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滿1歲能離婚嗎? ?
孩子不滿1歲能離婚嗎?
對您的諮詢回答如下:
離婚可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如果您是問男方可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依《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如果是女方,則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離婚時孩子不滿二歲,一般判歸女方撫養,男方需要按月支付個人工資20%-30%的撫養費。
新婚姻法有規定孩子不滿一週歲民政局不受理離婚嗎
您好!雙方協議離婚,不受限制,如果涉及到訴訟離婚,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到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女方可以起訴離婚。歡迎來電免費諮詢。
孩子不滿一歲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孩子不滿一週歲可以離婚嗎?
孩子不滿週歲,男方不能起訴離婚,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孩子歸女方!
孩子不滿一歲可以離婚嗎?可以的話孩子歸誰
這個有多方面 的因素來考慮,首先是可以離的
1.男方比女方條件好,男方的機率會高一點。
2.孩子有沒有斷奶,如果沒有斷奶的話肯定是判給女方的,如果出了的話機會平等。
3.還要看男女方有沒有什麼不良的嗜好,如有沒有嗜賭呀,有沒有經常早出晚歸呀,有沒有什麼身體健康問題呀等等,這些會影響孩子的成長環境。
4.還有就是男女方各自想要撫養權的理由有沒有說服力了。
等等
看你有多少地方符合了
詳細最好諮詢一下律師比較穩妥
孩子不滿一週歲,男方能提出離婚嗎?
可以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離婚首先應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將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進行判決。
新婚姻法孩子不滿一歲不能離婚嗎?
嗯?有嗎
孩子不滿一歲可以離婚嗎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孩子不滿一歲女方提出離婚有什麼說法?
你的先肯定那男人有沒有外遇,有那得有證據。然後在諮詢下律師看你們的財產則麼個分配法
想離婚,孩子不滿一歲,孩子會判給誰
一般情況是判給女方,但是孩子才這麼小,建議慎重考慮考慮。
撫養權的歸屬: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