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項稅什麼意思?
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各是什麼意思啊
1、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它與銷項稅額相對應,都屬於流轉稅。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2、銷項稅額納:是指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
進項和銷項是什麼意思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1、首先要從增值稅的概念說起,所謂增值稅就是對增值額的課稅,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了增值額就要繳納增值稅。
2、假如商品流通企業購進商品50萬元,銷售為80萬元,這樣增值額為30萬元,應交增值稅為43,589.74元(300,000/1.17*17%)。
3、我們從增值稅概念另一個角度來看,應交增值稅就是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
以上例:企業的進項稅額為72,649.57元(500,000/1.17*17%);銷項稅額為116,239.31元(800,000/1.17*17%),應交增值稅為43,589.74(116,239.31-72649.57)。和第一種運算結果完全一致。
以上特此回答!
增值稅中的銷項稅和進項稅是啥意思?都是誰交啊??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或提供應稅勞務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分別是什麼意思?
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公司銷售貨物開出增值稅發票而產生的銷售稅額。
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公司從外面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發票而產生的購進貨物的稅額。
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進項稅銷項稅抵扣是什麼意思?
銷售商品時的銷項稅,是我從客戶手裡收進來,最終要上交給國家的;
購買商品時的進項稅,是我付給供貨商,最終還能從國家那裡要回來的,也就是“進項抵扣”;
所以,要交給國家的錢,就是“應上交部分-可收回部分”
銷項稅可抵進項稅是什麼意思?
不是銷項稅可抵進項稅,而是進項稅可以抵減銷項稅。
用以下這個舉例給你分析,你就一目瞭然了。
本來這個月你的銷項有10000元,若你這個月沒有進項稅額的話,那麼你則需要繳納這10000元增值稅。
若你有進項稅6000元的話,那麼就可以抵減6000元,則只需要繳10000-6000=4000元的增值稅。
以上明白了嗎?
若不明再追問!
學會計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是什麼意思啊!什麼是抵扣銷項稅啊!
銷項稅就是你銷售產品要交的稅
進項稅就是你買進材料要交的稅
月末一般按增值額乘比率交增值稅,也就是銷項稅減進項稅,那增值的部分交稅。
抵扣銷項稅,是有些進項稅廠可以抵扣的,有些是不能抵的。
銷項稅額放在貸方什麼意思
應交稅費是負債類科目,借方記減少,貸方記增加,其明細科目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記在貸方,即表示這是本科目增加的,需要交納的稅費。
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是什麼意思?
1)銷項稅額是企業確認銷售收入時產生的應交納增值稅; 2)進項稅額是由於企業購進應稅項目用的材料、生產型固定資產而形成的可以抵扣銷項稅的增值稅; 3)本期應納稅=上期留抵稅(如有)+本期銷項稅-本期進項稅+本期進項稅轉出(如有); 4)若本期應納稅為負數,則代表留抵稅。
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是什麼意思? 15分
一、銷項稅額的概念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這裡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銷項稅額是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出來的;二是銷項稅額是向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在我國的增值稅稅法中是一個新的概念,從上述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我們可以看出,它是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稅率的乘積,該概念是相對於進項稅額來說定義銷項稅額也是為了區別於應納稅額。由於在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中,稅法對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及稅法規定採用簡易辦法計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採取了不同的計算方法。如小規模納稅人是以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乘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定義銷項稅額也是為了區別於應納稅額。在增值稅的計算徵收中,只有一般納稅人才會出現和使用銷項稅額的概念。
二、銷售額
(一)銷售額涵意。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二)銷售額偏低確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於應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具體如下:
⑴甲類捲菸 10%
⑵乙類捲菸 5%
⑶雪茄煙 5%
⑷菸絲 5%
⑸糧食白酒 10%
⑹薯類白酒 5%
⑺其它酒 5%
⑻酒 精 5%
⑼化妝品 5%
⑽護膚護髮品 5%
⑾鞭炮、焰火 5%
⑿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
⒀汽車輪胎 5%
⒁摩托車 6%
⒂小轎車 8%
⒃越野車 6%
⒄小客車 5%
(三)含稅銷售額換算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四)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人民幣摺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