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人大代表的地位和權力義務 分別是什麼?
各級人大代表大會是各級的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職權。人大代表有質詢權,提案權(就是提交議案,表述可能不功確)等權力。
人大代表有哪些職責和義務
人大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職責,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賦予了人大代表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人大代表的權利
1.審議權。審議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表明意願和立場,給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代表參加審議人大常委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是代表參與決定國家事務的重要職責,也是行使代表權利的重要方面。代表應當本著為人民負責的精神,對報告和議案實事求是地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2.提案權。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決定重大問題,一般要經過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和公佈法律(法規)和決定、決議的程序。其中,提出議案是審議、決定問題的前提。法律除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的機構有權提出議案外,還規定了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3.表決權。表決,是指代表大會在通過報告和議案、決定有關事項時,由代表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意見,並以法定標準來確定結果的行為。表決權則是指代表對交付表決的報告和議案、有關事項表明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利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體代表過半數是衡量一件議案是否獲得通過的標準。只有兩類問題的決定更嚴於過半數標準:一是在修改憲法時,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需要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屆滿時,如遇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可以決定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延長任期的決定,須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加表決,是人大代表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代表應當珍惜這一權利,“投好神聖的一票”。首先要積極參加表決。由於表決採用絕對多數原則,即通過議案的標準是“全體代表過半數”,而非“到會代表的過半數”,不參加表決表面看是既非贊成也非反對,但在確定表決結果上,與投反對票作用相同。不參加投票的人越多,達到通過議案所需的法定票數越難,甚至妨礙議案的通過。第二,代表在行使表決權時,要充分反映選民或選舉單位的意見,同時又要胸懷全局,從全體人民利益出發考慮問題,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係。
4.詢問權和質詢權。詢問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形式。在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質詢案;鄉級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質詢案。質詢和詢問相同之處是,以提問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回答問題,說明情況,都帶有探詢、瞭解之意。不同之處是,質詢的方式更加嚴肅,表現為一定程度的批評責問;質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進行。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地方各級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提出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交由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覆。根據情況,可以在主席團、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受質詢機關應再作答覆。
5.選舉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產生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權利。由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有: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
人大代表有什麼權利
人大代表有什麼權利
簡單的說有如下幾點------
1.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全國人大代表有什麼義務
1.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祕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大代表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1.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祕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大代表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力。那麼人大代表應如何認識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呢?我認為: 一要正確理解人大代表的權利。首先,人大代表的權利是法定的,既非任何個人所賦予的,更不能被任何個人所剝奪。人大代表行使權利是一種法律行為。其次,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一定的權利大都對應一定的義務。人大代表的權利並非是不受限制的,它要求人大代表在行使和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三,應該認真行使權利,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如果不行使自己的權利,象平時說的當“掛名代表”“舉手代表”,實質上是一種失職行為。 二要敢於行使、勇於行使代表權利。人大代表行使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人大代表本身不應存在懼怕心理,這是一個思想認識和履職實踐的問題。 三要積極行使代表權利。人大代表行使權利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職責的過程,是代表選民行使當家作主、管理國家各項事務的權力,不行使或不積極行使,就會辜負選民對人大代表的信任。從某種意義上講,人大代表工作不熱心,不負責,甚至放棄了自己應做的工作,就是不行使或不積極行使代表權利。 四要善於行使代表權利。關鍵是要依法行使權利,要遵循法定內容和法律程序,如人頂代表要行使提議案權,就必須提出符合法律規定內容的議案文本,徵得足夠法定人數的代表聯名,還要在限定的時間之內提交大會。另外一個問題是要注意不要越權。因為人民代表大會是集體行使國家權力的,個人的權利絕不可代替集體權力。如對“一府兩院”工作中的問題,人大代表只有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而不能直接處理問題。人大代表不能代行人民代表大會集體的權力,這一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近年來,隨著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發展,人大代表活動越來越活躍,但也不斷出現諸如人大代表在持證視察中要求被視察單位立即解決問題的現象,就屬於不善於行使代表權利的越權行為。 五要懂法律,熟悉法律。人大代表必須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理論政策水平。要掌握國家的憲法以及一些基本法律和與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在依法行使代表權利時運用自如。同時,人大代表應具備基本素質,一般說有五個方面:強烈的代表意識;牢固的法制觀念;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較寬的知識面;良好的思想品德。
人民代表是的地位、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人民代表應該是指人大代表,而不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民意志轉化為文國家意志的直接決定者。代表集體行使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權,其參加作出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意志。
人大代表的作用:
參與決策、監督協助、橋樑紐帶。
人大代表的權利:
人代會議期間:①出席代表大會會議權②審議權③提議案權④選舉權⑤詢問權⑥質詢權⑦罷免權⑧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會議權⑨表決權⑩提建議權
人代會閉會期間:①組織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權②視察權③持證視察權④依法約見本級和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權⑤提議臨時召集會議權⑥列席會議權⑦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⑧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人大代表的義務: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密切聯繫群眾,積極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3、保守國家祕密;
4、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如何履行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人大代表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表人民形式當家作主的權利的,而人大代表正是代表人民向人民代表大會反映民意的,在行使權利是要為人民著想,因為你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在行使權利時必須遵循憲法和法律,樹立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原則。
人民代表有哪些權力和義務
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1.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祕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大代表行使的是代表的權利還是行使人民的權利
首先,人大代表的權利具有獨特性。它不是一般公民所具有的,而是基於人大代表這一獨特身份所特有的(當然這並不排除代表作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公民權利)。代表身份作為一種職務,必須有與之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且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即來自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代表,在行使代表權利過程中是平等的。這一特徵表明,代表權利不同於一般的公民權利,具有其基於代表身份的特殊性。
其次,人大代表的權利具有法定性。它不是由普通社會組織或個人賦予的,而是由憲法和法律所確定的,是一種法定權利(而非權力,見上述法律規定)。人大代表行使權利時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並且相應地,憲法和法律也規定了其法定的義務(而非責任)。
第三,人大代表的權利具有人民性。從其本質屬性上說,代表權利是由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通過選舉產生的,是選民將其部分權利讓渡給人大代表來行使,並通過由人大代表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來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因而,代表權利是選民部分權利的集合,其本質仍屬權利範疇。
第四,人大代表的權利具有權利與義務的融合性。人大代表的權利來自人民,是受人民委託依法行使的。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放棄人民委託的、法律確認的權利,否則就是失職。從這個意義上講,人大代表的權利也是一種特殊的義務。這也是人大代表的權利不同於公民權利的一個重要特徵。
第五,人大代表的權利具有與人民代表大會權力的銜接性。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權力的行使有賴於每位人大代表積極有效地行使權利。或者說,只有人大代表的權利得到切實的體現,國家權力機關才能充分而有效地發揮作用。
綜上所述,作為個體的人大代表直接行使的是代表權利,而不是國家權力;代表只有成為集體時,才能行使具有強制性的國家權力,或者說通過行使“代表權利”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代表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上升和轉化為國家權力,不具有強制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大集體有權,代表個人無權”才是有道理的(這個權只能指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