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代表如何產生?

General 更新 2024-12-04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如何產生?應具備怎樣的條件?

1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範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2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長,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五條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八條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如何產生?應具備怎樣的條件?

村民代表數根據村規模大小確定,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數不少於20人;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骸人數不少於30人;村民代表總數原則上控制在50人以下。村民代表名額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確定後分配到組,並寫入《村選舉辦法》內。各村以組為單位召開戶代表會議,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推選村民代表和小組長,最高得票者當選。村民代表與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

農村村民小組代表由幾人組成

村民小組的組成:1村民小組組長 2小組會計 3 具有本村戶口的村民。。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住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怎樣產生村民代表?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產生的辦法有兩種:一是根據村住戶的多少,由村民按戶推選產生,一般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二是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無論採用哪種方式,都應先提出候選人,由村民醞釀討論,如村民意見比較趨向一致,可舉手表決通過;如對候選人意見有分歧,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決定。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推選村民代表的時間,一般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之前進行。村民代表推選產生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及時發佈公告,並造冊登記。

村民小組是什麼組織?

村民小組為中國大陸地區在人民公社解體以後,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村劃分的行政編組;同時期城市街道、鎮的區劃社區的編組稱為“居民小組”。“村民小組”為大陸鄉村的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村民小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各個時期對應的農村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或作業單位有:

土地改革至大躍進以前為“農業合作社”(即初級農業社);

人民公社時期為“生產隊”;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為“村民小組”;

國民政府時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當於一個農村基層組織“甲”。現今臺灣地區類似的編組為“鄰”,屬於城市於“裡”的行政編組、農村地區村的行政編組。

負責人

村民小組的行政負責人稱為“村民小組組長”,由當地村民兼職,通過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會議應由本組全體村民參加。推選的方式比較靈活,可以由一人或幾人推薦,大家舉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薦候選人,然後由全組村民投票表決。村民對小組長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隨時撤換。組長沒有工資,一般給予少量補貼,補貼標準依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為參照,在經濟發達地區每月補貼約為50~200元,其他地區年補貼約為50~500元。

組長職責:一是收集並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建議、意見;二是向本組村民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三是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由村民推舉產生。

規模

村民小組可以分別由幾戶、十幾戶或幾十戶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區可以由數戶至幾十戶的差異,人口密度高的中部、東南沿海地區多以30~50戶為主,多則近百戶。通常同一縣級行政區行政“村”的人口規模大致接近,同一省區、縣區之間不盡一致。

小組劃分原則:村民小組按居住地區劃分,目前,全國多數地區均在原來的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所轄的“生產隊”一級設村民小組;多以自然地形分別設立村民小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設幾個村民小組,情況不一。

如何?

村民小組代表評議會有哪些程序?

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村民會議

第二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佈。

如何選舉村民小組長

過半數,可以再選。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律快車法律諮詢 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66371.html

村組長及村民代表如何產生

這是理解當然的,其小組長本職就是帶動村民、服務村民、代表村民。

請問村民代表的產生有哪兩種方式

答:村民代表的產生有兩種方式:一是由村民按戶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按五戶至十五戶推選產生一名代表,戶數較多的村可由十五戶推選一人,戶數較少的村可由五戶推選一人,具體多少戶推選一名代表合適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二是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至於一個村民小組推選產生多少名代表合適,也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應太少要,要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不管採取哪種方式產生村民代表,都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尊重村民的意願,有利於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 中農興業網團管理中心詳情請登陸:

選村民小組組長,先選出村民代表,再由代表推選村民小組長,可不可以。

不行,因為村民小組組長只有兩種方式產生,一種是村小組各家的戶主投票推選村小組組長,還有一種就是新一屆的村委會直接任命村民小組的組長。事實上村民代表會只是在幾千人的大行政村才會設立,村小組也就是自然村基本上也就是十幾,幾十戶家庭一兩百人選舉村民代表有點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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