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是什麼?
什麼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詞中的“大陸”兩字指歐洲大陸,故又有稱之歐陸法系,這個法系現時主要由歐洲大陸的國家(例如法國、意大利、德國、荷蘭等)及其他受上列國家影響的國家(例如日本)採用。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多稱民法法系,中國法學著作中慣稱大陸法系。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仿效這種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並列的淵源久遠和影響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的,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民法法系相對比的一種法律制度。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
1、第一,法律體系不同。大陸法系行政法構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其行政法的內容廣泛,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活動法、行政監督控制法,自成體系。而英美法系無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其行政法的內容主要是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以控制行政權的濫用和越權為核心,有關行政組織方面的問題一般不作為行政法的內容。
第二,適用法律規則不同。在處理和解決行政案件上,大陸法系國家以適用行政法為原則,而適用一般法律規則為補充和例外。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則以適用一般法律規則為原則,以適用行政法規則為補充和例外。
第三,司法體制不同。在有關裁決行政案件的司法體制上,大陸法系國家設有完整的獨立於普通法院之外的並與之並列的行政法院系統。英美法系國家,則是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沒有專門的行政法院系統。駭 這是我們老師上課時PPT上的資料,應該比較可以!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麼區別?
法系是指根據法在結構上、形式上、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徵以及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進行的基本劃分。
資本主義國家有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爾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澳大利亞、新西蘭、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均屬於英美法系。近幾十年來,英美法系國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為對習慣法的補充。目前世界上大約有26個國家法律屬英美法系,除英美兩國,其餘主要是英聯邦國家,大陸法系又稱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以法典為第一法律淵源,法典是各部門法典的系統的綜合的首尾一貫的成文法彙編。世界上大約有70個國家法律屬成文法系,主要分佈在歐洲大陸及受其影響的其他一些國家。
兩者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適用不同。
前者習慣用演繹形式,後者習慣用歸納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淵源,後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類不同
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後者分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編纂不同
前者傾向法典形式,後者傾向單行法
▲第六,訴訟程序不同。
前者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後者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法系這種分類不能提示法的本質,但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的瞭解與交流。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歷史上差異顯著,但二十世紀以來,這種差別開始縮小。
2.我國在舊中國時代屬於大陸法系,在新中國時代則不屬其中任何一個法系,自成一個獨立的法系,叫做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比較接近於大陸法系。別忘了,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民法典啊!
3.蘇聯是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什麼區別
英美法系是案例法,就是以判決作為法律。。
大陸法系是條文法,是以人為制定的法律條文作為法律。。。
而大多數的英美法,還有不成文法的特色。。也就是他們的法律並非我們所熟知的樣子,是一部一部的部門法,也沒有固定的章節,就像很凌亂的故事合集一樣。。而他們的憲法屬於柔性憲法,也就是制定和改動是非常容易的,基本不像我國修改憲法那樣需要提請人大,通過表決進行修改。。他們只需要對原有憲法做出增刪的說明就OK了,不過修改憲法的次數也遠遠少於中國。。。中國建國以來一共修訂了五次還是六次憲法。。。而英國已經將近四百年沒對憲法進行修改。
而英美法系另一個特點就是基本有三種法律平行,一是案例法,在判決中最優先;二是衡平法,按我們國家的理解就是司法解釋;第三,就是條文法,主要是針對前兩種的適用和國外法適用的問題,屬於最次的存在。。。
大陸法系,與我國的法律十分接近,但是國際並不認為我國是大陸法系,而是將我國的法律體系單列,認為是中華法系。。。大陸法系對應英美普通法系,最大的區別就是他們使用的基本都是條文法,這個和我國完全一致;其次是大陸法系的憲法是剛性憲法,也和我國完全一致,只不過修改的次數依然低於我國的修改頻率;第三,大陸法系唯一和我國不同的就是,他們也會使用部分案例法,也就是以前的判例對現實判決有指導意義,而我國是完全不使用案例法的國家。。。
普通法系,也就是英美法系,主要存在於英聯邦國家,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亞還有眾多的前英帝國殖民地,包括美國。。。
大陸法系,主要是歐洲大陸國家使用,大陸法指的是法德兩國。。。大陸法系的發源也是從這兩個國家。。。
另外世界上還有其他的法系,除去被拋棄於大陸法系以外的中華法系,還有宗教意味濃厚的伊斯蘭法系,最大的特色就是宗教教典和司法觀念合一,法無明文規定可以類推等等。。還有就是日本這個特殊的混合法系,日本一開始學習的是歐洲大陸法系,後來深受美國的影響,變成了混合體。。。還有一些落後地區的最原始的法律體系,比如神判體系,道德至上,家長體制等等。。。
大陸法系的法系區別
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國內地曾採用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採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佈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該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第三,法官的權限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第五,法律分類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會把法律區分為公法與私法,而英美法系就不會這樣的區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分類方法的不同對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異。第六,法律術語的不同。兩大法系的法律術語有很多不能相互對應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詞的法律術語,但是在意思上也會有很大的區別。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兩大法系,他們的區別主要是:1)法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
(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
(3)在適用法律的技術方面不同:在大陸法系,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英美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後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4)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審理方式,以法官雞中心,奉行干涉主義;英美法系採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角色。
(6)在法律術語、概念上也有許多差別。
1、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制度的體系。普通法是與衡平法、教會法、習慣法和制定法相對應的概念,由於其中的普通法對整個法律制度的影響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美國的法律源於英國傳統,但從19世紀後期開始獨立發展,已經對世界的法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英美法系的分佈範圍主要包括英國(蘇格蘭除外)、美國(路易絲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國和中國的香港。英國法傳統的傳播主要是通過殖民擴展實現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國法的歷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遜法:英國從公元5世紀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遜人控制,當時實行的法律多為習慣法,對英國法律的影響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後,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實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權制度。其中御前會議就是中央集權統治的重要機構。這個機構是由國王親信、主教和貴族參加的議事機構。主要協助國王處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務,後來,處理司法事務的機構逐漸獨立出來,到亨利三世時期,御前會議已經建立了三個王室高等法院,分別為財務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和王座法院,處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於諾曼人以前沒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們的法律就是通過這些法院的判決形成的,即判例法。這些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約束力。隨著王室法院管轄範圍和影響的擴大。其判例對全國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響。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適用於英國的普通法。主要是針對各地的習慣法來講的。在王室法院出現之後的時間裡,存在著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會法院並存的局面。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戶法院)主要適用習慣法,教會法院主要適用教會法,主要管轄婚姻、家庭、繼承、通姦。三者的衝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法院通過發佈訴訟開始令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影響。所謂訴訟開始令即原告可以請求國王主持正義,然後通過英王的大臣發佈令狀,令狀的內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長負責命令被告滿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審判。
2、衡平法的興起
導致衡平法興起的根源是普通法院的令狀制和機械的訴訟程序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發展的需要。很多人轉而請求樞密院和國會主持正義,這些糾紛由樞密院中負責司法事務的大臣來處理。在1474年,樞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譽作出判決。隨著案件的不斷增加。該機構終於獨立出來,成為和王室法院並列的衡平法院。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和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由此發......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別是哪些國家還有中國是什麼
大陸法系的國家有法國、比利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國、奧地利和瑞士,扎伊爾、盧旺達、布隆迪、日本、泰國等。
英美法系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
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嗎?
不屬於,中國是社會主義法系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別是哪些國家還有中國是什麼法系
中國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大陸法系,但非要分類,應該是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一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什麼區別
轉自百度
法系是指根據法在結構上、形式上、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徵以及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進行的基本劃分。
資本主義國家有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爾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澳大利亞、新西蘭、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均屬於英美法系。近幾十年來,英美法系國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為對習慣法的補充。目前世界上大約有26個國家法律屬英美法系,除英美兩國,其餘主要是英聯邦國家,大陸法系又稱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以法典為第一法律淵源,法典是各部門法典的系統的綜合的首尾一貫的成文法彙編。世界上大約有70個國家法律屬成文法系,主要分佈在歐洲大陸及受其影響的其他一些國家。
兩者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適用不同。
前者習慣用演繹形式,後者習慣用歸納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淵源,後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類不同
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後者分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編纂不同
前者傾向法典形式,後者傾向單行法
▲第六,訴訟程序不同。
前者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後者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法系這種分類不能提示法的本質,但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的瞭解與交流。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歷史上差異顯著,但二十世紀以來,這種差別開始縮小。
2.我國在舊中國時代屬於大陸法系,在新中國時代則不屬其中任何一個法系,自成一個獨立的法系,叫做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比較接近於大陸法系。別忘了,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民法典啊!
3.蘇聯是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和關係
藍色是大陸法系;紅色是海洋法系;棕色是混合法系;屎黃色是伊斯蘭法系;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是當代世界上兩大主要的法律體系。這兩種法系涉及歷史、文化、信仰立場、社會背景等,從本質到理念上均有較大差別。大陸法系(Civil Law),又名歐陸法系,羅馬法系,民法法系。大陸法系與羅馬法在精神上一脈相承。十二世紀,查士丁尼的《國法大全》在意大利被重新發現,由於其法律體系較之當時歐洲諸領主國家的習慣法更加完備,於是羅馬法在歐洲大陸上被紛紛效法,史稱“羅馬法復興”,在與基督教文明與商業文明等漸漸融合後,形成了今天大陸法系的雛形。此為大陸法系由來,故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
在今天來看,查士丁尼之《國法大全》的內容基本上屬於民法,因此作為羅馬法直接繼承者的大陸法系以民法為基礎。「公法」與「私法」分得極為清晰,對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利均有約束規定。同另一大法律體系英美法系相比,其一大特點是具有系統的民法體系,所以大陸法系又稱民法(Civil)法系。
大陸法系沿襲羅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編纂傳統,重視編寫法典,具有詳盡的成文法,強調法典必須完整,以致每一個法律範疇的每一個細節,都在法典裡有明文規定。大陸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邏輯推理,並以此為依據實行司法審判,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
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主要師於德國,屬於大陸體系,大陸體系的諸多特徵看我國的法律體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律的進步與完善的標誌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臺與實施。比如我國近年來《物權法》等法律的出臺。
由於歐陸法系在形式上具有體系化、概念化的特點,便於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為中國、日本等後進國家效仿的對象。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點是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麼判,現在還是怎麼判)為主要形式。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起源於中世紀之英格蘭,主要來源於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與諾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諾曼底征服後踏上英格蘭的土地,為了擴大王權,派遣大法官到英格蘭各地出巡,處理農民與封建主之間的矛盾,在處理過程中有很多問題並無成文法可供憑藉,判案全靠依據當時風俗習慣,基督教道德也對審判結果有很大影響,此為今英美法系之濫觴。隨著十七到十八世紀大英帝國的擴張,傳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聯邦國家流行。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稱之為不成文法系。同大陸法系偏重於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審判原則上更「遵循先例」,即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成為日後法官審判的基本原則。而這種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現出法律規範的判例法(case law)是不被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承認的,最多隻具有輔助參考價值。好像法律是被逐漸累積起來,而無須經過立法機關。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形成一套適用於整個社會的法律體系,具有適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在審判時,更注重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下級法庭必須遵從上級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級的法官判例沒有必然約束力,但一般會互相參考。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法律制度與理論的發展實質上靠的是一個個案例的推動。因此,我們看英美等地的判決,法官—陪審團—律師之間的博弈都極為精彩,而往往一個史無先例的判決產生後,都為後世相同情況之判決提供了依據。比如我們在看美國法制發展過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個個標誌性的個案。比如美國著名的「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局案」,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終判定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違憲。從今往後,所有類似於種族歧視與種族隔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