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
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
對於嚴重違紀、違反法律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該如何處理,各方爭議較大:有人認為,未成年在校學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無權開除;有人則認為,為了保護一個或者某幾個學生的受教育權,而損害絕大部分學生的受教育權,實際上會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對這些學生學校應予以開除。對此,人們不禁要問---
十七歲的林某是一名在校學生。一天,林某將一個學校的兩臺電腦盜走。因林某犯罪時年齡不滿十八週歲,法庭予以從輕處罰,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庭審中,林某痛心疾首,表示想回學校繼續讀書。為了能與學校一起做好幫教工作,使其改邪歸正,辦案法官和律師來到林某就讀的學校,動員學校派人蔘加庭審旁聽,宣判後讓林某返校學習。不料,學校卻拿出一份學生違紀處分表,聲稱學校與林某已不存在任何關係。原來,學校已在公安機關對林某採取強制措施後,取消了其學籍。面對辦案法官的多次解釋和勸說,校長以收留一名盜竊犯會給學校帶來不良影響為由,拒絕林某重返學校。
這個案例涉及到學校是否有權開除未成年學生的問題。對此,各方爭議較大:一種意見認為,未成年在校學生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權利,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無權開除;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規定受教育權的本質是要保護絕大多數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和機會,為了保護一個或者少數幾個學生的受教育權,而損害絕大部分學生的受教育權,實際上會造成更大的教育不公平。
為了解決這一爭議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這一規定表達了兩層意思:第一,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第二,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規定,就可以開除。這就規範了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情形,使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更加具備了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及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等規定,下面就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規定,即達到刑事處罰、收容教養或者勞動教養的條件,學校就可以開除未成年學生。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從上述規定中可看出: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其另一層含義就是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後,對於被判處監禁刑罰,正處於在羈押場所接受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處罰期間,學校可以開除並取消其學籍。但是,在人民法院的有關判決生效後,對於被判處非監禁刑罰不在羈押場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考慮保留其學籍,使其繼續接受教育;對於要求復學的,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其辦理復學手續,依法接納其復學,不得將他們拒之門外。
在案例中,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被判處緩刑,並有復學的願望,學校應當給其辦理手續,依法接納其復學。案例中學校和教師為了所謂的“名譽和前途”,將失足未成年人拒之校門之外,是違法的。“迷途的羔羊要返回羊群”,這個要求是正當的、積極的。如果學校拒收,勢必又讓其陷入無援無助之境,他們可能又要繼續危害社會。依法接受未成年犯入校讀書,是學校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此外,學校在公安機關對林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
學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開除學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
近年來,學生被學校開除學籍的事件屢屢發生,這不免使人感到十分痛心。我禁不住疑惑,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答案顯而易見,不行! 第一:從責任的角度看,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 任何人活著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什麼是學校?學校是學生接受教育、獲得知識的地方。 學校發現學生有違紀違規的行為後,首先想到的不是怎樣讓學生改過,而是怎樣懲罰學生。學校把校規條條框框制定得清清楚楚,然後把校規當聖旨,按照上面的要求尋找證據證明學生的錯誤,然後懲罰學生。這是學校該有的態度嗎? 學校的責任是什麼呢?管理學生、教導學生、傳授學生知識,學校要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生。學校在沒有培養好學生的情況下開除學生,這個學生的知識沒有學好,道德上沒有得到善誘,錯誤也沒得到改正,再加上被學校殘忍拋棄後受到的打擊和創傷,他的德智體都沒有發展好,把這樣的學生直接丟給社會,學校履行了其作為學校的職責和義務了嗎? 一般的商業機構有權力開除任何人,因為商業機構是以利益為目的的。但是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難道僅是為了取得學生的學費嗎?作為一個教育機構,就該有教育機構的特點,履行教育機構應盡的義務,教育的目的和宗旨決定了教育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教育機構要承擔的責任。從這一意義來說,不管學生犯了什麼錯誤(不違反法律的錯誤),教育機構開除學生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學校都沒有承擔責任,又何以要學生承擔那麼嚴重的責罰呢?學校把一切罪過歸於學生個人,這種做法對學生來說公平嗎? 第二:從適度的角度看,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 犯錯誤的人自然要接受應有的懲罰,但是任何懲罰都應該適度,都不應該違反人性。 學生,不管是小學生、中學生還是大學生,都是沒有走上社會的孩子,都還沒有成熟。學生選擇學習不就是為了學習知識和學習怎樣做人嗎?由於認知和心理上的不成熟,他們不夠理智容易衝動,也容易犯錯,打架鬥毆、曠課逃學、考試作弊等等都是他們不夠成熟的表現。學校制定校規規範學生的行為是應該的,但是把還不成熟的學生開除,這種懲罰也太殘忍了吧! 開除學籍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學校拋棄了該學生。無論學生做錯什麼,學校都有權對其進行懲罰,一般的懲罰都是基於還把他當作這個學校的學生的基礎上的。但是一旦開除,那就是一種拋棄,拋棄就是學校不要該學生了,所以已經無所謂他是否改過了。 將心比心,如果是自己的子女犯了錯,你們會這麼輕易地拋棄他們嗎?中國曆來以“仁義”為道德標準。子曰:“仁者,愛人!”偉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一生以“愛滿天下”的理念教育育人。何謂“愛人”?面對孩子的過錯,我們首先應該諄諄教誨、循循善誘而不是簡單的拋棄。 電影《一個都不能少》相信無人不曉吧,劇中那個小老師的執著精神真令人感動,她也不過是個孩子,可是她知道不能拋棄任何一個學生的道理,執著地找尋退學的每個孩子。這部電影的魅力不就是它揭示了這樣一個深刻的教育理念:學生不應該被拋棄,一個也不能少。 學校何以謂之學校,學生何以謂之學生,學校究竟讓學生“學”什麼呢?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張畢業證書嗎?如果說開除學生就能做到讓他們學會誠實做人成為有用的人才的話,學校是可以行使這個權力的。顯然,這不是教育的初衷,也不是教人成才的最佳方式。 第三:從懲罰的目的看,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學校制定規矩和違規懲罰措施的目的是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氛圍和學習環境,讓學生遵守一定的紀律的最終目的不只是讓人懂規矩,而是在規矩中培養高品德、高素質人才。可是,有了既定的規矩,學校直接開除學生,而不是通過寬容政策和道德感化把他們拉回這規矩之內,這是正確的行為嗎?開除學生不只是一種趕盡殺絕的懲......
大學學校有權利開除學生嗎?
什麼事情都要按法律來。首先,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990年1月20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發佈)學校是有權力的。
第六節 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考試成績不及格課程有三門主要課程或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二)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退學規定學分數者;
(三)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但是!1990年的這項法令已經廢除了!!!!!!根據最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學校沒有資格開除你!
教育部令
(第21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2月4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賙濟
第五節 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大學有權利開除學生嗎?
大學裡有這個權力。
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後果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鬥毆、行凶、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後果者;
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72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108學時(曠課一天,按6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
高中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
高中學校,不是九年義務制學校,開除是非常慎重的,一般不用,但實在不行的話,換個說法叫勸退吧。
學校能隨便開除學生學籍嗎
不能,除非你犯了什麼大錯
學校能隨便開除學生嗎開除
不可以。
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於成績差、品行不好的學生,學校和老師應當給予幫助,不能歧視,更不能任意給予紀律處分,甚至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須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學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處理。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四十六條
學校能隨便開除學生嗎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