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及時間?? ?

General 更新 2024-11-23

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及時間??

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同時公安部有關於不能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累犯、多次傳喚不到案的。。。。

時間:一般來說在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階段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有兩種形式,交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是一般檢察院是不會去變更的。在法院判決階段也是如此的。。。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如果你堂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向你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你堂哥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你堂哥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你所繳納的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相關法規: 概述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適用的物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程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核心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監督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批准。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罰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

取保候審是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下面我從四個方面給你詳細分析一下有關取保候審的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

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其出具保證書。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觸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辦理取保候審需要什麼條件?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於取保候審的條件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從規定可以看出,其範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但是,也正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寬泛,實踐執行中取保候審的辦理也就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多數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辦案單位卻認為不符合。可大家適用的的確是同一個標準,卻能夠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

根據筆者多年刑事辯護的司法實踐探索到,其實辦案單位還掌握著另一套沒有成文規定的標準。換言之,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於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後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於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嚴重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這類情況,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准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一條法律已經作出規定,實踐中,孩子較小的也存在可能爭取到取保候審的有利條件。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並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當然,以上條件也不是通用和萬能的,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應變。筆者認為溝通是十分重要的,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係,取保候審,其實並不很難。

【參考文獻】:趙荔律師《什麼情況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www.chnlawyer.net/ques/1166.html

被抓什麼時候可以辦取保候審?

一、被抓,司法機關以什麼名義抓人?

如果是刑事拘留或逮捕,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否則執法機關就是違法!如果不是刑拘或逮捕,人自然就會回來了;如果是,那隨時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否同意,是偵查機關的權力。

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本身不是一個刑罰,而是為了保證能讓訴訟順利進行的一個保障措施而已。說通俗一點,就是保證當事人別跑掉了。其中取保候審是最輕微的強制措施。在偵查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後,以及採取後三種強制措施的情況下,都可以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並不是必須在刑事拘留、逮捕後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三、對於取保候審,申請是當事人的權利,至於偵查機關是否批准要視案情而定。

(一)取保候審的概念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的,可依法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三)申請取保候審的技巧

法律對於取保候審的規定是很靈活、寬泛的,具有很大的彈性,辦理取保候審除需要熟悉相關刑事法律、辦案流程以外,還必須要掌握豐富的辦案經驗、技術和溝通技巧。

1、根據具體案情,尋找、挖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取保候審的客觀條件。如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主觀惡性、身體健康狀況、排除犯罪的證據等等。

2、積極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減輕社會危害性。除了具備取保候審的客觀條件外,如果主觀上具有以下情節者,辦理取保候審更為容易。

(1)自願認罪的,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

(2)積極主動揭發、檢舉同案犯或他人犯罪事實的,或提供破案線索的。

(3)有自首、立功情節的。

(4)如詐騙等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5)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並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3、充分溝通。辦案中,同公、檢、法機關的溝通非常重要。

實踐中,要針對不同情況,靈活應變,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係。溝通要及時、充分,刑事案件有極為嚴格的程式,司法機關對相關辦案人員更有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因此一旦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或者事實或法律規定,要立即與辦案人員聯絡,提醒辦案人員採納,不能耽誤,否則一旦錯過機會,難度就非常大。

四、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

基本沒限制,本人及其親屬,律師,均可申請。一般情況下,能否申請成功的關鍵不在於誰申請,而在於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這裡面有很多技巧,彈性很大,由熟悉刑事法律、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律師辦理,成功希望會更大一些。

希望能幫到你,並祝你好運!

...

符合什麼條件就可以取保候審

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取保候審的適用條工是:(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可辦理取保候審

當事人被抓之後,從法律上講,均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否批准由辦案部門決定。辦案部門是否批准取保候審,主要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這個具體情況,主要是指案件是否存在取保候審的事由。

此外,還有兩個問題也會影響到取保候審是否能獲得批准:1、申請時機。過早申請,往往會被辦案部門以泛泛的理由拒絕;過晚申請,又會錯過最佳時機(逮捕之後再申請取保候審,難度一般增大很多)。2、申請方式。申請取保候審,方式很多,比如直接申請取保候審,比如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根據不同的案情,只有把握時機,選對方式,獲批准的可能性才會最大。

綜上可見,當事人被抓之後,明智的做法是:找律師研究案件是否存在取保候審的事由,只有找到有說服力的事由,並把握好申請時機和選擇對申請方式,才能獲批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哪些

應該是看守所吧,拘留所不存在取保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 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 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什麼情況或條件下不能取保候審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後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希望能幫助你!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有如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相關問題答案
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及時間?? ?
如何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 ?
家屬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什麼時候退?
取保候審的錢能退嗎?
取保候審錢不退怎麼辦?
取保候審到期了怎麼辦?
取保候審一年後怎麼辦?
取保候審期滿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