 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

簡述效力待定合同的具體種類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3.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47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48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51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是指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合同。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當事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的相對無效狀態,有效與無效取決於第三人的追認或善意相對人的撤銷,而無效合同處於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狀態,所謂確定無效是指無效狀態不可改變,無法補救,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經成立就無效,所謂當然無效是指無須任何人主張,也無須法院和仲裁機關宣告就無效。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應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使得合同有效或無效;而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就本來無效,且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法院和仲裁機關還可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1個月)內行使;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只要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

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什麼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和 無權代理

《民法通則》第66條有關於無權代理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於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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