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源的定義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19

什麼是危險源

定義:可能導致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危險源應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490254.htm

什麼是危險源,危險源辨識包括哪些?

危險源 危險源概念: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裡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危險源存在於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範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例如,從全國範圍來說,對於危險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具體的一個企業(如煉油廠)就是一個危險源。而從一個企業系統來說,可能是某個車間、倉庫就是危險源,一個車間系統可能是某臺設備是危險源;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繫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在實際中有時不加區別也使用這兩個概念。根據上述對危險源的定義,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於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危險源辨識:識別危險源的存在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什麼叫危險源

危險源

定義:可能導致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危險源應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工業生產作業過程的危險源一般分為五類。

詳見baike.baidu.com/view/490254.htm?fr=ala0_1_1

重大危險源的定義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定義為: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安全生產法》中定義為: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有了上述危險源的概念,我們也可以將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s)理解為超過一定量的危險源。另外,從重大危險源另一英文定義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中的來看,還直接引用了國外“重大危險設施”的概念。確定重大危險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險物品的數量是否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所謂臨界量,是指對某種或某類危險物品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危險物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應定為重大危險源。具體危險物質的臨界量,由危險物品的性質決定。GB18218-2000中的重大危險源分為生產場所重大危險源和貯存區重大危險源兩種,相同物質在生產場所和儲存場所的規定臨界量是不同的,而2009版中則不再區分,而是統一規定。GB18218-2009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與GB18218-2000相比主要變化如下:——將標準名稱改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將採礦業中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加工工藝和儲存活動納入了適用範圍;——不適用範圍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活動;——對部分術語和定義進行了修訂;——對危險化學品的臨界量進行了修訂;——取消了生產場所與儲存區之間臨界量的區別。 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本人註釋:GB18218-2009定義中的“搬運”已不再包含;原定義中的“危險物質”改為“危險化學品”,縮小的範圍。(根據安全生產法中執行,搬運應當包括)根據《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中的要求,重大危險源除了上述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1.貯罐區(貯罐);2.庫區(庫);3.生產場所;)外還包括:4.壓力管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管道:(1)長輸管道① 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且設計壓力大於1.6 MPa的管道;② 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介質,輸送距離大於等於200 km且管道公稱直徑≥300 mm的管道。(2)公用管道中壓和高壓燃氣管道,且公稱直徑≥200 mm。(3)工業管道① 輸送GB5044中,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氣體、液化氣體介質,且公稱直徑≥100 mm的管道;② 輸送GB5044中極度、高度危害液體介質、GB50160及GBJ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100 mm,設計壓力≥4 MPa的管道;③ 輸送其他可燃、有毒流體介質,且公稱直徑≥100 mm,設計壓力≥4 MPa,設計溫度≥400℃的管道。5.鍋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鍋爐:(1)蒸汽鍋爐額定蒸汽壓力大於2.5MPa,且額定蒸發量大於等於10 t/h。(2)熱水鍋爐額定出水溫度大於等於120℃,且額定功率大於等於14 MW。6.壓力容器屬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1)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類壓力容器;(2)易燃介質,最高工作壓力≥0.1MPa,且PV≥100 MPa×m的壓力容器(群)。7.煤礦(井工開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礦......

重大危險源是怎麼定義的?

重大危險源的定義

重大危險源——廣義上說,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源就是重大危險源。

我國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安全生產法》解釋為: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安全生產法》第3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危險源辨識包括那方面?

1、危險源

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

2、事故隱患

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險源本身是一種“根源”,事故隱患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等的主體對象,或可能誘發主體對象導致傷害或疾病的狀態。

例如:裝乙炔的氣瓶發生了破裂。

危險源是乙炔,是可能導致事故的根源;事故隱患是乙炔瓶破裂,導致事故的“狀態”。

3、危險因素

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

4、有害因素

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

5、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

是確定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及其大小的過程,通常兩者通稱為危險有害因素。

6、危險、有害因素的產生

(1)、能量、有害揣質

A、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它即可以造福人類,也可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一切產生、供給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載體在一定的條件下,都可能是危險、因害因素。

B、有害物質在一定條件下能損傷人體的生理機能和正常的代謝功能,破壞設備和物品的效能,也是最根本的危害因素。

(2)、失控

A、故障(包括生產、控制、安全裝置和輔助設施等)

B、人員失誤

C、管理缺陷

D、溫度、風雨雷電、照明等環境因素都會引起設備故障或人員失誤。

二、危險源的辨識方法

一般危險源的辨識

(1)、按GB/T13861-1992《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進行辨識(其中類型)

——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心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人的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A、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B、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C、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D、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健康狀況異常、從事禁忌作業等。

E、心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心理異常;辨識功能缺陷等。

F、人的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指揮失誤,操作錯誤,監護失誤等。

G、其他危險、有害因素。

(2)、按照GB 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分類》進行辨識

——物體打擊

——車輛傷害

——機械傷害

——起重傷害

——觸電

——淹溺

——灼燙

——火災

——高處墜落

——坍塌

——放炮(爆破)

——化學性爆炸(瓦斯爆炸、火藥爆炸)

——物理性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他傷害

(3)、根據國內外同行事故資料及有關工作人員的經驗進行辨識

(4)、引發事故的四個基本要素

——人的不安全行為

——物的不安全狀態

——環境的不安全條件

——管理缺陷

三、危險源的評價與分級

1、是非判斷法

直接按國內外同行業事故資料及有關工作人員的經驗判定為重要危險因素。

2、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

即LEC法:當無法直接判定或直接不能確定是否為重要危險因素時,採用此方法,評價是否為重要危險因素。

風險值(D)=發生事故或危險的可能性(L)*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次(E)*發生事故可能產生的後果(C)

這是一種評價具有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半定量評價方法。它是用與系統風險率有關的3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系統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3種因素是,L為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為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C為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後果。

取得這3......

危險源裡的L,S,R代表什麼意思?

危險源裡的

L代表危險發生的頻率(可能性)

S代表後果嚴重的程度(現有的預防、檢測、控制措施)

R代表風險度

其三者關係為R=L*S

其中L和S均採用1~5級。

當R為20~25時,為巨大風險。耿 當R為15~16時,為重大風險。

當R為9~12時,為中等風險。

當R為4~8時,為可接受風險。

當R小於4時,為輕微或可忽略風險。

危險源的定義

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裡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危險源存在於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範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例如,從全國範圍來說,對於危險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具體的一個企業(如煉油廠)就是一個危險源。而從一個企業系統來說,可能是某個車間、倉庫就是危險源,一個車間系統可能是某臺設備是危險源;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繫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在實際中有時不加區別也使用這兩個概念。

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指的是什麼?

能量和危險物質的存在是危害產生的最根本的原因,通常把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能量源或能量載體)或危險物質稱作第一類危險源。

第二類危險源:造成約束、限制能量和危險物質措施失控的各種不安全因素稱作第二類危險源。包括:1、物的不安全狀態。2、人的不安全行為。3、管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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