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是?
村委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單位,不是公務員系列
一、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是在人民公社進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權的過程中,在全國農村逐步建立起來的。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等責任制形式後,對以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進行改革。在改革過程中,在原來生產大隊,有的在生產小隊的基礎上建立了村民委員會。1985年2月,生產大隊管理體制的改革在全國全部完成,村民委員會在農村普遍建立起來。到目前,全國共有90多萬個村民委員會。在我國農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員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基層性。村是我國農村最基層的單位,是村民長期生產、居住、生活的單位,跟村民關係最直接、最緊密。一個村就是一個小社區,村民們在社會生活中有著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具有基層性的特點。二是群眾性。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權參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來自於本村村民,享有選舉權的本村村民都有機會被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既從事勞動生產,又從事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村民委員會代表和維護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走群眾路線,堅持說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村民組成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辦什麼,不辦什麼;先辦什麼,後辦什麼,如何辦理,由村民自己決定。對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使它區別於國家政權機關。在我國,國家政權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任何一種。也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派出機關。在實際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員會當成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當成鄉鎮政府的“腿”,將不該由基層自治組織從事的行政工作交給村民委員會去做,或者包辦代替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這些都是同村民委員會性質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還使它區別於其他的群眾組織。在我國,有許多從事社會活動的群眾組織,如全國總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全國婦女聯合會、全國青年聯合會等。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組織,和他們有一定的共同之處,但在設立、任務、服務對象、作用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還使它區別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規定,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行使自治權,是國家政權機關的組成部分,不同於村民委員會。
二、村民自治的內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組織起來,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約束自己,自己辦理自己的事務。它不同於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說服教育、村民之間的相互幫助、先進模範的帶頭作用以及每個村民的自覺意識,不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2)管理人員和被管理者是統一的。村務管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全體村民來管理。日常事務的管理者由村民選舉產生,並接受每個村民群眾的監督。(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村民會議集中全體村民的意見,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由全體村民遵守執行,從而形成良好的社區秩序。(4)管理的內容主要是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調解解決本居住地區內的各種糾紛,如村民之間、鄰里之間、村民與集體之間的糾紛等。
自我教育就......
我國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
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有哪些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4)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5)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6)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7)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性質是()
答案:C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街道辦事處是政府派出的辦事機關,辦事人員為國家公務員,而居委會為群眾自治組織,辦事人員只是一般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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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是什麼﹖
性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職能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到底是什麼?
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於行政機關,我國的行政最低已經是街道和鄉鎮機關。因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的組成人員不屬於公務員編制的。
村委會是什麼行政性質的機構
首先明確一點,村委會不是行政機構.我國最低行政單位是鄉(鎮)村委會是村民委員會的簡稱,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領導本村村民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經濟,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二、負責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組織村民落實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三、接受黨支部領導和鄉、鎮政府指導,完成鄉、鎮政府佈置的各項任務。負責領導下屬各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工作。四、組織村民發展經濟,完善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做好村民在生產、生活中的協調服務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義務。五、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六、興辦本村農田水利、交通道路、廣播供電、文化教育、衛生防疫、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七、做好救災、救濟、低保、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和殯葬改革工作。八、協助政府做好計劃生育、徵兵、擁軍優屬、社會治安、民事調解、稅費收繳等工作。九、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村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教育村民尊老愛幼、扶貧幫困、團結互助,開展“雙文明戶”評選工作。十、及時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負責處理全村的日常事務
村民委員會的單位性質是屬於什麼吖?事業單位、靈活就業還是其他吖?
< <組織章程> >已有定性.民間的群眾組織.既不屬於如工會一樣的社會團體;也不是企事業那樣的法人單位.是歷史留下的一種沒有編制的實體.即別把生產隊長不當幹部. 可歷來就不是幹部.! 組織章程>
村委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定位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重要的農村社會主體,在我國農村的改革和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現實生活中,二者承擔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等綜合性職能,是支撐農村社會運行的組織機制。由於二者法律人格和職能的立法缺位,致使在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其各自內部及相互之間的問題日益顯露出來,甚至成為制約農業發展和農村改革的瓶頸。因此,明晰二者的性質和職能,構建二者之間的合理關係,已成為推進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儘快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業經濟市場化以及最終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一、對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分析1985年,政社分設工作基本完成後,相關的政權機構鄉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建立起來了,而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機構並沒有建立。村委會雖然被定位為實行村民自治、協助行政的組織機構,但又賦予它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村民自治組織雖然以實現村民"自治"為本職,卻在很多場合下要執行鄉(鎮)政府的指示,具有政企合一的性質[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相應的行政機構代管,其內部仍缺乏相關的規章制度。由於沒有對責、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和約束,在產權關係的存在狀態上依存所有權[2],並非是獨立的法人單位,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20世紀90年代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市場交易活動,不能有效地提高資源的配置和利用,限制了其自身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村委會始於1982年《憲法》,後被1987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具體確立和完善。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其主要職能是村民自治、協助行政和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由此可見,村委會兼有眾多社會職能,是農村社會的重要主體,但至今沒有一個清晰的法律人格,致使其盡職無能,盡責無力。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應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村委會而言,其"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沒有明晰來源,且與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界限不清,其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責任財產範圍不明確。其次,村委會的法人地位缺乏基本法上的根據。法人制度是私法上的基本制度,應由國家基本法律加以規定。由於村委會不具有《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要件,因而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的範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未明確村委會具有法人資格。目前,認為村委會屬於"其他法人"的規範性文件,僅見於國家統計局的《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法人單位及產業活動單位劃分規定》,該規定屬於部門規章,不具有確立村委會法人資格的效力。第三,村委會的這種法律人格與其所肩負的"協助行政"和"經營、管理集體資產"的職能不相適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由於村委會是由具有農民身份的社會成員構成的組織,農民不具有"國家幹部"或"國家公務員"的身份,村委會不在國家編制序列,沒有國家財政支持,在組織成員、組織性質和財產與經費上缺乏公法制度上的基礎。此外,"......
村委會屬於什麼單位性質?她屬於社會團體嗎?
村委會不屬於社會團體。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三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委會成員不屬於國家幹部,其產生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